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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比分析三个现行同时执行的广播电视中心专业技术用房声学设计规范,存在不同程度的指标过时、内容落后 及互相矛盾;总结需要精简合并的内容;并结合广播电视行业的新发展,分析现行标准与实际工程应用的适用 性,提出需要扩充与更改的内容,为将来修订新的设计标准提供参考。
【关键词】 广播电视;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文章编号: 10.3969/j.issn.1674-8239.2017.08.003
【Abstract】This paper, on the one hand, compares all contents of each current standard, summarizing which part of standard code have to update, and analyze all current standards differences and contradictions. On the other hand, based on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industry, and analysis the applicability of those current standards in real engineering site, this paper will also state what acoustic design code should add in to new standard and what contents should be updated. In a word, this paper will be providing a practical idea for compiling a new radio and television studio architectural acoustic design standard.
【Key Words】radio and television; architectural acoustic; design standard
1 前言
广播电视中心专业技术用房,声学要求远高于一般办公、编辑用房。其声学设计需要依照相关的标准规范执行,现阶段可参照使用的行业规范、标准共有三个:《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GYJ26-86)、《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容许噪声标准》(GYJ42-89)以及《广播电视录(播)音室、演播室声学设计规范》(GY/T5086-2012)。
在这三个标准并行使用期间,由于其内容存在不同程度的指标过时、规定重叠、指标相互冲突等问题,对广大设计、使用人员造成了困扰,亟待更新与优化。
伴随着广播电视工艺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变快、范围增广、趋向网络化;录播工艺发展、设备性能提高带来的技术手段更新;广播电视系统设备的软件化、集成化等,广播电视工艺技术用房的噪声要求、音质要求、使用需求不断发生变化,设计规范需不断完善,以适配技术与需求的发展。因此出台更加全面、统一的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建筑声学设计规范已是当务之急。
為更好地贯彻标准化改革需求,笔者针对现行的三个规范进行对比分析,比较各个规范之间的异同点,整理需要废除的过时指标、内容等,使之符合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的需要;并结合广播电视行业的新发展,提出需要增加的规范内容,为将来修订新的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建筑声学设计标准提供参考。
2 现行标准与规范的发展与现状
2.1 旧标准、规范的制定背景
制定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声学规范的过程是在不断探索与研究中进行的。设计规范为了更好地指导工程设计,需进行不断的修正与更新。
20世纪50年代,中国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声学设计属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统一的标准规范,设计时主要参照苏联广播电视行业相关的经验与做法进行。
60年代开始,综合以往工程经验,并借鉴苏联广播电视声学设计的相关规范,总结了一些适应当时工程应用的做法规范,但只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内通行,并未体系化,形成行业标准规范。
80至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广播电视行业进入蓬勃发展阶段,为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制定统一的设计标准成为必需,通过借鉴BBC(英国广播公司)、IRT(德国广播技术研究所)、NHK(日本放送协会)的相关标准与规范,中国制定了广播电视技术用房的第一批行业标准,GYJ26-86及GYJ42-89两个标准均诞生于此时期,这些标准对当时的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与规范作用。
2000年后,由于根据前人经验及国际相关规范所制定的设计规范与实际工程应用已经脱节,结合中国广播电视行业自身的新特点、新发展,制定了适应行业发展、内容更全面的行业新标准,如2012年颁布的GY/T5086-2012。
2.2 现行标准、规范的内容与现状
GYJ26-86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编制,于1987年开始实行,是中国第一套针对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建筑声学设计的规范。这一规范主要内容为县级广播站(台)录音、播音室以及相关技术用房的声学设计。
GYJ42-89同样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编制,于1990年开始实行,主要对广播电视中心各类技术用房的背景噪声容许标准进行了规定。
GY/T5086-2012由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前身为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编制,于2012年颁布并实施。此规范除包括原有GYJ26-86规范内的设计内容外,还增添了新建、改建、扩建广播电视录(播)音室、演播室以及多声道录音控制室等新类型广播电视技术用房的声学设计内容。
以上所述的三个行业规范均为现行的广播电视行业建筑声学设计的主要规范,规范中存在着名词术语不一致、标准制定不统一等矛盾冲突,将在下文进行归纳分析。 3 现行标准、规范制定内容对比
3.1 名词术语描述不一致
在现行的三个标准、规范中,关于广播电视声学设计相关名词术语描述不一致,例如在GYJ26-86中“技术用房”、“控制室”、“噪声控制” 三个名词术语解释与GY/T5086-2012并不相同,如表1所示。
3.2 噪声容许标准制定不统一
GYJ26-86中所涉及到的技术房间类型单一,仅规定了四种技术房间的噪声容许值,分别为:录播室(语言)、录播室(音乐)、控制室与复制室、广播机房,如表2所示。
GYJ42-89对房间类型及分类进行了扩充,如将语言录播室细化为广播剧录音室、电视剧录音室;增加了广播语言录(播)音室、广播文艺录音室、演播室、导演室、编辑室、审听室等房间。
且GYJ42-89标准未对噪声类别进行分类,采用以技术用房的使用要求进行分类,且具体噪声容许指标也与GYJ26-86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不同,具体内容如表3所示。
与其他两个标准相比,GYJ42-89仅对房间容许噪声值做出了规定,并未涉及下文中的音质设计、风管噪声限值等其他内容。
在GY/T5086-2012中,针对各技术用房的噪声容许标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与规定,对技术用房功能、规模、标称面积有了更详细的划分;并考虑到具体使用需求的区别,增加了分级制度,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选择一级或二级标准,如表4所示。
3.3 音质设计内容不一致
混响时间为音质设计中可测量的重要指标。在早期规范GYJ26-86中,混响时间设计值只针对四种规定尺寸的房间:音乐录音室(80 m2)、音乐录音室(120 m2)、语言录播室(12 m2)、语言录播室(16 m2),如表5所示。
GY/T5086-2012中,根据节目类型和录音工艺的不同,按语言类录(播)音室、演播室以及文艺类录音室三种分类给出了不同容积中频(500 Hz)混响时间的推荐范围。至此混响时间推荐值由GYJ26-86中的单一数值改为在一定范围内取值,见图1~图3。同时给出了各技术房间混响时间相对于中频值各频率的容许偏差范围,见表6。
3.4 空调系统气体流速控制推荐值不一致
在GYJ26-86中,仅根据房间类型对不同风道位置的风速进行了规定,如表7所示。在GY/T5086-2012中,根据不同的噪声容许值对空调系统主风道、支风道、房间出风口的气体流速限值进行了规定,划分更为合理细致,具体如表8所示。
3.5 现行标准相关指标矛盾内容
上文所述各标准内存在的指标不一致现象,更多的是由于技术发展,为了适应工程需求对标准的更新完善所致。除此之外,在并行的标准中,还存在着一些内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现象。
对比GY/T5086-2012和GYJ26-86两个声学设计较全面的规范,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内容矛盾。
(1)隔声设计
进行隔声设计时,在GYJ26-86中,隔声量主要采用125 Hz ~4 000 Hz 1/1倍频程进行计算,可在必要时使用1/3倍频程中心频率计算;而在GY/T5086-2012中,隔声量计算规定宜按100 Hz~3 150 Hz范围内1/3倍频程中心频率计算,或者125 Hz ~2 000 Hz范围内 1/1倍频程中心频率计算,并需预估100 Hz(1/3倍频程中心频率)或125 Hz(1/1倍频程中心频率)以下的低频隔声性能,对技术房间低频段隔声性能予以了更多的关注。
(2)隔声门设计
在GYJ26-86中要求,在录播室的出入口必须设置两道隔声门。而在GY/T5086-2012中,在录(播)音室、演播室的出入口处,可根据使用需求选择设一道隔声门或声闸(两道隔声门),同时规定了每道门的空气声隔声量要求。
(3)“房中房”技术要求
“房中房”构造中内套房与弹性垫层所组成的振动系统,其固有振动频率在GYJ26-86中规定应小于16 Hz,而在GY/T5086-2012中规定其固有振动频率宜小于10 Hz,对低频隔声要求有所提高。
(4)通风和空调系统的噪声控制
在GYJ26-86中规定,进行消声设计时,在125 Hz ~4 000 Hz(1/1倍频程中心频率)范围内进行计算;而在GY/T5086-2012中规定,应在31.5 Hz~4 000 Hz范围内(1/1倍频程中心频率)进行计算,同样提高了对低频段噪声控制的要求。
(5)机组隔振措施
为了减低系统的共振频率、减少振源的振幅,对设备机组进行有效的隔振,在GYJ26-86中规定,惯性机座宜采用重机座,机座质量相当于设备重量的2~4倍;在GY/T5086-2012中,惯性机座重量更改为宜大于设备重量的1.5倍。
(6)观察窗设计
观察窗设计倾斜角度在两个规范内的规定中表述也不相同,在GYJ26-86中规定观察窗临录播室一面玻璃应向上倾斜6°,然而在GY/T5086-2012中规定为隔声窗在临录(播)音室、导演室一面的玻璃宜倾斜6°以上,并未对倾斜方向做出规定。
3.6 現行标准对比结论
GYJ26-86与GY/T5086-2012的发布实施的时间相差26年,涉及内容、各项指标均有较大的差别。这些规范中内容描述不一致以及指标互相矛盾的情况给工程与设计人员造成困扰,需对其进行合并及精简。
GYJ26-86所提出的技术指标与内容已远远落后于现在广播电视工艺发展进程。
GYJ42-89由于其内容较为简单,大部分声学设计内容缺失,已不宜作为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声学设计的规范参照使用。
【关键词】 广播电视;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文章编号: 10.3969/j.issn.1674-8239.2017.08.003
【Abstract】This paper, on the one hand, compares all contents of each current standard, summarizing which part of standard code have to update, and analyze all current standards differences and contradictions. On the other hand, based on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radio and television industry, and analysis the applicability of those current standards in real engineering site, this paper will also state what acoustic design code should add in to new standard and what contents should be updated. In a word, this paper will be providing a practical idea for compiling a new radio and television studio architectural acoustic design standard.
【Key Words】radio and television; architectural acoustic; design standard
1 前言
广播电视中心专业技术用房,声学要求远高于一般办公、编辑用房。其声学设计需要依照相关的标准规范执行,现阶段可参照使用的行业规范、标准共有三个:《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GYJ26-86)、《广播电视中心技术用房容许噪声标准》(GYJ42-89)以及《广播电视录(播)音室、演播室声学设计规范》(GY/T5086-2012)。
在这三个标准并行使用期间,由于其内容存在不同程度的指标过时、规定重叠、指标相互冲突等问题,对广大设计、使用人员造成了困扰,亟待更新与优化。
伴随着广播电视工艺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变快、范围增广、趋向网络化;录播工艺发展、设备性能提高带来的技术手段更新;广播电视系统设备的软件化、集成化等,广播电视工艺技术用房的噪声要求、音质要求、使用需求不断发生变化,设计规范需不断完善,以适配技术与需求的发展。因此出台更加全面、统一的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建筑声学设计规范已是当务之急。
為更好地贯彻标准化改革需求,笔者针对现行的三个规范进行对比分析,比较各个规范之间的异同点,整理需要废除的过时指标、内容等,使之符合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的需要;并结合广播电视行业的新发展,提出需要增加的规范内容,为将来修订新的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建筑声学设计标准提供参考。
2 现行标准与规范的发展与现状
2.1 旧标准、规范的制定背景
制定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声学规范的过程是在不断探索与研究中进行的。设计规范为了更好地指导工程设计,需进行不断的修正与更新。
20世纪50年代,中国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声学设计属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统一的标准规范,设计时主要参照苏联广播电视行业相关的经验与做法进行。
60年代开始,综合以往工程经验,并借鉴苏联广播电视声学设计的相关规范,总结了一些适应当时工程应用的做法规范,但只在行业内部小范围内通行,并未体系化,形成行业标准规范。
80至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广播电视行业进入蓬勃发展阶段,为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制定统一的设计标准成为必需,通过借鉴BBC(英国广播公司)、IRT(德国广播技术研究所)、NHK(日本放送协会)的相关标准与规范,中国制定了广播电视技术用房的第一批行业标准,GYJ26-86及GYJ42-89两个标准均诞生于此时期,这些标准对当时的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与规范作用。
2000年后,由于根据前人经验及国际相关规范所制定的设计规范与实际工程应用已经脱节,结合中国广播电视行业自身的新特点、新发展,制定了适应行业发展、内容更全面的行业新标准,如2012年颁布的GY/T5086-2012。
2.2 现行标准、规范的内容与现状
GYJ26-86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编制,于1987年开始实行,是中国第一套针对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建筑声学设计的规范。这一规范主要内容为县级广播站(台)录音、播音室以及相关技术用房的声学设计。
GYJ42-89同样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编制,于1990年开始实行,主要对广播电视中心各类技术用房的背景噪声容许标准进行了规定。
GY/T5086-2012由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前身为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编制,于2012年颁布并实施。此规范除包括原有GYJ26-86规范内的设计内容外,还增添了新建、改建、扩建广播电视录(播)音室、演播室以及多声道录音控制室等新类型广播电视技术用房的声学设计内容。
以上所述的三个行业规范均为现行的广播电视行业建筑声学设计的主要规范,规范中存在着名词术语不一致、标准制定不统一等矛盾冲突,将在下文进行归纳分析。 3 现行标准、规范制定内容对比
3.1 名词术语描述不一致
在现行的三个标准、规范中,关于广播电视声学设计相关名词术语描述不一致,例如在GYJ26-86中“技术用房”、“控制室”、“噪声控制” 三个名词术语解释与GY/T5086-2012并不相同,如表1所示。
3.2 噪声容许标准制定不统一
GYJ26-86中所涉及到的技术房间类型单一,仅规定了四种技术房间的噪声容许值,分别为:录播室(语言)、录播室(音乐)、控制室与复制室、广播机房,如表2所示。
GYJ42-89对房间类型及分类进行了扩充,如将语言录播室细化为广播剧录音室、电视剧录音室;增加了广播语言录(播)音室、广播文艺录音室、演播室、导演室、编辑室、审听室等房间。
且GYJ42-89标准未对噪声类别进行分类,采用以技术用房的使用要求进行分类,且具体噪声容许指标也与GYJ26-86标准中所规定的指标不同,具体内容如表3所示。
与其他两个标准相比,GYJ42-89仅对房间容许噪声值做出了规定,并未涉及下文中的音质设计、风管噪声限值等其他内容。
在GY/T5086-2012中,针对各技术用房的噪声容许标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与规定,对技术用房功能、规模、标称面积有了更详细的划分;并考虑到具体使用需求的区别,增加了分级制度,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选择一级或二级标准,如表4所示。
3.3 音质设计内容不一致
混响时间为音质设计中可测量的重要指标。在早期规范GYJ26-86中,混响时间设计值只针对四种规定尺寸的房间:音乐录音室(80 m2)、音乐录音室(120 m2)、语言录播室(12 m2)、语言录播室(16 m2),如表5所示。
GY/T5086-2012中,根据节目类型和录音工艺的不同,按语言类录(播)音室、演播室以及文艺类录音室三种分类给出了不同容积中频(500 Hz)混响时间的推荐范围。至此混响时间推荐值由GYJ26-86中的单一数值改为在一定范围内取值,见图1~图3。同时给出了各技术房间混响时间相对于中频值各频率的容许偏差范围,见表6。
3.4 空调系统气体流速控制推荐值不一致
在GYJ26-86中,仅根据房间类型对不同风道位置的风速进行了规定,如表7所示。在GY/T5086-2012中,根据不同的噪声容许值对空调系统主风道、支风道、房间出风口的气体流速限值进行了规定,划分更为合理细致,具体如表8所示。
3.5 现行标准相关指标矛盾内容
上文所述各标准内存在的指标不一致现象,更多的是由于技术发展,为了适应工程需求对标准的更新完善所致。除此之外,在并行的标准中,还存在着一些内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现象。
对比GY/T5086-2012和GYJ26-86两个声学设计较全面的规范,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内容矛盾。
(1)隔声设计
进行隔声设计时,在GYJ26-86中,隔声量主要采用125 Hz ~4 000 Hz 1/1倍频程进行计算,可在必要时使用1/3倍频程中心频率计算;而在GY/T5086-2012中,隔声量计算规定宜按100 Hz~3 150 Hz范围内1/3倍频程中心频率计算,或者125 Hz ~2 000 Hz范围内 1/1倍频程中心频率计算,并需预估100 Hz(1/3倍频程中心频率)或125 Hz(1/1倍频程中心频率)以下的低频隔声性能,对技术房间低频段隔声性能予以了更多的关注。
(2)隔声门设计
在GYJ26-86中要求,在录播室的出入口必须设置两道隔声门。而在GY/T5086-2012中,在录(播)音室、演播室的出入口处,可根据使用需求选择设一道隔声门或声闸(两道隔声门),同时规定了每道门的空气声隔声量要求。
(3)“房中房”技术要求
“房中房”构造中内套房与弹性垫层所组成的振动系统,其固有振动频率在GYJ26-86中规定应小于16 Hz,而在GY/T5086-2012中规定其固有振动频率宜小于10 Hz,对低频隔声要求有所提高。
(4)通风和空调系统的噪声控制
在GYJ26-86中规定,进行消声设计时,在125 Hz ~4 000 Hz(1/1倍频程中心频率)范围内进行计算;而在GY/T5086-2012中规定,应在31.5 Hz~4 000 Hz范围内(1/1倍频程中心频率)进行计算,同样提高了对低频段噪声控制的要求。
(5)机组隔振措施
为了减低系统的共振频率、减少振源的振幅,对设备机组进行有效的隔振,在GYJ26-86中规定,惯性机座宜采用重机座,机座质量相当于设备重量的2~4倍;在GY/T5086-2012中,惯性机座重量更改为宜大于设备重量的1.5倍。
(6)观察窗设计
观察窗设计倾斜角度在两个规范内的规定中表述也不相同,在GYJ26-86中规定观察窗临录播室一面玻璃应向上倾斜6°,然而在GY/T5086-2012中规定为隔声窗在临录(播)音室、导演室一面的玻璃宜倾斜6°以上,并未对倾斜方向做出规定。
3.6 現行标准对比结论
GYJ26-86与GY/T5086-2012的发布实施的时间相差26年,涉及内容、各项指标均有较大的差别。这些规范中内容描述不一致以及指标互相矛盾的情况给工程与设计人员造成困扰,需对其进行合并及精简。
GYJ26-86所提出的技术指标与内容已远远落后于现在广播电视工艺发展进程。
GYJ42-89由于其内容较为简单,大部分声学设计内容缺失,已不宜作为广播电视技术用房声学设计的规范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