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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档案法》为武器”提法不妥当
“以《档案法》为武器”,是档案工作者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组,经常见于档案报刊。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不妥当,其认识有偏差。因为,“武器”是用来对付敌人,而不是用来对付自己人的,把《档案法》当做“武器”来使用,搞错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有把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当做“敌人”来对付之嫌。如果说,这仅仅是一种比喻,那也不妥当。因为,“武器”从来是对别人不对自己,而《档案法》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也都有规定和约束,它们都是《档案法》管理的对象,把《档案法》当做武器,实际上,是将档案行政管理者自己置于《档案法》的约束之外了。
“以《档案法》为武器”说法的提出和广泛使用,应该说,是有历史原因的。“以法律为武器”的提法,来自“改革开放”前对法律的认识。那时,我国的法律还很少,只有《刑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在我们所受的教育中,法律都是专政工具,是对付破坏分子,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武器。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法制化的进程,我国的法律已经不仅仅是专政工具,更多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大多数不是敌我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变化,本应该使档案人对法律的认识也有所改变,但档案人的认识却没有跟上这种变化,仍然停留在“改革开放”前或“改革开放”初期。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档案人法律知识更新相对迟缓。
2“以《档案法》为武器”说的不利影响
“以《档案法》为武器”说混淆了一些法制概念,给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其一,混淆了不同法律部门间的区别。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国际法等。其中,行政法、刑法、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不同法律部门间存在着明显区别。《档案法》从其性质上看,是一部行政法,属于行政法体系。其二,混淆了法律所调整法律关系的区别。这里,仅对行政法、刑法、民法三个主要法律部门做一个比较。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若干部分组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又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上面的比较看,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不相同的,这些不同的法律,有些是“武器”,有些则不是。从行政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看,行政法不应该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武器,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规矩”。
“以《档案法》为武器”说对档案工作,特别是对档案法制工作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一是搞错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但行政法的作用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除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之外,还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都是用不着“武器”的关系。二是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置于行政法和《档案法》的约束之外,明显地有悖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今天,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以《档案法》为武器”的提法。同时,加快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更新,在档案工作中,做一个知法懂法的明白人,已经成为档案人急需补上的必修课。
(刘东斌组稿作者单位:开封大学来稿日期:2011-04-19)
“以《档案法》为武器”,是档案工作者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组,经常见于档案报刊。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不妥当,其认识有偏差。因为,“武器”是用来对付敌人,而不是用来对付自己人的,把《档案法》当做“武器”来使用,搞错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有把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当做“敌人”来对付之嫌。如果说,这仅仅是一种比喻,那也不妥当。因为,“武器”从来是对别人不对自己,而《档案法》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也都有规定和约束,它们都是《档案法》管理的对象,把《档案法》当做武器,实际上,是将档案行政管理者自己置于《档案法》的约束之外了。
“以《档案法》为武器”说法的提出和广泛使用,应该说,是有历史原因的。“以法律为武器”的提法,来自“改革开放”前对法律的认识。那时,我国的法律还很少,只有《刑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在我们所受的教育中,法律都是专政工具,是对付破坏分子,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武器。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法制化的进程,我国的法律已经不仅仅是专政工具,更多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大多数不是敌我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变化,本应该使档案人对法律的认识也有所改变,但档案人的认识却没有跟上这种变化,仍然停留在“改革开放”前或“改革开放”初期。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档案人法律知识更新相对迟缓。
2“以《档案法》为武器”说的不利影响
“以《档案法》为武器”说混淆了一些法制概念,给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其一,混淆了不同法律部门间的区别。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国际法等。其中,行政法、刑法、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不同法律部门间存在着明显区别。《档案法》从其性质上看,是一部行政法,属于行政法体系。其二,混淆了法律所调整法律关系的区别。这里,仅对行政法、刑法、民法三个主要法律部门做一个比较。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若干部分组成。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又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从上面的比较看,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不相同的,这些不同的法律,有些是“武器”,有些则不是。从行政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看,行政法不应该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武器,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规矩”。
“以《档案法》为武器”说对档案工作,特别是对档案法制工作造成了一些不利影响。一是搞错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引起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但行政法的作用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除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之外,还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但都是用不着“武器”的关系。二是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置于行政法和《档案法》的约束之外,明显地有悖于“依法行政、依法治档”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今天,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以《档案法》为武器”的提法。同时,加快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更新,在档案工作中,做一个知法懂法的明白人,已经成为档案人急需补上的必修课。
(刘东斌组稿作者单位:开封大学来稿日期:2011-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