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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不安全的食品和食品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妨害刑法两大基本功能的实现。本文探讨食品安全保护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故;检测监督;研究
一、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严格餐饮服务环节原料采购监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肉、蛋、米、面、油和调味品等原料索证索票不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或其他原料3个品种以上索证索票不全的,食品添加剂未实行“五专”管理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未实施电子追溯管理的,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生产企业食品质量监管。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凡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或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将原辅料及产品信息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未向购货商提供“电子一票通”的,要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批发商未实行电子追溯管理、不按规定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一律停止批发业务;商场超市未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索取“电子一票通”的,其他食品经营者有3个以上品种索证索票不完整、不真实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虚构食品信息或提供虚假票证的,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坚决制止超范围生产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超能力接待及超范围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许可准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法定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上限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和停止展销活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凡食品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连同市场开办主管单位和展销会场地出租单位,一律公开曝光。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全面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白酒等生产企业换证审核和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再审核工作,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每季度要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按不小于10%的比例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严把食品经营许可关。严格食品批发、商场超市和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许可准入条件,并每季度实行飞行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现场制售食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凡达到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具体加工经营的品种(如“炒毛栗”、“面条加工”、“酿皮”)核定经营范围,发放许可证;小食品店可按预包装食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低温冷藏冷冻食品或散装食品)核定经营范围,发放许可证。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实施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量化分级、信用分类、动态监管。在食品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其对应的信用等级(好、较好、一般、差)在生产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公示,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三、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
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将其最为低408条中的一条,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后,可以将后果加重最为定罪进行量刑。[4]如果是人为的在单位食堂投放泻药,一般情况下,就很容易将其定罪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然而却很难解释生产者为何要在食品中故意添加或掺入的行为,却不将这类犯罪行为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我们将有些犯罪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很多。因此,应对食品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定性,从而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这样才能发挥出刑法中罚当其罪的效果。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如果有致人死亡的情况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3]在修正案中,并没有对这条罪状进行修改,但是却将本罪的法定刑做出了一些改变,这是由于之前对该罪名的罚金处罚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对大的食品犯罪集团在财产上起到有效的处罚和预防作用,这就影响了刑法力度的有效发挥。但是在修改之后的修正案中,使刑罚具有灵活性,这有利于突破原来的限制,有效了发挥了刑法的作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建议
可以通过积极开展多项检察监督活动,拓宽查处职务犯罪的渠道和途径,从而变被动为主动,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发挥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检察机关也可以将食品安全法律普及,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如果能够将每件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都付诸法律,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就能够达到立法的目的,也会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得到很大的改善。加强度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于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非常了解,应加强他们对《刑法》中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条文以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有利于提高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增加他们对衔接机制的了解,从而发挥他们在食品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移送程序中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的操作应熟悉掌握,这样就能够促进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行。因此,应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犯罪移送标准,也就是对违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追究其构成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教育,使他们能够在不良诱惑面前不低头,加大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黄亦武. 深圳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研究[D]. 天津大学 2010
[2] 张淼,李燮昕,张振宇,贾洪峰. 我国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对策研究[J].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03)
[3] 林翠苹. 肉制品中杂环胺的LC-MS/MS检测方法的研究[D]. 天津科技大学 2012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故;检测监督;研究
一、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严格餐饮服务环节原料采购监管。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肉、蛋、米、面、油和调味品等原料索证索票不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或其他原料3个品种以上索证索票不全的,食品添加剂未实行“五专”管理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未实施电子追溯管理的,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生产企业食品质量监管。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凡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或进货查验记录不清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将原辅料及产品信息录入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未向购货商提供“电子一票通”的,要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批发商未实行电子追溯管理、不按规定提供“电子一票通”的一律停止批发业务;商场超市未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索取“电子一票通”的,其他食品经营者有3个以上品种索证索票不完整、不真实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追溯平台上虚构食品信息或提供虚假票证的,限期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坚决制止超范围生产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超能力接待及超范围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的,按法律规定上限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许可准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法定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上限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和停止展销活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凡食品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连同市场开办主管单位和展销会场地出租单位,一律公开曝光。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全面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白酒等生产企业换证审核和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再审核工作,对不能持续满足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每季度要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按不小于10%的比例进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严把食品经营许可关。严格食品批发、商场超市和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许可准入条件,并每季度实行飞行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现场制售食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凡达到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具体加工经营的品种(如“炒毛栗”、“面条加工”、“酿皮”)核定经营范围,发放许可证;小食品店可按预包装食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低温冷藏冷冻食品或散装食品)核定经营范围,发放许可证。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一律吊销许可证;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实施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量化分级、信用分类、动态监管。在食品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其对应的信用等级(好、较好、一般、差)在生产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公示,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在法律中,刑法具有最严厉的制裁性,在刑法的作用下,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关系,对各类社会关系能够起到最终的调节和保障作用。食品作为人类维持生命运行的最基本物质,是向人们提供存活和延续的保证。如果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就具有不可逆转的危害性,而且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三、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
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还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将其最为低408条中的一条,当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后,可以将后果加重最为定罪进行量刑。[4]如果是人为的在单位食堂投放泻药,一般情况下,就很容易将其定罪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然而却很难解释生产者为何要在食品中故意添加或掺入的行为,却不将这类犯罪行为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在审判实践中,虽然我们将有些犯罪行为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很多。因此,应对食品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定性,从而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体系,这样才能发挥出刑法中罚当其罪的效果。生产、销售有毒和有害食品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刑法的第144条将其进行了修改,在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如果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的过程中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应判其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要处罚一定的罚金。[2]如果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或其他严重的情节,就应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还应处罚罚金。如果有致人死亡的情况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进行处罚。[3]在修正案中,并没有对这条罪状进行修改,但是却将本罪的法定刑做出了一些改变,这是由于之前对该罪名的罚金处罚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对大的食品犯罪集团在财产上起到有效的处罚和预防作用,这就影响了刑法力度的有效发挥。但是在修改之后的修正案中,使刑罚具有灵活性,这有利于突破原来的限制,有效了发挥了刑法的作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建议
可以通过积极开展多项检察监督活动,拓宽查处职务犯罪的渠道和途径,从而变被动为主动,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发挥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检察机关也可以将食品安全法律普及,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如果能够将每件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都付诸法律,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去规范,就能够达到立法的目的,也会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得到很大的改善。加强度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应对于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非常了解,应加强他们对《刑法》中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条文以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这有利于提高业务知识的熟悉程度,增加他们对衔接机制的了解,从而发挥他们在食品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移送程序中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的操作应熟悉掌握,这样就能够促进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行。因此,应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犯罪移送标准,也就是对违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追究其构成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洁教育,使他们能够在不良诱惑面前不低头,加大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黄亦武. 深圳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构建研究[D]. 天津大学 2010
[2] 张淼,李燮昕,张振宇,贾洪峰. 我国餐饮行业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对策研究[J]. 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03)
[3] 林翠苹. 肉制品中杂环胺的LC-MS/MS检测方法的研究[D]. 天津科技大学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