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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终极价值是法律所追求的人的终极关怀,亦即有关人的本性或生命意义的价值。人是一个价值存在,又是一个开放的自由存在,因而其终极关怀本身也是一种尚未定型、开放的对象。西方对人的终极关怀的反思经历了古代神学或准神学的、近代人学的和现代生命哲学的三种形态,与之对应,西方古代的法律终极价值是神(上帝)、近代的法律终极价值是自由、现代的法律终极价值是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