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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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家庭暴力不仅仅影响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更严重的是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沦丧,极大危害着社会稳定及妇女的身心健康,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全球性社会问题。本文从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入手,剖析了造成家庭暴力的种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预防与杜绝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问题;再思考
  一、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性虐待、性暴力等。
  在男尊女卑现象比较严重的日本,家庭暴力案件在2012年达到了4万多起,创下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而据我国全国妇联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就会想起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曹红平抠掉其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以上血淋淋的事实,说明了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产生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我们认为,家庭暴力还应该包括另一种更具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呈逐年上升趋势。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比较常见和隐蔽的作法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懒于做一些家务等等。这些家庭冷暴力,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更具杀伤力。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导致女性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
  二、家庭暴力问题的原因剖析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其产生和存在有以下多方面的因素:
  第一是男权主义,夫权思想在作怪。首先是男权主义。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优势,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另外当今的社会基本上是男权主义占主流地位。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权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即使是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主义的主流地位。其次是夫权思想。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在新中国虽然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虽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这就给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所以,男权主义,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最根本原因。
  第二是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家庭暴力实际上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了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这是家庭暴力的外在原因。
  第三是一部分女同胞过于软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在我国,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只要不是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大都是忍气吞声地忍受。女性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受害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律救济。这是家庭暴力的内在原因。
  第四是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2001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1)没有将强迫过性生活、摧残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2)新《婚姻法》第46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方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未离婚的受害方并没有提供相关保护。(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
  第五是救助渠道不畅通。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这些观念已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私而“视而不见”。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救济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三、预防与杜绝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男女体力上的差异是上帝的安排,但却为男性使用家庭暴力解决家庭矛盾提供了物质基础。如果这种物质基础加上夫权思想及相应的文化氛围误导,家庭暴力必然发生。为了预防和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对策与相关建议:
  第一是要界定“家庭暴力”内涵,制定反家庭暴力统一法律。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等各类法典中,法条中有许多的漏洞与缺陷,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国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地区分开来,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是要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单位对职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社区要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要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执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性。形成一个单位、社区、执法、媒体、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在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中国妇女报功不可没。该报及时将一桩桩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会公愤。如长沙“高楼抛妻惨不忍睹”唤起社会各界讨伐家庭暴力。还有比如“家庭不是暴力的特区”、“家庭暴力法不容”、“家务事有法可依”、“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攻克社会的毒瘤”等专栏,制止家庭暴力的声讨声有如阵阵巨雷,震耳欲聋,对施暴者以极大震动和威慑。
  第三是要完善证据规则,保护弱势女性权益。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难、举证难等严重影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开展,完善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为此,笔者建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和增设新的证据种类。
  1.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家庭暴力如果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完全属于受害原告一方,不利保护弱势女性权益。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和邻里的漠视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少,取证难,而且像精神暴力、性暴力、言词形式的恐吓、威胁等证据无法收集。因此,应建立家庭暴力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当受害人提出受到暴力威胁或者暴力危害时,如果施暴者不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就由施暴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如果施暴者不能够举证证明,则认为其实施了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增设新的证据种类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经常性,传统证据也难以收集,再则,因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无法用外界物来做载体,所以传统证据不太适合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应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的获得需要经历一个比较严谨复杂的程序,首先要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配备专门的认证人员,能够对受虐妇女的遭受暴力的行为进行认定,在专家认定后作出“专家证词”,受害者才可将此“专家证词”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是指上次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证明暴力行为证据。在此次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为中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证明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认定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
  第四是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不论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私密性,最能保护的是你自己。树立自保意识、防患意识旨在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程度。当你预防家庭暴力失败,你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伤害时,别忘了寻求法律保护。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也是妇女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
  防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为了惩罚施暴者,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特别是女性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完善,必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崇尚文明、健康、和睦的家庭美德,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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