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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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研发和生产的难点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文通过阐述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及分类,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对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的法律适用,研究了《侵权责任法》对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的影响。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药品 不良反应 法律责任
  基金项目:1.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基本医疗法视野下药品安全管理与规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 207);2.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药品安全保障法治化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DSGB2016188);3.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项目“食品安全法律治理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DSGB2016040);4.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庆校区校内科研基金“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DQXN201612)。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008
  《侵权责任法》规范了我国药品的研发与销售,并且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不适用,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才能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
  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含义及分类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在药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无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得服用者产生的有害反应称之为药品不良反应。目前的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可知的不良反应,主要是根据药品成分的属性,针对与不同的适用人群会产生不同的药效,此种不良反应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一般在药品使用说明书上予以重点标准,二是具有临床证明但无法有效预测的药品不良反应,由于药理在人体的潜伏周期较长,同时需要一定的外界刺激,因此,在服用可能会产生不良反应的药物时,要及时与就诊医师进行沟通,要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予以判断,三是药品的过敏反应,由于人体的免疫系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服用药物可能会使得具有过敏体质的患者产生药品不良反应,因此在服用药物时要进行有效的过敏测试。目前我国针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办法》,针对于我国药品的研发和生产过程做了相应的规范 。
  二、《侵权责任法》对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的法律适用
  (一)药品质量问题探讨
  药品不良反应的基本原因还是基于药品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关于药品质量的标准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参照与《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将对人体无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得服用者产生的有害反应的标准,不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即認为在药品质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药品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在治疗患者疾病的同时,也会对人体产生合理的损害,如止咳类药物,是通过麻痹神经来达到止咳的效果,因此,药品生产厂家在药品说明书上说出了一定的解释说明,用以增强其合法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得《侵权责任法》在药品监管管理中出现了一定的不适用性 。
  (二)药品不良反应危险性标准探讨
  对于《侵权责任法》中进行细致的研究,我们可以将药品危险性做出具体的阐述,药品在研发阶段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危险性,用药成分的合理,对药理、毒理是否做出了有效且全面的临床试验,由于医学技术尚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侵权责任法》必须还要结合当前的医疗技术条件,如果确定应药品的危险性与患者的不良反应间有直接的关系,且药品的危险性是可以有效避免的,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则药品生产厂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对不良反应患者做出一定的赔偿,目前的危险性标准主要按照国际惯例予以制定,不能仅按照不良反映予以硬性的规定。
  (三)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探讨
  《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一旦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要按照不良反应的程度予以相应的减轻责任处罚的原则,药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未来避免患者在服用后产生不良反应,生产厂家通常会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予以重点标注,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承认了药品生产厂家履行了说明义务,同时在无法避免药品质量的前提下,不应加重对于药品生产厂家的处罚,而对于恶性不良反应事件,《侵权责任法》中不仅要对药品生产厂家进行处罚,同时药品销售与管理者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
  三、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探讨
  (一)药品的“缺陷”
  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并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作出了有效的补充,加强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性,用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确实发生侵害民事权益行为的,要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时,首先,确定引发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事件是药品本身,依照《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内容,必须要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但是药品的不良发应区别于假药,属于药品的“缺陷”范畴,但是,药品的“缺陷”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不进行法律法律责任再追溯呢?目前法律界内尚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依照于司法实践的经验,笔者认为,药品不良反应确实应当认定为一种药品“缺陷”,但是对于药品的“缺陷”判定,基于的标准依旧参照与《产品质量法》,这就使得药品“缺陷”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种强制性的标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较大的弊端,容易导致生产厂家借助《产品质量法》的保护,对切实存在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的逃脱,不仅不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同时也极容易造成司法程序上的混乱,扩大了药品不良反应的影响范围,使得我国法律的权威性面临严峻的挑战。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合理”
  正是由于对于药品不良反应中药品的“缺陷”问题难以进行有效的界定,依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参照与我国其他法律,如《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判定药品“缺陷”是否具有合理性。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于产品“缺陷”有着明确的表述: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此,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判定,不仅要基于药品的“缺陷”问题,同时还要重点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药品的不良反应的合理性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药品的不合理危险。“不合理危险”已经成为目前国际上关于界定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一个标准,尤其在欧美等法律体系、医疗福利较为成熟的国家中,将药品的不合理危险纳入到判定药品不良反应的标准内容中,能够体现出《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思想,能够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作用于药品生产厂家的生产操作,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另一方面,是药品不良事件发生的合理性。药品从研发设计到生产,再通过合法的渠道流通进市场,药品的社会作用远远大于其经济价值,同时,纵观整个人类的发展史,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从未停止,因此,必须要对药品不良事件发生的合理性进行有效研究,根据目前国际上的产品“缺陷”分类,将产品缺陷分为三个阶段,即设计阶段的缺陷,生产的缺陷以及警示的缺陷。而药品的不良反应必须要发生在药品的设计阶段,同时还要符合理论上的“安全”,才能符合药品不良反应的合理性的发生条件。因此,将产品的缺陷分类作用于药品缺陷的判定过程中,有助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准确性,同时,依照于事实发生的条件,对受害者进行法律上的救济,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也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的确定
  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要基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性质。如果药品的不良反应发生在产品设计之外,且处于意料之中的,那么依照于《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内容,被害人有权利向生产厂家、医疗机构、经销处等提出诉讼,同时药品的生产厂家也可以对医疗机构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赔偿。另外,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必须要注重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被害人的服药过程是否完全按照药品的使用说明书的指示,是否存在服药禁忌、服药过量等行为,要从法律层面规范消费者的行为;另一方面,药品的生产厂家是否对于药品的不良发生资料存在进行删改的行为,误导消费者,引发药品的不良反应事件,发生此种情况时,药品生产厂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惩罚性的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药品生产行业的操作,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同时完善的《侵权责任法》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进步而助力。
  四、《侵权责任法》对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的影响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市面上流通的药品数以万计,如果要对每一种药品不良反应进行规范,不仅限制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同时也造成了法律制定的困难性,因此,必须要从大局出发,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法律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有《药品不良反应管理条例》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有效的补充和说明,同时还要注重通过司法实践加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解释,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
  (二)规范疾病诊疗制度
  由于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药理、毒理依照于目前的医疗技术难以进行有效的预防和诊断,因此,必须要重视对医疗技术的研发,要规范疾病诊疗制度,同时要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工作上的联系,要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前提,将药物不良反应列入到疾病诊疗项目中,加强在临床医学中对药品不良反應的诊断,通过政策上的经济补偿减轻药品不良反应患者的经济负担 。
  (三)重视合理用药与医疗队伍的建设
  药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容易对人体自身的免疫系统造成损害,因此,只有合理用药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药品的药效,同时降低对人体的损伤,要建立药品用药的相关制度,同时大力宣传合理用药的作用,加强消费者合理用药的意识,另外,还要重视和发展医疗队伍建设,重视医务人员的基础知识技能,通过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加《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性,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疾病诊疗制度、重视合理用药与医疗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性,才能发挥出法律法规的作用。
  注释:
  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评.法律适用.2014,3(3).36-42.
  王竹.论医疗产品责任规则及其准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法商研究.2013,1(3).58-64.
  杨立新、岳业鹏.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及缺陷克服——“齐二药”案的再思考及《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解释论.政治与法律.2012,3(9).110-123.
  宋民宪、梁萍、李婷、张雪梅.缺陷药品侵权责任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侵权责任之比较研究.医学与法学.2013,5(2).59-61.
  张帆.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研究.中国卫生法制.201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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