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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惩罚”是马克思所提出的一个重要法律理念,意指刑事惩罚权是一种由国家代表公众行使的专门权力,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体现了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国家理性。“公众惩罚”所反对的是私人僭行刑事惩罚权力,由这一原则也派生出法律平等、罪刑法定、罪罚相当等原则。在遵奉马克思“公众惩罚”原则的同时,需要强调当代中国立法上要真正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反对部门利益法律化;要坚守刑法的谦抑原则,警惕刑法扩张化趋势;要求公平审理权在刑事司法中必须真正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