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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中,有时受取证、伤情鉴定、处理时限及当事双方的影响,处理难度相对较大,一旦处理不得当,就很容易成为信访案件。我结合自身办理伤害案件工作实践,就防止伤害案件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信访案件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办理伤害案件中的外部不利因素
(一)部分伤害案件形成原因复杂,调解难度大。治安案件从案件的现场处置、受案、调查、决定、执行到行政复议,都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容易使公安机关成为众矢之的。同时,双方都想借公安机关之手打击对方,一旦诉求无法实现,就会将矛头对准公安机关,特别是案件受害人,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一旦达不到目的,就会问责公安机关。
(二)处理伤害案件程序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比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规范、约束执法民警的,公安基层单位在执法办案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形时,这些规定不能提供支持。特别是我国还没出台《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缺乏约束,给执法带来很多困难,办理案件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影响办案质量,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
(三)受社会大环境影响,部分群众过于依赖信访途径。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多种监督,由于涉法上访成本低,没有时间限制,且容易达到目的,所以群众习惯于将 “上访”作为解决诉求的途径,甚至有些人思想上存在“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所以“去上访”成了一些人的口头禅、解决问题的法宝。
二、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民警宗旨淡薄,没有将“执法为民”思想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处理伤害案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但如果民警缺乏宗旨意识,业务不精、执法不公,甚至从自身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与民争利,导致群众的极大不满。此外,有的民警对待群众“冷横硬推”、以管人者自居,脾气大,说话“冲”,都容易引起群众不满,成为矛盾的焦点。
(二)责任心不强,群众工作没有做到位。群众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群众的沟通能力,但因为地域、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使民警与群众之间难以产生共鸣。民警缺乏责任心,群众工作不够细致,或者感情用事,群众就会不理解、不满意。有的民警接到报案后出警不及时,不能迅速制止违法活动,使群众一开始就失去了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在现场处置过程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致使伤害行为发生,从而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有的民警不妥善保管笔录等证物,致使有的案件被当事人偷看偷拿,影响案件处理;有的民警没有看管好违法当事人,看管人脱逃,致使案件陷入被动,这些问题很可能成为当事人上访的“助推剂”或“导火索”。
(三)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够及时、细致、全面。有的办案单位在受案后没有立即展开调查,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失去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有的民警认为伤害案件简单,没有现场勘验检查的必要,从而失去最具证明效力的客观证据。有的民警受案慢,取证慢,处理慢。相关法律法规对伤害案件处理时限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旦超期,可能引发信访案件。
(四)询问、讯问缺乏技巧,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民警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后,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没有针对性,怎么说怎么记就行了,以至于询问中不讲究技巧,笔录问下来连自己都没搞懂案情;有的询问、讯问笔录无法完全展现案情全貌,存在片面性;有的询问、讯问笔录存在“死角”,比如有的笔录没有问到当事人是否受伤、受了什么伤、致伤原因以及是否要求做法医鉴定,以至于容易出现“捣后帐”的问题。
(五)个别案件存在量罚过重的问题。有的案件处理显失公正,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有的民警将个人情感和喜好带到执法中,处罚畸重畸轻或者使违法者同责不同罚;有的处罚“一刀切”,简单粗暴,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有的办理“人情案”、“关系案”,违法者得不到及时处理;有的不问青红皂白,均从重处理,造成又方当事人不满。
三、防止治安案件形成信訪案件的主要途径
(一)强化宗旨意识,落实“执法为民”思想,带着感情办理案件。作为一名执法者,只有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办理案件,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做群众之所需,本着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认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建立和改善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互相理解、信任的良好氛围。很大一部分上访案件,就是因为我们的群众工作没有做到位,解释不细致,以至于群众不信任、不理解。
(二)以促进伤害案件公正处理为切入点,保证案件处理始终不偏离法制轨道。《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一是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客观、全面地取证。很多证据往往转瞬即逝,如果取证不及时,则会给调查工作带来难度。必须及时固定、保全有关证据,对于收集到的证据要加以固定,以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伤害案件有很多存在作案凶器,对于这些不能原物附卷保存的证据,可以拍照,并作详细记录。同时,为了有效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相关的法律手续必须完备,且要妥善保管。二是牢固树立时限意识,快出警、快受案、快处理。只有快出警,才能及时控制局势,抢救伤员,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只有快受案,快调查,才能让伤害案件受害人的心放下;只有快处理,才能使伤害案件受害者早一些满意。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针,以理服人。有的民警对伤害案件的违法行为人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特别是有的案件不该罚而滥罚、同责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因人施罚,不仅起不到教育作用,反而加深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得当事人心中气不顺,四处上访。在处理伤害案件中,要以理服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处罚,也教育。
(四)文明执法,尊重、保障伤害案件当事人的人权。办案民警不仅要从实体规定上尊重并保障人权,还要注意从执法程序上予以保障。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管是看得见的刑讯逼供还是看不见的人格贬损,都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这样都让伤害案件的当事人无法接受,为挣一口气而四处上访,由此引发了不少信访问题。
一、办理伤害案件中的外部不利因素
(一)部分伤害案件形成原因复杂,调解难度大。治安案件从案件的现场处置、受案、调查、决定、执行到行政复议,都是由公安机关完成的。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容易使公安机关成为众矢之的。同时,双方都想借公安机关之手打击对方,一旦诉求无法实现,就会将矛头对准公安机关,特别是案件受害人,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一旦达不到目的,就会问责公安机关。
(二)处理伤害案件程序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比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规范、约束执法民警的,公安基层单位在执法办案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形时,这些规定不能提供支持。特别是我国还没出台《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缺乏约束,给执法带来很多困难,办理案件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影响办案质量,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
(三)受社会大环境影响,部分群众过于依赖信访途径。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多种监督,由于涉法上访成本低,没有时间限制,且容易达到目的,所以群众习惯于将 “上访”作为解决诉求的途径,甚至有些人思想上存在“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所以“去上访”成了一些人的口头禅、解决问题的法宝。
二、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民警宗旨淡薄,没有将“执法为民”思想落到实处。公安机关处理伤害案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但如果民警缺乏宗旨意识,业务不精、执法不公,甚至从自身或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与民争利,导致群众的极大不满。此外,有的民警对待群众“冷横硬推”、以管人者自居,脾气大,说话“冲”,都容易引起群众不满,成为矛盾的焦点。
(二)责任心不强,群众工作没有做到位。群众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群众的沟通能力,但因为地域、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使民警与群众之间难以产生共鸣。民警缺乏责任心,群众工作不够细致,或者感情用事,群众就会不理解、不满意。有的民警接到报案后出警不及时,不能迅速制止违法活动,使群众一开始就失去了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在现场处置过程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致使伤害行为发生,从而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有的民警不妥善保管笔录等证物,致使有的案件被当事人偷看偷拿,影响案件处理;有的民警没有看管好违法当事人,看管人脱逃,致使案件陷入被动,这些问题很可能成为当事人上访的“助推剂”或“导火索”。
(三)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够及时、细致、全面。有的办案单位在受案后没有立即展开调查,不能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失去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有的民警认为伤害案件简单,没有现场勘验检查的必要,从而失去最具证明效力的客观证据。有的民警受案慢,取证慢,处理慢。相关法律法规对伤害案件处理时限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旦超期,可能引发信访案件。
(四)询问、讯问缺乏技巧,笔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的民警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后,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没有针对性,怎么说怎么记就行了,以至于询问中不讲究技巧,笔录问下来连自己都没搞懂案情;有的询问、讯问笔录无法完全展现案情全貌,存在片面性;有的询问、讯问笔录存在“死角”,比如有的笔录没有问到当事人是否受伤、受了什么伤、致伤原因以及是否要求做法医鉴定,以至于容易出现“捣后帐”的问题。
(五)个别案件存在量罚过重的问题。有的案件处理显失公正,不能体现公平正义。有的民警将个人情感和喜好带到执法中,处罚畸重畸轻或者使违法者同责不同罚;有的处罚“一刀切”,简单粗暴,伤害了群众的感情;有的办理“人情案”、“关系案”,违法者得不到及时处理;有的不问青红皂白,均从重处理,造成又方当事人不满。
三、防止治安案件形成信訪案件的主要途径
(一)强化宗旨意识,落实“执法为民”思想,带着感情办理案件。作为一名执法者,只有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去办理案件,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做群众之所需,本着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认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建立和改善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互相理解、信任的良好氛围。很大一部分上访案件,就是因为我们的群众工作没有做到位,解释不细致,以至于群众不信任、不理解。
(二)以促进伤害案件公正处理为切入点,保证案件处理始终不偏离法制轨道。《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一是强化证据意识,及时、客观、全面地取证。很多证据往往转瞬即逝,如果取证不及时,则会给调查工作带来难度。必须及时固定、保全有关证据,对于收集到的证据要加以固定,以发挥证据的证明效力。伤害案件有很多存在作案凶器,对于这些不能原物附卷保存的证据,可以拍照,并作详细记录。同时,为了有效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相关的法律手续必须完备,且要妥善保管。二是牢固树立时限意识,快出警、快受案、快处理。只有快出警,才能及时控制局势,抢救伤员,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只有快受案,快调查,才能让伤害案件受害人的心放下;只有快处理,才能使伤害案件受害者早一些满意。
(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针,以理服人。有的民警对伤害案件的违法行为人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特别是有的案件不该罚而滥罚、同责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因人施罚,不仅起不到教育作用,反而加深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得当事人心中气不顺,四处上访。在处理伤害案件中,要以理服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既处罚,也教育。
(四)文明执法,尊重、保障伤害案件当事人的人权。办案民警不仅要从实体规定上尊重并保障人权,还要注意从执法程序上予以保障。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管是看得见的刑讯逼供还是看不见的人格贬损,都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这样都让伤害案件的当事人无法接受,为挣一口气而四处上访,由此引发了不少信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