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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古经春秋战国、两汉,直至魏晋六朝时期,中国音乐美学观念在“他者”与“自性”之间徘徊,历经从被神规定的音乐、被人规定的音乐,到被“自然”规定的音乐的自身定位的历史流变,完成了从作为娱神或礼制与伦理等审美意识形态工具的“他者”,向作为音乐自身的“乐之为乐”的转化。作为转变括心的“自然”的意义,则由外在自然逐步转化为主体内在性情之自然。同时,“乐”的回归悖论性地导致了其边缘化的历史命运,具体表现为有明显娱乐性质的宫廷音乐、配合文人主观情感抒发所需的文人音乐,以及仅为装饰宗教仪式的宗教音乐这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