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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爱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一规定是全国人大在总结历次贪污罪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贪污罪以立法概念的不劳形式作出的最简明、最全面概括其犯罪构成特五的较为成功的立法例。可以说这一规定是几十年来我国惩治贪污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的结晶,从立法发展进程来看,实现了一次历史性的突破。尽管如此,这款规定在文字表述仍然存在涵义模糊的弊端,而立法的不明确直接关系到对立法原意的准确理解以及司法适用的实际效果。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