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协议,宛如“过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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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和张晓成是一对90后夫妻,收入相当,工作都很忙。结婚时,为了明确财产和家务分工,我们拟定了一份家务协议。约定婚后财产各自独立;水电煤气、宽带餐饮、日常家用按月结算,一人承担一半;家务每周一、三、五由我承担,周二、四、六由张晓成承担,周日轮流做家务,如果一方未按约定承担家务,每次要自行付费请钟点工,或支付500元给对方。
  我是做人力资源工作的,这份协议也是我拟的,张晓成举双手赞成。我俩婚前都不爱做家务,但成了家,就该有个家的样子。我们觉得两人分担家务不仅不影响感情,还能为了家“同甘共苦”,是件有益于家庭稳定的好事。
  最近,我有件烦心事。我本打算婚后发展几年事业再要孩子,可是婆婆一直催生,还让我最好在几年内生两个孩子。公婆身体不好需要人照料,我的父母还要照顾尚未高考的弟弟,如果我生了两个孩子,就得做全职主妇了。
  各种不安让我又想到了拟订协议。这次,我想拟一份“全职太太补偿协议”。如果我因生育二孩放棄事业,辞职做全职主妇,应当视为对家庭做出更多贡献,张晓成每月需要交给我1万元生活费;万一将来面临离婚,他要给我500万元作为补偿。
  我把这个想法发到了朋友圈,想听听大家的意见。有朋友为此点赞,也有人说这么约定未必有效,有点像“过家家”。
  我很困惑,这样拟定的家务协议和全职太太补偿协议难道会无效吗?
  孙梅
  孙梅: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先说家务分担协议。其中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关于家务如何分配、不遵守即支付500元给对方的约定,不违反任何一条法律且自愿达成,也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生活不是工作,夫妻约定过细、过严,有时难以执行,也很容易引发矛盾。
  再看全职太太补偿协议。丈夫每月给妻子万元生活费,这相当于夫妻俩对部分财产进行的约定,合法有效。如果离婚,丈夫支付500万元补偿款,这条也有效。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之后,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约定的补偿金额,应该在个人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并不是越高越好。
  你和丈夫做出以上约定,都是建立在夫妻约定AA制基础上。未约定AA制的夫妻签订类似协议,效力也会被认可。但问题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说明两人财产是“混在一起” 的,婚内谁给谁多少钱,很难去执行。而且法律没有规定非AA制夫妻的家务补偿问题,所以,为照顾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在分财产时被照顾,要由法院酌情判决。
  一些年轻人倾向于用协议来规范和引导婚姻,如果自愿且不违法,无可厚非。在做出生孩、辞职照顾家庭等重大决策之前,如果想寻求经济上的保障,可以直接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作为法官,可能会考虑如果真遇到这样的案子该怎么判,届时还要看具体案件中双方的约定,以及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婚姻家庭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最终判定还需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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