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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卢梭在解释政治如何合法的时候,一方面承认人类不平等有其必然性,另一方面从法律和道德的原则的立场来指责这种状态,从而建立了一个道德的乌托邦。其对政治理论以及社会契约的研究,很显然的继承了霍布斯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传统,试图以平等代替智慧,关心的是人类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一种最佳的状态。在社会契约的掩盖下,人类的自然自由被替换成了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
关键词 社会契约 理想政体 道德乌托邦
作者简介:易甸,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B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20-02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762年,当时的署名是“日内瓦公民让·雅克·卢梭”。在本书的第一卷卷首,卢梭这样写到: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的理由来热爱我国政府。很明显,卢梭以其日内瓦公民的身份为荣,书中也极力赞赏了日内瓦的政治制度。如果我们了解日内瓦不过是一个接近民主的并且类似于城邦式的共和国的话,我们可以发现,这里其实也暗含了卢梭对理想的城邦制度的赞扬,以及卢梭浓厚的共和自由的情结。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卢梭对“城邦”这个词的独特理解, 虽然卢梭在卷首里暗示了研究社会契约所得到的结论与日内瓦的政治生活相一致,但与其说这是对日内瓦当局的献媚还不如说是他对理想城邦的追求,在这种城邦里面,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在建立乌托邦的过程中,卢梭回到了古希腊去寻找理想国的影子,但却被现实的日内瓦无情抛弃。《社会契约论》发表以后,卢梭以及其社会契约的理论很快卷入了正是日内瓦的政治冲突当中,并遭受了对最厉害的谴责。
《社会契约论》的一开始,卢梭就对现代政治体制进行了批判。第一卷卢梭竭力讨论两个方面的内容,2-5节说的是社会契约需要的解决的问题,驳斥其他政治权威的基础,6-9节告诉我们社会契约是怎么样解决问题以及真正的政治基础是什么。
在第一卷的第一章他这样写到: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自认为能解决这个问题。在这里,卢梭阐明了其对政治问题的关切点,即解答政权合法性这个命题。卢梭并没有教导我们如何摆脱枷锁,而是承诺解答如何是枷锁合法化,希望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说法。这个枷锁是必然的,因为不建立政治社会,人类就会灭亡。而且,我们要明白的是解答这个问题的立足点是约定,而不是自然。因为卢梭说过,作为评价合法性基础的道德在自然中并不存在。道德和政治社会是如影随形的关系。可以说,在卢梭之前,政治理论的使命都是为人类寻求所谓的理想的最佳政体。到了卢梭这里,他放弃了这一崇高的使命,至少貌似放弃了这一使命。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政治社会的普遍性也使道德开始普世化,不再像古希腊哲学视野中呈递减的链条状。这一方面得益于理性的科学主义,另一方面是上帝死后的必然结果。
事实上,在他之前的很多契约论学者都做过同样的努力和尝试,比如霍布斯,洛克等人。但按照卢梭,他们都没有成功的回到过去,因为他们都是通过事实来确定权利的,他们用极其隐秘的方式将人类在公民社会中的形象转移到自然状态。而卢梭不同,他探讨权利与理性,而不是争论事实。因此,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权利的角度去论述事实的存在是否合法和公正。
卢梭对原始社会的论述是从家庭开始的。他想要说明的是即使在自然状态下,也不存在必然而永久的统治权。家庭在卢梭的政治发展史中并不是必然的阶段,而是“唯一自然的社会”。因此,家庭也并不是“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卢梭用以退为进的策略批判了霍布斯的家父权理论,借此告诉我们霍布斯在理解自然社会时加入了政治社会的因素。在之后的论述中,卢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政治的统治不是天然正当的。因为自然若是赋予一种天然的统治权力,那么“君主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牲。”这个推论显然十分荒谬。
社会契约之所以可能,是因为通过契约,可以提供一种坚定的替代品取代天然自由,这种替代品就是社会的自由和道德自由。对社会契约的进行理解,我们可以发现,卢梭用看上去平等的方式保护了人类从自然状态以来就具有的自由权利。但是卢梭凭什么保证社会契约构建的共同体关系就是安全的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只在书里面得到很少的启示,但足以解答这个疑惑。卢梭认为,政治共同体需要保持稳定,而不转变为暴政或者空话,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上级”。这个共同的上级就是公意,或者说主权者。因此,根据社会契约,“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卢梭的想法是,根据这两重不同的关系,社会契约构成的这个共同体是安全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侵犯任何一个成员就是在攻击整个共同体,共同体的成员也会同仇敌忾;而且,每个人参与制订法律,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与主权者利益相反的利益集团,共同体不会损害它的全体人员;第三,社会契约不像想象中的那么温和和自由,至少其也暗含着强制性,它会迫使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
个人凭借社会契约进入了政治社会,从而使人类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正义取代了本能,道德性代替了生理的冲动,理性代替了欲望。卢梭肯定了这些变化,但是他的审慎让他并不肯定这些变化给人类带来的是高尚还是堕落,他说: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卢梭对已经到来的新时代表示出了忧心忡忡。他暗示,如果不滥用正义,道德以及理性,他同意缔结社会契约的时刻是一个幸福的时刻。
也许人们会认为前政治状态的人类签订社会契约无甚可靠的历史依据。但是从《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我们看到卢梭的目的在于说明的是人类政治社会以及主权者的权威是如何建立的合法的社会契约上的。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卢梭通过对人类自然状态的考察了解到人类的本来面目;然后围绕人性构建出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公民的社会,这实际上是一个人民怎么变成人民的过程。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不能理解公民社会,因此,自然状态不能作为建立合法政治社会的标尺,原始人类也并不具有人在公民社会下的道德。善良的人和道德的人,是卢梭发现的两个时期人类的主要区别。道德是公民社会的产品,社会契约也是一个创造道德的计划——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创造出一个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在自然状态下,人只按照自己的本能行事,在公民社会里,人类的行为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
在社会契约的掩盖下,人类的自然自由被替换成了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在订立了社会契约以后,卢梭开始进行立法工作并对政府形式进行探讨,在最后将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卢梭的“道德理想国”最终成型。
但是,无论是在其思想的本身还是从理想国的模型,我们似乎都可以看到许多悖谬和矛盾的地方,这也是卢梭总被误解和利用的原因。例如他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对立起来,抬高自然状态的地位,把它视为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同时贬低社会状态,认为社会状态是人性堕落的产物(见第一卷第一章注2)。但他同时认为自然状态不能作为标尺,并不遗余力的为这个堕落的产物寻找合法性。再比如卢梭为了保护自由,过分使用了平等的手段,甚至为了平等,迫使人自由。但是这不是卢梭本身思想混乱的体现,而是政治现代性建构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政治的本性。也许是深刻的洞察到人类的政治社会无法摆脱这些矛盾,卢梭才毅然离开“最佳政体”的古典政治学命题,以求在政治的矛盾中找到其合法的条件。
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正如同他的人生经历一样,在整个西方思想史可谓是倍受争议的。朦朦胧胧的概念可以自然的把我们引导到民主的道路,也可以轻而易举的走向极权的宝座。罗伯斯比尔,这位卢梭和卢梭主义的忠实信徒,凭借铁血的断头台和恐怖主义,将他所理解的社会平等的思想和道德理想的激情发挥到了极致,到最后随着理想国一起覆灭。 但是,卢梭的政治哲学中的内在冲突,恰恰为各种不同的阐释和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理论空间。对于其后的政治哲学家来说:不管你是左派(尤其是左派中的左派)还是右派(尤其是右派中的右派),你都可以在卢梭那里找到自己的信条。
注释:
但是在卢梭看来,理想的民主政体也许只有在古希腊才曾经存在,《社会契约论》里面充满了对城邦和古希腊的向往。
[美]列奥·施特劳斯著.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北京:三联书店,2006.195.
卢梭著.赵林译.浪漫之魂.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37.
[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社会契约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02.294.
关键词 社会契约 理想政体 道德乌托邦
作者简介:易甸,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B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220-02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762年,当时的署名是“日内瓦公民让·雅克·卢梭”。在本书的第一卷卷首,卢梭这样写到: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的理由来热爱我国政府。很明显,卢梭以其日内瓦公民的身份为荣,书中也极力赞赏了日内瓦的政治制度。如果我们了解日内瓦不过是一个接近民主的并且类似于城邦式的共和国的话,我们可以发现,这里其实也暗含了卢梭对理想的城邦制度的赞扬,以及卢梭浓厚的共和自由的情结。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卢梭对“城邦”这个词的独特理解, 虽然卢梭在卷首里暗示了研究社会契约所得到的结论与日内瓦的政治生活相一致,但与其说这是对日内瓦当局的献媚还不如说是他对理想城邦的追求,在这种城邦里面,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在建立乌托邦的过程中,卢梭回到了古希腊去寻找理想国的影子,但却被现实的日内瓦无情抛弃。《社会契约论》发表以后,卢梭以及其社会契约的理论很快卷入了正是日内瓦的政治冲突当中,并遭受了对最厉害的谴责。
《社会契约论》的一开始,卢梭就对现代政治体制进行了批判。第一卷卢梭竭力讨论两个方面的内容,2-5节说的是社会契约需要的解决的问题,驳斥其他政治权威的基础,6-9节告诉我们社会契约是怎么样解决问题以及真正的政治基础是什么。
在第一卷的第一章他这样写到: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自认为能解决这个问题。在这里,卢梭阐明了其对政治问题的关切点,即解答政权合法性这个命题。卢梭并没有教导我们如何摆脱枷锁,而是承诺解答如何是枷锁合法化,希望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说法。这个枷锁是必然的,因为不建立政治社会,人类就会灭亡。而且,我们要明白的是解答这个问题的立足点是约定,而不是自然。因为卢梭说过,作为评价合法性基础的道德在自然中并不存在。道德和政治社会是如影随形的关系。可以说,在卢梭之前,政治理论的使命都是为人类寻求所谓的理想的最佳政体。到了卢梭这里,他放弃了这一崇高的使命,至少貌似放弃了这一使命。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政治社会的普遍性也使道德开始普世化,不再像古希腊哲学视野中呈递减的链条状。这一方面得益于理性的科学主义,另一方面是上帝死后的必然结果。
事实上,在他之前的很多契约论学者都做过同样的努力和尝试,比如霍布斯,洛克等人。但按照卢梭,他们都没有成功的回到过去,因为他们都是通过事实来确定权利的,他们用极其隐秘的方式将人类在公民社会中的形象转移到自然状态。而卢梭不同,他探讨权利与理性,而不是争论事实。因此,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权利的角度去论述事实的存在是否合法和公正。
卢梭对原始社会的论述是从家庭开始的。他想要说明的是即使在自然状态下,也不存在必然而永久的统治权。家庭在卢梭的政治发展史中并不是必然的阶段,而是“唯一自然的社会”。因此,家庭也并不是“政治社會的原始模型”。卢梭用以退为进的策略批判了霍布斯的家父权理论,借此告诉我们霍布斯在理解自然社会时加入了政治社会的因素。在之后的论述中,卢梭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政治的统治不是天然正当的。因为自然若是赋予一种天然的统治权力,那么“君主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牲。”这个推论显然十分荒谬。
社会契约之所以可能,是因为通过契约,可以提供一种坚定的替代品取代天然自由,这种替代品就是社会的自由和道德自由。对社会契约的进行理解,我们可以发现,卢梭用看上去平等的方式保护了人类从自然状态以来就具有的自由权利。但是卢梭凭什么保证社会契约构建的共同体关系就是安全的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只在书里面得到很少的启示,但足以解答这个疑惑。卢梭认为,政治共同体需要保持稳定,而不转变为暴政或者空话,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上级”。这个共同的上级就是公意,或者说主权者。因此,根据社会契约,“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而对于主权者,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卢梭的想法是,根据这两重不同的关系,社会契约构成的这个共同体是安全的。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侵犯任何一个成员就是在攻击整个共同体,共同体的成员也会同仇敌忾;而且,每个人参与制订法律,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与主权者利益相反的利益集团,共同体不会损害它的全体人员;第三,社会契约不像想象中的那么温和和自由,至少其也暗含着强制性,它会迫使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
个人凭借社会契约进入了政治社会,从而使人类产生了一场最堪瞩目的变化。正义取代了本能,道德性代替了生理的冲动,理性代替了欲望。卢梭肯定了这些变化,但是他的审慎让他并不肯定这些变化给人类带来的是高尚还是堕落,他说: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卢梭对已经到来的新时代表示出了忧心忡忡。他暗示,如果不滥用正义,道德以及理性,他同意缔结社会契约的时刻是一个幸福的时刻。
也许人们会认为前政治状态的人类签订社会契约无甚可靠的历史依据。但是从《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我们看到卢梭的目的在于说明的是人类政治社会以及主权者的权威是如何建立的合法的社会契约上的。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卢梭通过对人类自然状态的考察了解到人类的本来面目;然后围绕人性构建出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公民的社会,这实际上是一个人民怎么变成人民的过程。在自然状态下,人类不能理解公民社会,因此,自然状态不能作为建立合法政治社会的标尺,原始人类也并不具有人在公民社会下的道德。善良的人和道德的人,是卢梭发现的两个时期人类的主要区别。道德是公民社会的产品,社会契约也是一个创造道德的计划——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创造出一个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在自然状态下,人只按照自己的本能行事,在公民社会里,人类的行为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
在社会契约的掩盖下,人类的自然自由被替换成了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在订立了社会契约以后,卢梭开始进行立法工作并对政府形式进行探讨,在最后将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经过一系列的努力,卢梭的“道德理想国”最终成型。
但是,无论是在其思想的本身还是从理想国的模型,我们似乎都可以看到许多悖谬和矛盾的地方,这也是卢梭总被误解和利用的原因。例如他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对立起来,抬高自然状态的地位,把它视为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同时贬低社会状态,认为社会状态是人性堕落的产物(见第一卷第一章注2)。但他同时认为自然状态不能作为标尺,并不遗余力的为这个堕落的产物寻找合法性。再比如卢梭为了保护自由,过分使用了平等的手段,甚至为了平等,迫使人自由。但是这不是卢梭本身思想混乱的体现,而是政治现代性建构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政治的本性。也许是深刻的洞察到人类的政治社会无法摆脱这些矛盾,卢梭才毅然离开“最佳政体”的古典政治学命题,以求在政治的矛盾中找到其合法的条件。
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正如同他的人生经历一样,在整个西方思想史可谓是倍受争议的。朦朦胧胧的概念可以自然的把我们引导到民主的道路,也可以轻而易举的走向极权的宝座。罗伯斯比尔,这位卢梭和卢梭主义的忠实信徒,凭借铁血的断头台和恐怖主义,将他所理解的社会平等的思想和道德理想的激情发挥到了极致,到最后随着理想国一起覆灭。 但是,卢梭的政治哲学中的内在冲突,恰恰为各种不同的阐释和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理论空间。对于其后的政治哲学家来说:不管你是左派(尤其是左派中的左派)还是右派(尤其是右派中的右派),你都可以在卢梭那里找到自己的信条。
注释:
但是在卢梭看来,理想的民主政体也许只有在古希腊才曾经存在,《社会契约论》里面充满了对城邦和古希腊的向往。
[美]列奥·施特劳斯著.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北京:三联书店,2006.195.
卢梭著.赵林译.浪漫之魂.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37.
[英]迈克尔.莱斯诺夫,等著.刘训练,李丽红,张红梅译.社会契约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02.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