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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日贵州省惠水县的王水香反映:其前夫杨昌茂2016年7月12日,在广州市一家工地上受伤致瘫,家属委托律师索赔;2020年9月6日,杨昌茂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180万元;但事后发现,律所从180万元中,一下分走了90万元,质疑收费过高。当事律师回应:收费依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而杨昌茂的哥哥杨昌明表示:签协议时都知情,当时如果没有律师,最多获赔30万元。
从当事人杨昌茂工伤致瘫所获180万元赔偿中提走90万元律师费的情况可知,当事律师采取的是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所谓风险代理,通俗点说,在诉讼前期,委托方是不用掏钱,或是按约定只掏少量基础服务费的,要是律师最终打不赢官司,获取不了赔偿,那律师付出的大量时间、精力、金钱等各项成本,都是白费了的;但若打赢官司,则律师将从委托方所获赔偿中抽取高额提成。
平心而论,从工伤致瘫180万元赔偿款中分走90万元,亦即占到赔偿款的50%,这样的律师费收取未免还是畸高了。哪怕是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案件,按《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那么,该如何避免工伤当事人为解燃眉之急,而给人最终收取高额律师费提供可乘之机呢?一方面,端赖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对这类工伤当事人加大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力度。另一方面,《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也不妨因应现实适时作出修订,对工伤赔偿等民事案件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予以解禁;但与此同时,规定律师胜诉可以收取的提成限定在约定标的额的10%—20%区间以内。如此,则在满足相關律师基于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收益需求和工伤当事人的后期医疗、生活保障需求之间,达致一个平衡。
从当事人杨昌茂工伤致瘫所获180万元赔偿中提走90万元律师费的情况可知,当事律师采取的是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所谓风险代理,通俗点说,在诉讼前期,委托方是不用掏钱,或是按约定只掏少量基础服务费的,要是律师最终打不赢官司,获取不了赔偿,那律师付出的大量时间、精力、金钱等各项成本,都是白费了的;但若打赢官司,则律师将从委托方所获赔偿中抽取高额提成。
平心而论,从工伤致瘫180万元赔偿款中分走90万元,亦即占到赔偿款的50%,这样的律师费收取未免还是畸高了。哪怕是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案件,按《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那么,该如何避免工伤当事人为解燃眉之急,而给人最终收取高额律师费提供可乘之机呢?一方面,端赖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对这类工伤当事人加大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力度。另一方面,《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也不妨因应现实适时作出修订,对工伤赔偿等民事案件不得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予以解禁;但与此同时,规定律师胜诉可以收取的提成限定在约定标的额的10%—20%区间以内。如此,则在满足相關律师基于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收益需求和工伤当事人的后期医疗、生活保障需求之间,达致一个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