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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为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从该制度成立至今,并未达到其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我国的独立董事成为了企业的外部形象代言和花瓶。导致这种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制度安排、激励机制,以及独立董事的选择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关键词] 独立董事 提名权 激励 实践经验 决策能力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独立董事作为低成本控制权内部转换的市场机制介入董事会,会加强董事会的活力,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激励和监督企业管理者之间的竞争,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代理问题。但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履职出现的问题
2007年是境内上市公司全面建立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第五年,而且自2006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正式获得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法律确认。经过对2007年年报进行统计,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共有26家公司的40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分别占沪市已披露年报上市公司总数的3.01%,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5%从异议人次及事项分析,2007年内共有54人次分别就37个事项提出异议。其中,被提出3次以上异议的有3家。就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事项类别来看,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包括新设、增资、出让或受让股权等方式)被提出异议最多,为21项,占总数的56.76%;因董事高管聘任及薪酬事项被提异议的有6项,占总数的16.22%;定期报告及其摘要事项被提异议的有3项;对外担保事项被提异议的有2项;其他事项(包括债权债务和解协议、会计处理等)有5项。就提出异议的类型来看,其中弃权36人次,占比三分之二,否决18人次,占比三分之一。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上市公司一直以来作为新兴资本市场的主体,在发展初期从来都是丑闻不断,但我们很少或根本听不到独立董事的声音。如果能够听到的,也仅仅是因触动了自己的利益不满而发表所谓的独立声明,或者因任职董事公司出现问题想解脱责任而以“无法了解和把握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为由声明辞职。这一现象在2007年有了初步的改善,但金融类上市公司和国资委、其他部委所属上市公司并没有改善。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独立董事提名权由大股东和管理层把持,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实为大股东或管理层代表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实质上就是大股东或管理层提名,实际上就是接受他们的委托从事所谓的独立董事职责。这种制度安排形成了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既然受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独立董事自然而然要替大股东或管理层说话,维护他们的利益,使得独立董事不独立。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没有减轻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反而产生新的代理问题,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独立董事有动机甚至有义务与内部董事和管理层共谋,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独立性,独立于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但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独立董事的作用难以发挥,最终只会沦落为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形象代言人或遮羞布。
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关键点入手,即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和选择权。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董事,要服从股东的安排,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的提名以交与持有1%以上股票的股东,但在投票选择权上由大股东决定,造成独立董事只能服从于大股东意愿的局面,因此,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应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与股东共同决定,而不能只由股东决定。
2.没有足够的激励制度,独立董事缺乏努力工作动机
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必须要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但与此相对应,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却是空白。由于所谓的“独立”,与上市公司缺乏利益关联,独立董事没有任何激励尽职尽责工作。独立董事拥有控制权,但却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及承担风险,其控制权只能是一种“廉价投票权”。相反,独立董事的风险法律上虽说是无限的,但实际上却是微小的。中国违规甚至违法的上市公司为数众多,但被处罚的微乎其微。而作为其独立董事,充其量被谴责或罚款。独立董事没有压力努力工作。Bhapat和Black(1999)研究发现,公司董事会独立性的增加反而降低了公司收益率,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增加更多的独立董事能提高企业收益率。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的关键还在于对独立董事的评价独立于企业,应由第三方给出客观评价,由股东大会或专门委员会依据评价的结果给予激励措施。另外,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也要具体化,促使独立董事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3.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的选择存在重社会地位,轻实践经验的问题
独立董事在企业治理结构中不是花瓶,而必须具备一定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独立董事首先是董事,然后才是所谓的独立董事。作为董事,其职责不仅在于监督经理层,更重要的在于進行公司重大决策。因此,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战略决策能力。然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在对独立董事进行选择时,往往为了提升企业形象,选择在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校教师、社会名流,这些独立董事可能是理论家或某一方面的专家,但他们普遍缺少实践经验和战略决策能力。而且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他们即使有能力进行或参与决策,但也不拥有决策所必须的信息。因此,这些独立董事并不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要求证监会或交易所提高独立董事从业门槛,在强调独立董事专业背景的同时,对其实践工作经验也要提出相应要求,满足独立董事从业需要。
[关键词] 独立董事 提名权 激励 实践经验 决策能力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独立董事作为低成本控制权内部转换的市场机制介入董事会,会加强董事会的活力,降低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合谋的可能性,激励和监督企业管理者之间的竞争,并作为专职的调停人和监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层对剩余要求人权益的侵害,从而解决企业中存在的最基本的代理问题。但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履职出现的问题
2007年是境内上市公司全面建立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第五年,而且自2006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已正式获得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法律确认。经过对2007年年报进行统计,862家沪市上市公司中,共有26家公司的40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分别占沪市已披露年报上市公司总数的3.01%,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5%从异议人次及事项分析,2007年内共有54人次分别就37个事项提出异议。其中,被提出3次以上异议的有3家。就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事项类别来看,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包括新设、增资、出让或受让股权等方式)被提出异议最多,为21项,占总数的56.76%;因董事高管聘任及薪酬事项被提异议的有6项,占总数的16.22%;定期报告及其摘要事项被提异议的有3项;对外担保事项被提异议的有2项;其他事项(包括债权债务和解协议、会计处理等)有5项。就提出异议的类型来看,其中弃权36人次,占比三分之二,否决18人次,占比三分之一。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上市公司一直以来作为新兴资本市场的主体,在发展初期从来都是丑闻不断,但我们很少或根本听不到独立董事的声音。如果能够听到的,也仅仅是因触动了自己的利益不满而发表所谓的独立声明,或者因任职董事公司出现问题想解脱责任而以“无法了解和把握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为由声明辞职。这一现象在2007年有了初步的改善,但金融类上市公司和国资委、其他部委所属上市公司并没有改善。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独立董事提名权由大股东和管理层把持,造成独立董事不独立,实为大股东或管理层代表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实质上就是大股东或管理层提名,实际上就是接受他们的委托从事所谓的独立董事职责。这种制度安排形成了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既然受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委托,独立董事自然而然要替大股东或管理层说话,维护他们的利益,使得独立董事不独立。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没有减轻上市公司的代理问题,反而产生新的代理问题,引发更大的道德风险。独立董事有动机甚至有义务与内部董事和管理层共谋,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独立董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独立性,独立于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但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独立董事的作用难以发挥,最终只会沦落为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形象代言人或遮羞布。
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关键点入手,即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和选择权。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董事,要服从股东的安排,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的提名以交与持有1%以上股票的股东,但在投票选择权上由大股东决定,造成独立董事只能服从于大股东意愿的局面,因此,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应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与股东共同决定,而不能只由股东决定。
2.没有足够的激励制度,独立董事缺乏努力工作动机
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要求独立董事必须要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但与此相对应,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却是空白。由于所谓的“独立”,与上市公司缺乏利益关联,独立董事没有任何激励尽职尽责工作。独立董事拥有控制权,但却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及承担风险,其控制权只能是一种“廉价投票权”。相反,独立董事的风险法律上虽说是无限的,但实际上却是微小的。中国违规甚至违法的上市公司为数众多,但被处罚的微乎其微。而作为其独立董事,充其量被谴责或罚款。独立董事没有压力努力工作。Bhapat和Black(1999)研究发现,公司董事会独立性的增加反而降低了公司收益率,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增加更多的独立董事能提高企业收益率。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的关键还在于对独立董事的评价独立于企业,应由第三方给出客观评价,由股东大会或专门委员会依据评价的结果给予激励措施。另外,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也要具体化,促使独立董事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3.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的选择存在重社会地位,轻实践经验的问题
独立董事在企业治理结构中不是花瓶,而必须具备一定专业知识能力和实践工作经验。独立董事首先是董事,然后才是所谓的独立董事。作为董事,其职责不仅在于监督经理层,更重要的在于進行公司重大决策。因此,独立董事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战略决策能力。然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在对独立董事进行选择时,往往为了提升企业形象,选择在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校教师、社会名流,这些独立董事可能是理论家或某一方面的专家,但他们普遍缺少实践经验和战略决策能力。而且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他们即使有能力进行或参与决策,但也不拥有决策所必须的信息。因此,这些独立董事并不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要求证监会或交易所提高独立董事从业门槛,在强调独立董事专业背景的同时,对其实践工作经验也要提出相应要求,满足独立董事从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