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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诚信是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之一。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失信现象在我国越来越严重,甚至引发一系列的诚信危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开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现,实践中对信用的认识比较混乱,进而影响信用信息的认识,最终影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支柱——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因此,正确认识信用和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关键词:信用;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国之宝也”。诚信是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之一。古代有抱柱而死的尾生,坟前挂剑的延陵季子,随着时代的发展,失信现象在我国越来越严重,甚至引发一系列的诚信危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的战略任务之一,2004年、2005年,全国地掀起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年。2014年,我国正式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纲要明确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在京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是“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信用信息研究的必要性
失信的危害有目共睹,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也众所周知,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却在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的上,出现了疑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指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全国各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步基本是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但是,哪些信息可以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呢?特别是现在正逐步从工业化时代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大趋势,信息代表着社会的先进生产力。信息将成为第一生产要素,而信息化时代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信息的创造呈加速形式,信息总量成爆炸式增长。英国著名科学哲学家詹姆斯·马丁认为,19世纪世界知识总量每50年增长1倍,20世纪中期是每10年增长l倍,70年代为5年增长1倍,目前则是3年增长1倍,有的学科甚至是每隔1.5年增长1倍。在信息爆炸的今天,如山如海的信息中哪些是和信用相关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信用有正确认识,最终才能对信用信息有正确认识。
二、对信用的认识
对信用的认识,自古以来就是异常混乱的。19世纪,约翰·穆勒就认为:“信用的作用问题所引起的误解和思想混乱不亚于政治经济学的任何专题。”约瑟夫·熊彼特评析在其之前的信用思想时也曾指出:“当时的著作家在‘信用’下定义时遇到了困难。因此,这个名词自始至终使用得很不严格。”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们对信用的理解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有的是从伦理角度,有的是从法律角度,有的是从道德角度,有的从文化角度,有从经济角度。应当说,这些理解都有一定的根据,并且相互之间也是有联系的。但是,他们的偏差都在于只从单一角度对信用进行解释,经济学角度的信用解释并不能否认法律角度的信用解释,法律角度的信用解释也不能否认道德角度的信用解释。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客观存在现象,具有客观普遍性。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只要存在着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就必然存在着交往双方的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信用應当是一个多维概念,包含不同的层次和意义,惟其如此,才能正确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笔者认为,信用是主体的一种承诺、履约的能力以及社会对其的评价,信用存在于信用主体的社会交往和合作中,通过信用主体一系列的行为才能展现出来。我们可以从两种视角观察信用,一是内部视角,即从信用主体的角度看,信用是信用主体在社会交往合作中展现出的一种承诺和履约的客观能力;二是外部视角,即信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对信用主体承诺履约能力的一种主观评价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三、对信用信息的认识
以对信用的认识为基础,就可以对信用信息有正确认识。信用信息可分为静态信用信息和动态信用信息。静态信用信息是指标明信用主体身份的信息,如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机构设置、编制情况、职能与职责等,如社会组织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等信息,这些信息既能确认组织的身份、经营状况,也便于与人顺畅联系。这部分信息只需有信用主体的存在即可产生,不需要和任何其他人发生任何关系,即不需要发生任何行为即可产生。动态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体信用行为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产生于信息主体的信用行为,只有信息主体发生了某些信用行为,才会产生相应的信用行为信息。那什么是信用行为呢?从社会契约思想看,信用行为是指主体违反了当初和国家签订的契约,比如国家制定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和其他社会主体签订的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思想是人类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发展,对于国家和法律的组织构成、功用分析具有极其重要的奠基性作用。这一观念已经融入西方政治法律活动的实践,并且成为一种信仰。社会契约论有两种流派,一是绝对主义国家观,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思想家认为,人们相互之间签订契约,成立国家。国家的合法性或权力是由人民大众通过社会契约过程授予的,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因此,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受契约的制约,也不存在不遵守契约的问题。这样就导致绝对主义国家观有一个潜在的重大弱点,即对国家权力没有限制。为了克服这个问题,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了有限权力国家学说。他们认为,人民和它们的统治者之间订立契约,人民同意把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力量交于政府受政府统治,国家则采用一定的治理方法和手段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是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否则就是毁约。国家治理的方法有很多,在神权时代,遵循上帝的意志就是国家治理的方法,圣经就被视为犹太民族与上帝耶和华的契约;在法治时代的今天,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大发展战略之一,法律就是人们与国家之间的契约。为了完成保护民众的契约目的,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独立,保护每个人免受他人伤害。因此,国家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实质就是国家在完成和人民之间签订的契约,是一种信用行为,而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更是一种违约,是不信用的表现。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通常都把国家机关在履行公共职能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履行公共职能中所掌握的行政行政信息和司法信息视为重要的信用信息来源。 在确定信用信息时,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扩大化倾向,一是缩小倾向。缩小化倾向是指将应该属于信用信息的内容当做非信用信息而排除。扩大倾向是指将不属于信用信息的内容当做信用信息。缩小化倾向表现为,有人认为名称、成立时间、人力资源结构这些表明主体身份的信息,不是信用信息。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于没有看到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按照逻辑学理论,当人们在概念分析过程中,常常需要确定某一个或某一类具体对象,是否属于某个概念指称的对象,亦即确定它是否属于该概念的外延。这个过程被称为归类活动。但是,归类活动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顺利进行的。归类之所以会遇到困难,原因就在于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是指一概念外延与另一概念外延之间的“灰色区域”。其实质在于:客观对象中存在有难以界定的是否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两可情形的对象。如西红柿到底是水果还是蔬菜?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对此曾经说过:“一个概念中心含义也许是清楚的和明确的,但当我们离开中心时它就趋于变得模糊不清起来了,而这正是一个概念的性质所在。”名称、地址、时间这些反映信用主体身份的一系列信息并非不是信用信息,只是这些信息在概念外延的边缘上,与其他概念的外延边缘产生重合而变成了灰色地带,从而具有了模糊性,以致于让人怀疑其与信用之间的关系。如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情况属于行政机关的身份识别信息,便可以作为我们判定行政机关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比如,有新闻报道,380余万人口的某市配备了11名副市长。这则新闻反响很大,引起人们对政府运行“合理性”的质疑:如此多的副市长,有必要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时公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副职的职数,只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因此,从法律看,这个市的副职数配置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但是,作为回应,该市政府网站更改了有关副市长的名单信息,将其中3人的名字撤下。这则新闻报道反映出社会对政府职数膨胀的监督,也反映出政府职数的配置对政府运行的影响。通常来说,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编制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承诺和履约能力。具有合理机构、人员编制设置的行政机关的信用能力,一般高于机构和人员设置混乱的行政机关。我国对行政机关的历次机构改革,即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种期盼,也是对政府的信用能力的一次期盼。
扩大化倾向是指某些信息被随意地用来确定信用状况,譬如,一些省市的公共信用平台收集居民拖欠水电费的相关信息,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进行后续处理,譬如,《上海市信用公共数据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38号)规定了个人失信信息包括“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但是,个人与供应水电煤气的公用事业单位之间所产生的费用纠纷,是典型的民事争议,须经法院生效判决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利义务确认。所有这些类似的未经法院裁判的、民事活動中的欠费、逾期信息,包括水电费、物业费、通讯费、信用卡相关费用等,虽然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成为商业银行或相关互联网平台认定金融或商业信用的依据,但直接与政府判定的个人信用相联结并不妥当。目前已有地方性法规明确排除了“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作为联合惩戒的依据。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政府将其希冀引导的价值和所须完成的行政任务,全部通过纳入信用记录并联合奖惩为威慑来加以实现,而并没有谨慎考虑信息与信用之间的关联,这很有可能形成一种“懒政”的趋势,即政府将监管对象众多、监管任务繁重、执行较为困难的事项,都交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来加以完成。在信用规制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只注重有效性、偏废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趋势。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政府在设置“信用公共数据目录”过程中,应当建立信息与信用之间的不当联结禁止机制,即运用行政法上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仔细甄别信息与信用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实质性的关联,不能将“监管难”作为唯一的考量要素,而忽视了二者之间必要的关联性。“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源自法治国原则、比例原则、禁止恣意原则等,其核心关注点聚焦于公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行为与目的之间须有实质的、合理的关联,不应当将与法律目的无关的规范或事实要素纳入考虑,以避免行政恣意。具体到信用工具的适用而言,我们应当以之为原则来判定,信息提供主体收集、评价、公开并作为联合奖惩基础的信息,是否都可以被认定为与“信用”相联结的信息。
参考文献
[1]王瑞雪.政府规制中的信用工具研究[J].中国法学,2017,2.
[2]邢永俐.信用利益论[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3.
[3]刘新海.征信与大数据[M].中信出版社,2016.
[4]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对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J].中国社会科学,1996,3.
[5]孙逸舟.霍布斯、洛克、卢梭之社会契约理论解析[J].河北法学,2011,11.
[6]雍琦.法律逻辑学[M].法律出版社,2004,1.
[7](美)埃德加·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张义佼(1979—),女,汉族,四川绵阳人,硕士,助理研究员,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公共管理、信用管理。
关键词:信用;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国之宝也”。诚信是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之一。古代有抱柱而死的尾生,坟前挂剑的延陵季子,随着时代的发展,失信现象在我国越来越严重,甚至引发一系列的诚信危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的战略任务之一,2004年、2005年,全国地掀起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年。2014年,我国正式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纲要明确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在京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是“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信用信息研究的必要性
失信的危害有目共睹,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也众所周知,但是,在实践工作中,却在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的上,出现了疑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指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全国各地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一步基本是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但是,哪些信息可以纳入信用信息数据呢?特别是现在正逐步从工业化时代进入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大趋势,信息代表着社会的先进生产力。信息将成为第一生产要素,而信息化时代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信息的创造呈加速形式,信息总量成爆炸式增长。英国著名科学哲学家詹姆斯·马丁认为,19世纪世界知识总量每50年增长1倍,20世纪中期是每10年增长l倍,70年代为5年增长1倍,目前则是3年增长1倍,有的学科甚至是每隔1.5年增长1倍。在信息爆炸的今天,如山如海的信息中哪些是和信用相关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对信用有正确认识,最终才能对信用信息有正确认识。
二、对信用的认识
对信用的认识,自古以来就是异常混乱的。19世纪,约翰·穆勒就认为:“信用的作用问题所引起的误解和思想混乱不亚于政治经济学的任何专题。”约瑟夫·熊彼特评析在其之前的信用思想时也曾指出:“当时的著作家在‘信用’下定义时遇到了困难。因此,这个名词自始至终使用得很不严格。”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们对信用的理解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有的是从伦理角度,有的是从法律角度,有的是从道德角度,有的从文化角度,有从经济角度。应当说,这些理解都有一定的根据,并且相互之间也是有联系的。但是,他们的偏差都在于只从单一角度对信用进行解释,经济学角度的信用解释并不能否认法律角度的信用解释,法律角度的信用解释也不能否认道德角度的信用解释。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客观存在现象,具有客观普遍性。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只要存在着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就必然存在着交往双方的信用活动和信用关系。信用應当是一个多维概念,包含不同的层次和意义,惟其如此,才能正确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笔者认为,信用是主体的一种承诺、履约的能力以及社会对其的评价,信用存在于信用主体的社会交往和合作中,通过信用主体一系列的行为才能展现出来。我们可以从两种视角观察信用,一是内部视角,即从信用主体的角度看,信用是信用主体在社会交往合作中展现出的一种承诺和履约的客观能力;二是外部视角,即信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人对信用主体承诺履约能力的一种主观评价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三、对信用信息的认识
以对信用的认识为基础,就可以对信用信息有正确认识。信用信息可分为静态信用信息和动态信用信息。静态信用信息是指标明信用主体身份的信息,如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机构设置、编制情况、职能与职责等,如社会组织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等信息,这些信息既能确认组织的身份、经营状况,也便于与人顺畅联系。这部分信息只需有信用主体的存在即可产生,不需要和任何其他人发生任何关系,即不需要发生任何行为即可产生。动态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信用主体信用行为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产生于信息主体的信用行为,只有信息主体发生了某些信用行为,才会产生相应的信用行为信息。那什么是信用行为呢?从社会契约思想看,信用行为是指主体违反了当初和国家签订的契约,比如国家制定出台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和其他社会主体签订的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思想是人类国家学说的一个重要发展,对于国家和法律的组织构成、功用分析具有极其重要的奠基性作用。这一观念已经融入西方政治法律活动的实践,并且成为一种信仰。社会契约论有两种流派,一是绝对主义国家观,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思想家认为,人们相互之间签订契约,成立国家。国家的合法性或权力是由人民大众通过社会契约过程授予的,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因此,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受契约的制约,也不存在不遵守契约的问题。这样就导致绝对主义国家观有一个潜在的重大弱点,即对国家权力没有限制。为了克服这个问题,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了有限权力国家学说。他们认为,人民和它们的统治者之间订立契约,人民同意把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力量交于政府受政府统治,国家则采用一定的治理方法和手段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是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否则就是毁约。国家治理的方法有很多,在神权时代,遵循上帝的意志就是国家治理的方法,圣经就被视为犹太民族与上帝耶和华的契约;在法治时代的今天,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大发展战略之一,法律就是人们与国家之间的契约。为了完成保护民众的契约目的,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保护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独立,保护每个人免受他人伤害。因此,国家制定和执行法律的实质就是国家在完成和人民之间签订的契约,是一种信用行为,而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更是一种违约,是不信用的表现。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通常都把国家机关在履行公共职能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履行公共职能中所掌握的行政行政信息和司法信息视为重要的信用信息来源。 在确定信用信息时,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扩大化倾向,一是缩小倾向。缩小化倾向是指将应该属于信用信息的内容当做非信用信息而排除。扩大倾向是指将不属于信用信息的内容当做信用信息。缩小化倾向表现为,有人认为名称、成立时间、人力资源结构这些表明主体身份的信息,不是信用信息。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于没有看到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按照逻辑学理论,当人们在概念分析过程中,常常需要确定某一个或某一类具体对象,是否属于某个概念指称的对象,亦即确定它是否属于该概念的外延。这个过程被称为归类活动。但是,归类活动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顺利进行的。归类之所以会遇到困难,原因就在于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是指一概念外延与另一概念外延之间的“灰色区域”。其实质在于:客观对象中存在有难以界定的是否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两可情形的对象。如西红柿到底是水果还是蔬菜?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对此曾经说过:“一个概念中心含义也许是清楚的和明确的,但当我们离开中心时它就趋于变得模糊不清起来了,而这正是一个概念的性质所在。”名称、地址、时间这些反映信用主体身份的一系列信息并非不是信用信息,只是这些信息在概念外延的边缘上,与其他概念的外延边缘产生重合而变成了灰色地带,从而具有了模糊性,以致于让人怀疑其与信用之间的关系。如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情况属于行政机关的身份识别信息,便可以作为我们判定行政机关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比如,有新闻报道,380余万人口的某市配备了11名副市长。这则新闻反响很大,引起人们对政府运行“合理性”的质疑:如此多的副市长,有必要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时公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副职的职数,只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因此,从法律看,这个市的副职数配置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但是,作为回应,该市政府网站更改了有关副市长的名单信息,将其中3人的名字撤下。这则新闻报道反映出社会对政府职数膨胀的监督,也反映出政府职数的配置对政府运行的影响。通常来说,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编制的合理性将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承诺和履约能力。具有合理机构、人员编制设置的行政机关的信用能力,一般高于机构和人员设置混乱的行政机关。我国对行政机关的历次机构改革,即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种期盼,也是对政府的信用能力的一次期盼。
扩大化倾向是指某些信息被随意地用来确定信用状况,譬如,一些省市的公共信用平台收集居民拖欠水电费的相关信息,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进行后续处理,譬如,《上海市信用公共数据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38号)规定了个人失信信息包括“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但是,个人与供应水电煤气的公用事业单位之间所产生的费用纠纷,是典型的民事争议,须经法院生效判决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利义务确认。所有这些类似的未经法院裁判的、民事活動中的欠费、逾期信息,包括水电费、物业费、通讯费、信用卡相关费用等,虽然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成为商业银行或相关互联网平台认定金融或商业信用的依据,但直接与政府判定的个人信用相联结并不妥当。目前已有地方性法规明确排除了“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作为联合惩戒的依据。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政府将其希冀引导的价值和所须完成的行政任务,全部通过纳入信用记录并联合奖惩为威慑来加以实现,而并没有谨慎考虑信息与信用之间的关联,这很有可能形成一种“懒政”的趋势,即政府将监管对象众多、监管任务繁重、执行较为困难的事项,都交由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来加以完成。在信用规制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只注重有效性、偏废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趋势。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政府在设置“信用公共数据目录”过程中,应当建立信息与信用之间的不当联结禁止机制,即运用行政法上的“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仔细甄别信息与信用之间是否存在合理的、实质性的关联,不能将“监管难”作为唯一的考量要素,而忽视了二者之间必要的关联性。“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源自法治国原则、比例原则、禁止恣意原则等,其核心关注点聚焦于公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行为与目的之间须有实质的、合理的关联,不应当将与法律目的无关的规范或事实要素纳入考虑,以避免行政恣意。具体到信用工具的适用而言,我们应当以之为原则来判定,信息提供主体收集、评价、公开并作为联合奖惩基础的信息,是否都可以被认定为与“信用”相联结的信息。
参考文献
[1]王瑞雪.政府规制中的信用工具研究[J].中国法学,2017,2.
[2]邢永俐.信用利益论[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13.
[3]刘新海.征信与大数据[M].中信出版社,2016.
[4]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对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J].中国社会科学,1996,3.
[5]孙逸舟.霍布斯、洛克、卢梭之社会契约理论解析[J].河北法学,2011,11.
[6]雍琦.法律逻辑学[M].法律出版社,2004,1.
[7](美)埃德加·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
张义佼(1979—),女,汉族,四川绵阳人,硕士,助理研究员,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公共管理、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