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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专利法进行第3次修改时,在原第9(1)条基础上增加了如下表述:"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此次条文修改将对申请人就某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产生影响,本文就此提出初步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