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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规制,使其发挥设立的初衷,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难题之一。目前,世界多个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已经实施监督与控制,并通过颁布相应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相应的规制机制。比较往往是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的基本条件,而对于他国的借鉴更是对思路重新构造的源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域外国家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模式进行研究,从中获得启发,如能借鉴其精华,将会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模式探讨大有帮助。
一、美国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自从美国于十九世纪末建立独立管制机构以来,美国法律一直是以普通法为主。随着时间发展至二十世纪初,工业化革命浪潮开始席卷全球,行政权也是在相同时期发展而来。在立法层面,美国从1946年起对《联邦程序法》进行了几次修改,逐步从行政公开和公众直接参与展开推进,对于弥补司法审查机制方面的不足起到巨大辅助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起到规制效果。现行的美国《联邦程序法》中的第701节并没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进行规制。不过在同法的第706节中,却明确规定了法院享有撤销行政机关随意使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行为。可以发现,正当程序性原则与行政公开原则已经为美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行政原则,也正逐渐成为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同等原则。类似于这些规定与原则都为限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英国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对比发现,英国的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与美国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不过追溯历史又可发现很多不同。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纪初期,英国正式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同期的英国对严格的形式主义法治原则坚守不二,其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与严格限制,尤其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如果该权利在被行政主体使用过程中发现违背了法治精神与基本原则,就被认定与权力专断行为相同。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处理行政问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更加认同并允许使用。在此情况下,英国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被广泛使用的过程中防止被滥用,达到其既能实现个案正义、又能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的目的。
总的来说,英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主要体现在途径控制方面与原则性方面。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途径控制方面,英国设立了多种形式,其中不乏上级行政机关的控制、行政判决所的控制、法院以及议会的控制等方面。除了事先进行程序性要求与控制,在事后解决方面,英国还设置了监督救济机制。
三、德国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与大陆法系代表的主要国家之一,德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与规制路径的发展在历史上经历了一段比较特殊的过程。在十九世纪前后,德国国内的法律法规制度所流行的是自由法治与形式法治,时间发展至二十世纪左右,上述两种法治演变成为执法指挥与社会法法治。在法治精神与原则不断演变的过程中,德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巨大转变,主要表现为德国由最初的从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坚决排斥,最终变成了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过即便到了现在,德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仍然实施比较严格的规制机制,以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行政主体的正当使用。
虽然德国是一个实行分权制的国家,不过德国却也是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国家。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方面,德国有一部成文宪法可以依靠。在德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相关机关享有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以此来确保对国家公民的私人权利保护提供坚实后盾。在德国行政法院的司法案件之中,存在大量因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最终被撤销的案例。因为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与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不能违法法律的根本目的,否则将被视为构成裁量瑕疵。
四、法国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从历史上追根溯源,法国可以被称为是“行政法”的母国。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方面来看,法国的行政法产生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789年,法国爆发了极其轰烈并震惊世人的资产阶级革命。人们从基本理念上对于行政法进行承认也是从法国大革命时期开始的,介于此,行政法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正式在法国被认可。这一观念的确立为后来法国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至此,法国行政法正式产生了,随着而来的,还有后期逐步形成的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均衡原则,这两大基本原则是法国行政法的基础所在。
五、对中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探讨的启示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然是一种必须的选择,那么其使用过程也应该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要求,体现我国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日后的法律进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路径改进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从其他国家汲取相关经验,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况且,确保执法主体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真正做到符合我国法治精神与目的,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正当使用权利,真正做到不断改进与完善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体系,进一步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魏胜强:《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 张水海,郭丽芳:《行政处罚法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 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 朱新力:《政法学原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 王岷灿:《行政法学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8] 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一、美国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自从美国于十九世纪末建立独立管制机构以来,美国法律一直是以普通法为主。随着时间发展至二十世纪初,工业化革命浪潮开始席卷全球,行政权也是在相同时期发展而来。在立法层面,美国从1946年起对《联邦程序法》进行了几次修改,逐步从行政公开和公众直接参与展开推进,对于弥补司法审查机制方面的不足起到巨大辅助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行为起到规制效果。现行的美国《联邦程序法》中的第701节并没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范围进行规制。不过在同法的第706节中,却明确规定了法院享有撤销行政机关随意使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行为。可以发现,正当程序性原则与行政公开原则已经为美国行政法的两大基本行政原则,也正逐渐成为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同等原则。类似于这些规定与原则都为限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英国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对比发现,英国的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与美国存在很大的相似之处,不过追溯历史又可发现很多不同。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纪初期,英国正式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同期的英国对严格的形式主义法治原则坚守不二,其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与严格限制,尤其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如果该权利在被行政主体使用过程中发现违背了法治精神与基本原则,就被认定与权力专断行为相同。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处理行政问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更加认同并允许使用。在此情况下,英国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被广泛使用的过程中防止被滥用,达到其既能实现个案正义、又能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的目的。
总的来说,英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主要体现在途径控制方面与原则性方面。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途径控制方面,英国设立了多种形式,其中不乏上级行政机关的控制、行政判决所的控制、法院以及议会的控制等方面。除了事先进行程序性要求与控制,在事后解决方面,英国还设置了监督救济机制。
三、德国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与大陆法系代表的主要国家之一,德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与规制路径的发展在历史上经历了一段比较特殊的过程。在十九世纪前后,德国国内的法律法规制度所流行的是自由法治与形式法治,时间发展至二十世纪左右,上述两种法治演变成为执法指挥与社会法法治。在法治精神与原则不断演变的过程中,德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巨大转变,主要表现为德国由最初的从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坚决排斥,最终变成了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过即便到了现在,德国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仍然实施比较严格的规制机制,以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行政主体的正当使用。
虽然德国是一个实行分权制的国家,不过德国却也是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国家。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方面,德国有一部成文宪法可以依靠。在德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相关机关享有对行政权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以此来确保对国家公民的私人权利保护提供坚实后盾。在德国行政法院的司法案件之中,存在大量因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最终被撤销的案例。因为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与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不能违法法律的根本目的,否则将被视为构成裁量瑕疵。
四、法国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
从历史上追根溯源,法国可以被称为是“行政法”的母国。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方面来看,法国的行政法产生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789年,法国爆发了极其轰烈并震惊世人的资产阶级革命。人们从基本理念上对于行政法进行承认也是从法国大革命时期开始的,介于此,行政法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正式在法国被认可。这一观念的确立为后来法国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至此,法国行政法正式产生了,随着而来的,还有后期逐步形成的行政法治原则与行政均衡原则,这两大基本原则是法国行政法的基础所在。
五、对中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探讨的启示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然是一种必须的选择,那么其使用过程也应该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要求,体现我国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日后的法律进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路径改进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从其他国家汲取相关经验,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况且,确保执法主体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真正做到符合我国法治精神与目的,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正当使用权利,真正做到不断改进与完善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体系,进一步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魏胜强:《法律解释权的配置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 张水海,郭丽芳:《行政处罚法实务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3] 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 朱新力:《政法学原理》,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 王岷灿:《行政法学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8] 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