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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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困扰大家生活的一大问题,身边的各种劣质有毒食品层出不穷。本文运用经济学成本-收益模型,客观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本及收益,从成本视角总结了食品安全产生的原因,并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成本 收益 防治对策
  作者简介:史点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60-02
  一、犯罪成本——收益模型简介
  成本与收益是经济学中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概念,社会主体的理性选择都会牵涉到对成本和收益两方面的仔细权衡。犯罪经济学家认为,作为理性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或者实施犯罪行为前,也都会权衡犯罪的利弊得失,并且理性对犯罪的与其成本和与其收益进行计算,只有犯罪的收益大于犯罪的成本时,他们才会实施犯罪,并且努力使自己付出最小的预期犯罪成本和直接成本,从而获得最大的犯罪预期收益。
  (一)犯罪成本
  犯罪成本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得到一定收益必须付出的成本,根据犯罪经济学首创者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贝克 的观点,犯罪的成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惩罚成本,即犯罪被侦查机关查处并被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间接损失。二是直接成本,犯罪时直接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和必须付出的成本,包括作案所用工具、经费、时间以及寻找同伙作案人等直接用于犯罪的开支费用。三是机会成本,由于犯罪分子把一部分时间用于计划和实施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取利益的时间就会相应减少,由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纯经济利益,即为犯罪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主要是一种时间和机会的成本。
  就食品安全犯罪而言,犯罪分子一般都会事先认真仔细分析犯罪的各种成本,以考虑犯罪行为的可行性以及收益性。例如:他们会首先考虑犯罪的直接成本,对犯罪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物质材料设备的投资,以及自己人力的实际投资等直接成本。除此之外,他们还会积极考虑犯罪后受到公安司法机关逮捕处罚的可能性,以及如果被判刑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和失去的收益。
  (二)犯罪收益
  犯罪收益是相对于犯罪成本而言的,而这不可分割。凡是能够通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犯罪分子带来实际利益和某种满足都是犯罪的收益,即通过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食品安全犯罪中,能给犯罪分子带来利益的主要有犯罪的预期收益和犯罪的直接收益两个方面的内容,内含物质性收益和精神性收益。其中的物质性收益是犯罪分子考虑的首要的因素,同时也是决定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基础性因素。
  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犯罪分子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密不可分的,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言:“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犯罪产生的真正原因在于犯罪分子因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获得超额利润的刺激。
  (三)犯罪成本——收益模型
  利用成本——收益的模型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有效分析时,应当着重分析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关系。犯罪分子在实施一定犯罪行为时,一定会积极、全面地考虑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差额,只有在犯罪收益绝对大于犯罪的成本,并且在犯罪分子可接受的差额底线之上,才科技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追求犯罪收益,反之,犯罪分子则会放弃实施犯罪行为。
  二、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原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自“三聚氰胺”事件后,呈现频发的趋势,国内接连爆发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健美猪”、“染色馒头”、“塑化剂饮料”、“地沟油”、“金黄色葡萄球菌水饺”、“蒙牛涉癌门”等事件集中曝光,不断挑战公众心理承受力。而在2011年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不仅仅是“小作坊黑窝点”出现监管难,就连很多知名企业也纷纷陷入“质量门”。由此显现出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
  从犯罪成本与收益的角度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主要有:
  (一)刑罚处罚不足,犯罪惩罚成本低
  刑罚处罚的严厉性和及时性,可以对犯罪分子构成很大的威慑力,当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发现惩罚成本高于自己可以接受的范围,才会放弃高风险的犯罪。然而,我国虽然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可是,仍旧难以震慑食品安全犯罪的分子,究其根本原因依旧是处罚力度不够,同时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而且,我国刑法法规的可操行比较低,也导致刑罚的威慑力不足。
  除此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我国侦查司法机关之间协调程度不强,致使破案效率较低,使犯罪分子的受处罚率不高,使犯罪分子抱着投机心理去实施犯罪,降低了惩罚成本对犯罪分子的影响。
  (二)物质资料易得,犯罪直接成本低
  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我国仍旧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经济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不高,市场监督机制不完善等,这严重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一些食品安全犯罪分子获得犯罪所需的物质条件提供了可能。犯罪分子可以很容易地从市场上购得犯罪所需的任何物质资料,如:制作“地沟油”所利用的国家禁止使用的“五脱”试剂等。同时由于监管不力,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窝点”长期存在,使得其犯罪的工厂设备成本固定,并且可以长时间维持,循环利用从而减少了犯罪的成本。以上因素,造成了我国犯罪的直接成本比较低下。
  (三)商人自身劣势,犯罪机会成本低
  一般情况下,实施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都属于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由于经营环境不好、机会少、生产经营环境差、利润率低等原因,使得其无法获利,甚至是资不抵债,因此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理,实施犯罪。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而放弃的从事合法的经济活动所可能获得的收益和利益,即机会成本是很低的,因此其放弃合法经营的道路而选择非法犯罪的道路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度地增加。   (四)社会防御不强,犯罪收益高
  社会防御体系不仅包括政府的行政监管,立法的司法监管,同时还包括社会组织以及公民自身对社会运行形态的监督。只有以上四个方面积极协调配合,才能使社会高效安全地运行,保障社方面的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在我国,由于行政监督的不足,司法监督的事后性,社会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公民自身对食品质量判断的不足,致使我国食品犯罪的收益很高,而且严重高于依法生产经营所得。从而导致,犯罪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动下,走向食品安全犯罪的道路。
  三、防治对策
  根据发达国家防治犯罪的成功经验,犯罪成本和定罪率提高了,犯罪率就会随之下降。因此,我国防治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手段是提高犯罪的成本以及加强刑罚的及时性,提高定罪率。
  (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监督力度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频发与我国的经济秩序较为混乱、各种监督不及时,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为了有效降低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发案率,我国应该加强深化经济体制的改革,健全市场监督机制,转变政府的职能,约束规范管理者的行为,同时加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我国社会监督体系的功能,协调好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废除食品免检制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切实把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农产品和食品实行监督抽查,增加抽查的次数和覆盖面。
  (二)加强刑罚处罚,提高惩罚力度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上的漏洞和不完善在所难免,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过低,例如:公安部治安局负责人在谈及影响全国的三聚氰胺奶粉案件时曾直言,“我们办案中查获的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问题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3年有期徒刑,而且缓刑3年。这样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也不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 。”
  我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都需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不履行食品安全法查证查货的注意义务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并不能根据这些罪名进行处罚。比较恰当的做法是放松对这些罪名在主观方面的要求,规定过失行为也能构成以上罪名。像“刑法修正案八”中就酒驾入刑,这就有力威慑相关厂商实行食品安全行为;而且,没有悖于管严相济的刑法政策。只有切实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才可以维护好我国的食品安全市场,促进良性地市场竞争。同时法定型的提高,也有利于提高犯罪的惩罚成本,威慑犯罪分子,使其放弃犯罪行为,自觉守法。
  (三)及时刑罚处罚,增强威慑力度
  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再怎么很完善,如果处罚不及时,则那些完美的法律规范规范也会成为一纸空文,被束之高阁了。“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关于食品安全案件的破案率,增强刑罚处罚的及时性,从而提高刑罚的威慑力。正如贝克教授特别强调的,一个人犯罪以后被捕的概率比监禁期限有更大的阻遏犯罪作用。及时的刑罚处罚不仅可以从根本上终止犯罪行为,及时控制犯罪收益,而且可以使罪犯的犯罪成本最大化,给社会上的动摇分子以严厉的威慑,致使其在进行违法犯罪时积极考虑刑罚惩罚成本,最终悬崖勒马,回归正途,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率的目的。
  (四)普及安全知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我国政府应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由合法的机构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状况,及时提示消费者应注意的食品不安全风险源,在全社会形成良好风气,杜绝消费高风险食品,科学对待食品不安全的恶性事件。
  同时,消费者在消费之后的体验及其反应对于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创造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消费者在消费了假冒伪劣食品之后进行举报。国家可以在对假冒伪劣食品厂商的罚款中抽取一部分资金建立起重奖举报假冒伪劣食品消费者的专项基金,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要专门设立食品安全问题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并将检查处理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向公众公布。
  注释:
  [美]加里·贝克.生活中的经济学.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第162页-第197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9页.
  许振鲁,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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