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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络问题凸显起来,尤其被称为网络毒瘤的网络淫秽信息发展势头尤为迅猛,对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此现状,政府只能开猛方下猛药进行专项净网的运动式治理,殊不知,运动式治理模式治标不治本,斩草而不能除根,而如何让网络淫秽信息的得到常态化的治理就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网络淫秽信息;治理;运动式;常态化
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不良信息,特别是网络文化领域的淫秽信息泛滥,网络淫秽信息以文字、图片、视频等诸多形式出现,屡扫不净,屡禁不止,严重危害着网络使用主力军——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败坏社会风气。是网络环境的毒瘤顽疾。并且在利益的驱使下,网络治黄传黄的活动变得越来越隐蔽且多样化。
一、运动式治理网络淫秽信息的利弊分析
针对这些现象,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开展了专项净网行动,力求最大范围内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对于我们生活在中国的人来说,“扫黄打非”、“净网行动”等词汇,是最熟悉不过了。本来作为一个秩序正常的社会,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是应该长期不懈坚持的一项工作,没有时抓时不抓的说法。可是我们熟知的“扫黄打非”“净网行动”却是一种运动式的治理。这种治理模式弊大于利,它是在专项领域常态化治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开展的,具有问题反复、成本高昂、事件堆积、管理短期等特征,无法对犯罪分子形成长久的威慑力并容易纵容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让其心存侥幸心理在短期的整治中顶风作案,或者是在声势浩大的行动前期重偃旗息鼓,等到“风头过后”再“东山再起”。这种模式曾一度饱受专业学者们的诟病。运动式治理的弊病就是“治标不治本,斩草不除根”、往往治理不能达到根治效果,且“春风吹又生”。亡羊补牢无可厚非,在特殊情况下对网络淫秽信息进行运动式治理,令风口浪尖的涉黄媒介得到法律的审判,是让人拍手称好的。不过,网络淫秽信息的治理更需要的是一种常态化的治理程序和监管制度。而不是等问题堆积起来了,人们怨声载道,媒体曝光后才“高度重視”,进而大规模开展“运动式治理”来平息众怨。“网络淫秽信息治理”工作绝对不是通过几次运动式治理就可“毕其功于一役”,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项工作更加需要持续、稳定、有序地进行。商业利益的存在总会使有些人铤而走险,尤其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黄毒浪潮”一波接一波的情况下,面对从四面八方渗透而来的不良信息和违法内容,只有张弛有度、持之以恒的常态化治理模式才是正确之路。只有网络淫秽信息治理归于常态化才能把问题从源头开始治理,从而达到好的治理效果,使网络环境变得更加风清气朗。
二、网络淫秽信息治理常态化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网络淫秽信息治理的相关法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网络信息服务和网络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和网络安全保护,高屋建瓴为常态化治理网络淫秽信息规划了蓝图。在法治社会,要依法治国,就要依法治网,完善网络立法。控制不良现象和社会消极行为最根本、最有效的武器便是法律,法律的权威性、强制力和规范性所带来的效果和震慑力,是其他控制手段是无法望其项背的。基于当前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实际的管理需要,制定一部综合全面的互联网管理法律已经势在必行,制订相对完备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对网络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特别是对网络犯罪行为的代表——网络淫秽信息进行规范,让网络淫秽信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在以法律为前提的基础下,网络淫秽信息的治理比搞运动的治理模式更加有效率,能够加强网络监管的合理性和严肃性,治理效果也更加彻底,从而效果更长久。
(二)提高政府对网络淫秽信的监管能力
政府监管也被称作政府管制,指的是政府行政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行业能够正常运行,保证和实现人们生产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降低相关不良影响的政府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
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的监管仍然缺乏协调性及系统性。这种监管现状的存在造成法律的执行性变得薄弱、同时监管部门数量越来越多且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现象严重。从而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率。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的监管还需要对法律的整合与执行性进行改善。使网络淫秽信息治理的相关法律能够更有针对性,从而使网络监管法律体系更加完整。其次,需要对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并以完善日常监管和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为行动指导,使得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能够合作紧密并且协同配合共同监管。发挥整体团结的最大效果,使得政府对于网络淫秽信息的监管及处理更加有效。最后,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的监管需要成为一种长效治理政策,而不是针对网络淫秽信息问题集中爆发而采取的运动式临时性的治理政策。离开对网络淫秽信息的常态长效性监管,会造成违法分子的更加猖獗,网络淫秽信息犯罪出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局面,并且使得之前的专项整治成果荡然无存,更是增加了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监管的成本,自然无法达到对网络淫秽信息善治的目的。只有提高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的监管能力,才能使网络淫秽信息的治理达到长效的目的,从而使治理常态化。
(三)加强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治理政策的前瞻性
一方面,网络属于快速发展的新生代事物存在及发展的时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短的,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在网络淫秽信息处理政策上的滞后的体现。互联网时代制定网络淫秽信息的政策必须带有前瞻性眼光,以应对多样化的网络淫秽信息问题。政府制定处理政策时缺乏前瞻性与预见性而使得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的治理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而主动对网络淫秽信息进行预知、发现问题、引导公众,将政策制定的过程前置于网络淫秽信息大规模荼毒,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持好网络秩序,将网络淫秽信息带来的负面效果降到最低点,从而减少损失,降低成本。也只有在网络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入前瞻因子,才能有效解决制定网络淫秽信息应对政策的滞后性问题,提高政府回应能力、提高政府对外界事物、问题和危机自觉采取行动的能力,推动网络淫秽信息治理政策的完善。进而加速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治理的常态化。
(四)加强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管理文化职能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惊人的深度和广度影响着经济社会生活,深刻改变着舆论生成方式和传播方式,改变着媒体格局和舆论生态。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善于运用网络传播规律,改进创新网上宣传,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大力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增强主流媒体的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推进网络依法有序规范运行,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然而,网络淫秽信息的泛滥和盛行,使得网民没有明确的道德归属,因此,政府加强对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履行好对网络的文化管理职能是清化网络环境建设,使网络淫秽信息治理常态化的重要举措。
总之,网络淫秽信息治理是政府一项长久而不断发展的治理项目,唯有将其纳入常态化的治理道路,方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任冠庭.从法律视角浅析政府如何加强网络文化环境管理[J].法制与社会,2014
[2] 杨丽莉.网络淫秽信息的治理——反思“运动式”治理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4
关键词:网络淫秽信息;治理;运动式;常态化
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不良信息,特别是网络文化领域的淫秽信息泛滥,网络淫秽信息以文字、图片、视频等诸多形式出现,屡扫不净,屡禁不止,严重危害着网络使用主力军——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败坏社会风气。是网络环境的毒瘤顽疾。并且在利益的驱使下,网络治黄传黄的活动变得越来越隐蔽且多样化。
一、运动式治理网络淫秽信息的利弊分析
针对这些现象,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开展了专项净网行动,力求最大范围内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对于我们生活在中国的人来说,“扫黄打非”、“净网行动”等词汇,是最熟悉不过了。本来作为一个秩序正常的社会,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是应该长期不懈坚持的一项工作,没有时抓时不抓的说法。可是我们熟知的“扫黄打非”“净网行动”却是一种运动式的治理。这种治理模式弊大于利,它是在专项领域常态化治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开展的,具有问题反复、成本高昂、事件堆积、管理短期等特征,无法对犯罪分子形成长久的威慑力并容易纵容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让其心存侥幸心理在短期的整治中顶风作案,或者是在声势浩大的行动前期重偃旗息鼓,等到“风头过后”再“东山再起”。这种模式曾一度饱受专业学者们的诟病。运动式治理的弊病就是“治标不治本,斩草不除根”、往往治理不能达到根治效果,且“春风吹又生”。亡羊补牢无可厚非,在特殊情况下对网络淫秽信息进行运动式治理,令风口浪尖的涉黄媒介得到法律的审判,是让人拍手称好的。不过,网络淫秽信息的治理更需要的是一种常态化的治理程序和监管制度。而不是等问题堆积起来了,人们怨声载道,媒体曝光后才“高度重視”,进而大规模开展“运动式治理”来平息众怨。“网络淫秽信息治理”工作绝对不是通过几次运动式治理就可“毕其功于一役”,不可能一蹴而就。这项工作更加需要持续、稳定、有序地进行。商业利益的存在总会使有些人铤而走险,尤其是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黄毒浪潮”一波接一波的情况下,面对从四面八方渗透而来的不良信息和违法内容,只有张弛有度、持之以恒的常态化治理模式才是正确之路。只有网络淫秽信息治理归于常态化才能把问题从源头开始治理,从而达到好的治理效果,使网络环境变得更加风清气朗。
二、网络淫秽信息治理常态化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网络淫秽信息治理的相关法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网络信息服务和网络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和网络安全保护,高屋建瓴为常态化治理网络淫秽信息规划了蓝图。在法治社会,要依法治国,就要依法治网,完善网络立法。控制不良现象和社会消极行为最根本、最有效的武器便是法律,法律的权威性、强制力和规范性所带来的效果和震慑力,是其他控制手段是无法望其项背的。基于当前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及实际的管理需要,制定一部综合全面的互联网管理法律已经势在必行,制订相对完备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对网络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特别是对网络犯罪行为的代表——网络淫秽信息进行规范,让网络淫秽信息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在以法律为前提的基础下,网络淫秽信息的治理比搞运动的治理模式更加有效率,能够加强网络监管的合理性和严肃性,治理效果也更加彻底,从而效果更长久。
(二)提高政府对网络淫秽信的监管能力
政府监管也被称作政府管制,指的是政府行政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行业能够正常运行,保证和实现人们生产生活的正常需要,同时降低相关不良影响的政府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某些公共政策目标,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规范与制约。主要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
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的监管仍然缺乏协调性及系统性。这种监管现状的存在造成法律的执行性变得薄弱、同时监管部门数量越来越多且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现象严重。从而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效率。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的监管还需要对法律的整合与执行性进行改善。使网络淫秽信息治理的相关法律能够更有针对性,从而使网络监管法律体系更加完整。其次,需要对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并以完善日常监管和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为行动指导,使得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能够合作紧密并且协同配合共同监管。发挥整体团结的最大效果,使得政府对于网络淫秽信息的监管及处理更加有效。最后,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的监管需要成为一种长效治理政策,而不是针对网络淫秽信息问题集中爆发而采取的运动式临时性的治理政策。离开对网络淫秽信息的常态长效性监管,会造成违法分子的更加猖獗,网络淫秽信息犯罪出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局面,并且使得之前的专项整治成果荡然无存,更是增加了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监管的成本,自然无法达到对网络淫秽信息善治的目的。只有提高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的监管能力,才能使网络淫秽信息的治理达到长效的目的,从而使治理常态化。
(三)加强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治理政策的前瞻性
一方面,网络属于快速发展的新生代事物存在及发展的时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短的,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在网络淫秽信息处理政策上的滞后的体现。互联网时代制定网络淫秽信息的政策必须带有前瞻性眼光,以应对多样化的网络淫秽信息问题。政府制定处理政策时缺乏前瞻性与预见性而使得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的治理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而主动对网络淫秽信息进行预知、发现问题、引导公众,将政策制定的过程前置于网络淫秽信息大规模荼毒,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持好网络秩序,将网络淫秽信息带来的负面效果降到最低点,从而减少损失,降低成本。也只有在网络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入前瞻因子,才能有效解决制定网络淫秽信息应对政策的滞后性问题,提高政府回应能力、提高政府对外界事物、问题和危机自觉采取行动的能力,推动网络淫秽信息治理政策的完善。进而加速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治理的常态化。
(四)加强政府对网络淫秽信息管理文化职能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惊人的深度和广度影响着经济社会生活,深刻改变着舆论生成方式和传播方式,改变着媒体格局和舆论生态。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善于运用网络传播规律,改进创新网上宣传,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大力推进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增强主流媒体的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推进网络依法有序规范运行,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然而,网络淫秽信息的泛滥和盛行,使得网民没有明确的道德归属,因此,政府加强对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履行好对网络的文化管理职能是清化网络环境建设,使网络淫秽信息治理常态化的重要举措。
总之,网络淫秽信息治理是政府一项长久而不断发展的治理项目,唯有将其纳入常态化的治理道路,方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任冠庭.从法律视角浅析政府如何加强网络文化环境管理[J].法制与社会,2014
[2] 杨丽莉.网络淫秽信息的治理——反思“运动式”治理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