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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历届党的三中全会的议题大多锁定发展与改革,承担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使命。从30多年来历届三中全会的中心议题与关键词的变化中,也可以看出党对于中国经济现代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国发展方式进行着逐步演进与探索。
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需要解决的问题与面对的挑战有了很大的不同,财税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益凸显。未来的改革方向聚焦到了财税体制改革,它或将成为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点。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关系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
有财有政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财政作为政府活动的物质基础,财政收支范围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范围和资源配置作用在经济上的反映。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职能既存在“越位”问题,同时也存在“缺位”和“不到位”问题。
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且是一个政治范畴。邓小平同志强调财政要“有财有政,不可有财无政”。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调整,而且还涉及到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到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定位与作用,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一般性竞争领域,财政可以逐步退出;凡是市场和企业能决定、能办好的事都要交给市场和企业。政府要以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标准来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凡是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领域,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
匹配财权与事权
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划分为全国性、跨区域性、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合理界定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在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前提下,按照明确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匹配财力的思路,来统筹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和财力配置,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在基层政府普遍存在事权支出责任偏重、财力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移或者是财力财权的下放,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把加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我国,要解决地方财政收入不足问题,除了构建地方税体系,也要研究如何更好地提高地方税收征管能力。还可以通过做大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压缩合并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增强地方财力保障。
调节收入分配
财税体制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由于实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中低收入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财政转移性支出,财税体制本身具有“经济自动稳定器”和减缓收入差距过大的“缓冲器”的作用。目前我国收入差距拉大有各方面的原因,但也反映出财税体制再分配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财政收入端,应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按照适当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在财政支出端,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方向,把财政资源更多地配置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多做“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的事,把有限的钱花到急需解决矛盾的地方,把好钢用到刀刃上,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范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开启税改新时代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有可能从税制改革开始。而事实上,今年以来,以营改增为突破口,伴随房产税、资源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改革的加快推进,中国正在开启税改的新时代。
在税制改革方面,应在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充分发挥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改革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同时,把税制改革与结构性减税有机地结合起来,适当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费负担,继续推进税费改革。努力构建公平、高效、简洁的税收制度,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为企业和个人的事业发展拓展更广阔的空间,增强做大“蛋糕”的积极性,让经济发展的动力更多地来源于市场、企业和个人。
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財政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对处于深度转型调整期的中国而言,财政收入增速的放缓会倒逼政府“过紧日子”,也带来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更公平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课题。公共财政应该是公开、民主的财政,是一种广大人民能够进行民主参与和管理的财政运行模式。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在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方面有所突破,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这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推动。
改革开放后历届“三中全会”与中国经济历程
十七届三中全会
(2008年10月9—12日)
关注“三农”问题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十六届三中全会
(2003年10月11—14日)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首次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并明确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非公有经济都可以进入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农村改革等。
十五届三中全会
(1998年10月12—14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强调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
十四届三中全会
(1993年11月11—14日)
制定市场经济基本框架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提出要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十三届三中全会
(1988年9月26—30日)
为深化改革扫清道路
批准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政策和措施,确定把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到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上来。
十二届三中全会
(1984年10月20日)
改革从农村走向城市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指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阐明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
(1978年12月18—22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标志着中国从此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实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深刻转变,从此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探索。
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需要解决的问题与面对的挑战有了很大的不同,财税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益凸显。未来的改革方向聚焦到了财税体制改革,它或将成为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点。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关系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
有财有政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财政作为政府活动的物质基础,财政收支范围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范围和资源配置作用在经济上的反映。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职能既存在“越位”问题,同时也存在“缺位”和“不到位”问题。
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而且是一个政治范畴。邓小平同志强调财政要“有财有政,不可有财无政”。财税体制改革不仅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的调整,而且还涉及到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到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定位与作用,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应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一般性竞争领域,财政可以逐步退出;凡是市场和企业能决定、能办好的事都要交给市场和企业。政府要以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标准来界定财政支出范围,凡是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领域,应逐步纳入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
匹配财权与事权
按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层次性,划分为全国性、跨区域性、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合理界定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在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前提下,按照明确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匹配财力的思路,来统筹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支关系和财力配置,建立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在基层政府普遍存在事权支出责任偏重、财力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上移或者是财力财权的下放,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把加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在我国,要解决地方财政收入不足问题,除了构建地方税体系,也要研究如何更好地提高地方税收征管能力。还可以通过做大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压缩合并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等,增强地方财力保障。
调节收入分配
财税体制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由于实行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中低收入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财政转移性支出,财税体制本身具有“经济自动稳定器”和减缓收入差距过大的“缓冲器”的作用。目前我国收入差距拉大有各方面的原因,但也反映出财税体制再分配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财政收入端,应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按照适当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在财政支出端,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方向,把财政资源更多地配置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多做“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的事,把有限的钱花到急需解决矛盾的地方,把好钢用到刀刃上,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范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开启税改新时代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有可能从税制改革开始。而事实上,今年以来,以营改增为突破口,伴随房产税、资源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改革的加快推进,中国正在开启税改的新时代。
在税制改革方面,应在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充分发挥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改革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同时,把税制改革与结构性减税有机地结合起来,适当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费负担,继续推进税费改革。努力构建公平、高效、简洁的税收制度,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为企业和个人的事业发展拓展更广阔的空间,增强做大“蛋糕”的积极性,让经济发展的动力更多地来源于市场、企业和个人。
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財政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对处于深度转型调整期的中国而言,财政收入增速的放缓会倒逼政府“过紧日子”,也带来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更公平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课题。公共财政应该是公开、民主的财政,是一种广大人民能够进行民主参与和管理的财政运行模式。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在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方面有所突破,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这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推动。
改革开放后历届“三中全会”与中国经济历程
十七届三中全会
(2008年10月9—12日)
关注“三农”问题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积极发展现代农业。
十六届三中全会
(2003年10月11—14日)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首次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并明确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非公有经济都可以进入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农村改革等。
十五届三中全会
(1998年10月12—14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到201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强调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
十四届三中全会
(1993年11月11—14日)
制定市场经济基本框架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提出要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等。
十三届三中全会
(1988年9月26—30日)
为深化改革扫清道路
批准了中央政治局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政策和措施,确定把明后两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到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上来。
十二届三中全会
(1984年10月20日)
改革从农村走向城市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指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阐明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规定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各项基本方针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
(1978年12月18—22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标志着中国从此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实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深刻转变,从此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