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区域性人权条约与全球性人权条约相比,它们所规定的权利更全面、更完整;在实践中,它们对人权保护的途径更便利、更有效;它们所建立的保障制度更具多样性和可行性;它们所保护的权利主体更具体,所适用的人权标准更统一。区域性人权条约的理论和实践对国际法上有关国际法主体的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并从一般理论到部门法发展了国际法、从程序到实体发展了国际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