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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亳州市当地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交通部门积极探索创新乡镇政府落实乡镇渡运安全责任制途径办法,通过大力加强“乡管员”建设管理,促进乡镇政府落实乡镇渡运安全责任制,调动具有乡镇渡运安全管理职责的各方面积极性并形成乡镇渡运安全监管合力,改善了当地乡镇渡运安全监管环境。借鉴其机制,完善安徽“乡管员”管理模式,以确保安徽省乡镇渡运安全长治久安。
关键词:乡镇渡运安全乡管员责任机制海事管理研讨
中图分类号:X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3(b)-0000-00
亳州市位于安徽省的西北部,西接河南省鹿邑县,北连河南省商丘市。亳州市下辖三县一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谯城区),面积8400平方公里,人口525万。载止到2011年12月31日辖区内共设置渡口70道,钢质渡船79艘,其中市二类渡口9道,三类渡口61道,渡工163人,涉渡乡(镇)38个,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我们习惯称“乡管员”,以下统简称“乡管员”)57名,涉及乡镇政府43个。
但是,个别海事执法人员、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还没有完全适应严格按照现在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原则进行乡镇渡运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在安徽省现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下,海事管理机构和“乡管员”在实施乡镇渡口渡船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上工作模式应当完善,以充分发挥当地县乡政府和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乡镇渡运安全监督管理上职能和监督保障其尽职尽责,齐心协力把安徽省乡镇渡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建立健全乡镇渡运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1 基本经验
新时期亳州市乡镇渡运安全管理实践证明,“乡管员”是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渡运安全管理的第一线直接责任人,是亳州市乡镇渡运安全管理第一屏障,他们的工作好坏直接影响亳州市渡运安全管理效果。所以,如何建设一支可以打硬仗的“乡管员”队伍成为亳州当地政府和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课题。亳州市以抓“乡管员”建设为主线,促进乡镇政府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加强本地乡镇渡运安全工作,保障亳州市近四年乡镇渡运安全无事故。
1.1 建章立制
亳州市、县、乡三级政府和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自2002年7月起,按现行“乡管员”管理规章制度和结合亳州市乡镇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开始在亳州市实行“乡管员”创新管理机制。
亳州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6月21日以“亳政[2002]75号”颁布《亳州市渡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亳州市渡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用二个专条规定“乡管员”聘用使用管理和“乡管员”职责,在安徽省率先用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乡管员”性质、地位、管理机制和职责等。同时,亳州市辖域的三县一区有三个县区制定了本县区“乡管员”管理地方规章制度:蒙城县人民政府在2003年元月20日印发了《蒙城县渡运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蒙城县交通局和蒙城县地方海事处在2003年2月19日联合印发《乡管员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2003年10月17日印发《涡阳县乡(镇)客渡船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谯城区交通局在2003年8月30日印发《谯城区乡管员工资考核发放管理办法》。
1.2 建设队伍
在通过规章制度解决“乡管员”地位上,数量上确保全市有渡口的乡镇都至少配备一名“乡管员”,至2011年12月底,全市已建立起57人组成的“乡管员”队伍;质量上各地方海事处对本县(区)的“乡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地方海事处采取“以会带训”方法对“乡管员”和分管乡镇长每季度至少培训一次,市地方海事局每次都派员到培训班讲课,教会他们“管什么、怎样管”。这些措施,有力地提升了“乡管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为保障亳州市乡镇渡运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1.3 管理机制
(1)“乡管员”由乡镇政府聘用(一次聘用不超过五年),履行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2)市、县(区)交通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政府选聘“乡管员”和落实乡镇渡运管理责任制;(3)市、县(区)交通局负责督促县乡政府落实解决“乡管员”工资;(4)专职“乡管员”管辖三至五道渡口,兼职“乡管员”管辖一至二道渡口,市级重点监控的渡口应设一名专职“乡管员”;(5)县(区)交通局负责对乡镇分管领导安全培训,做到对乡镇分管领导的培训每年一次;(6)县(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乡管员”和渡工的安全培训,采取以会代训方式,且每年不少于两次。新增“乡管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7)海事处负责指导“乡管员”正确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8)“乡管员”管理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有市交通局进行考核;(9)海事机构负责办理“乡管员”证书;(10)“乡管员”应具备的条件:a.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热爱水上交通安全工作,b.年龄在18至55周岁,c.初中以上文化程度,d.家庭住址在所属乡镇的辖区内。据统计,近四年来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共对382人次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1500人次“乡管员”进行渡运安全管理知识及乡镇渡运安全管理技能培训。
1.4 经费管理
(1)在当前县乡财力困难的情况下,“乡管员”的工资仍然按照“三个一点”即县乡政府自筹、市交通局、省交通厅各补助100元的办法解决:1、市、县交通部门对专职“乡管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对兼职“乡管员”每人每月补助40元,市、县交通部门分摊比例各为50%。2、省、市交通部门拨补的“乡管员”经费,按市海事局核实的专、兼职“乡管员”人数,每年一次性拨款到各县(区)交通局;(2)“乡管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用;(3)省、市交通部门拨补的经费由县(区)交通局管理;(4)乡镇政府拿出的经费由乡镇管理;(5)“乡管员”补助经费的发放要与“乡管员”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相结合,逐月考核,每月在“乡管员”及渡运安全工作例会上发放。
1.5 发挥作用
基于“乡管员”是乡镇政府聘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监督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业务培训指导。乡镇政府聘用了“乡管员”,就是履行了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项乡镇政府法定乡镇渡运安全管理职责之一。“乡管员”如何工作就不是乡镇政府任务了。在这样情况下,发挥“乡管员”在乡镇渡运安全管理中的桥梁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乡管员”工作直截影响着乡镇政府做好本地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效果。
一些“乡管员”工作成绩和影响,促使当地乡镇政府负责人不仅转变了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仅仅是海事管理机构一家的事危害乡镇渡运安全陈旧思想观念,而且密切了乡镇政府、交通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关系并形成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合力,促进乡镇政府加大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乡镇政府对乡镇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
2 改革创新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还进一步要求“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2003年7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154号令”)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培训,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十八条还规定:“乡(镇)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执法原则,安徽省交通厅、省安委、省经贸委和省港监船检局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对“乡管员”一些管理职责应自行消失。所以,某县(区)交通局和海事处在2005年3月24日联合向“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签发《关于印发<乡镇船舶管理员工作守则>的通知》行为是不正确的。这从另一方面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在“乡管员”管理上必须转变职能和改进工作方式,也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要求的必然要求。
所以,笔者认为,亳州市、县(区)交通局是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部门,“乡管员”等乡镇渡运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工作证件应由县(区)交通局签发。同时,安徽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执行1988年12月8日安徽省交通厅《关于颁发〈安徽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的通知》(皖交航字{88}25号)中关于《安徽省乡镇船舶管理证》由省港航监督机关核发的规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长江干线安徽段海事管理机构与“乡管员”间关系,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现行法规政策,交通部芜湖海事局和安庆海事局与沿江各地“乡管员”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既没有培训“乡管员”义务,也没有指导“乡管员”履行其职责的责任。
3 结语
综上所述,“乡管员”是乡镇政府、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乡镇渡运安全监督管理的纽带结合点,做好“乡管员”工作暨确保“乡管员”切实履行职责,就抓住了保障安徽省乡镇渡运安全监督管理的牛鼻子。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作为安徽省地方海事局派驻各市县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现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下(长江安徽段和芜湖市、宣城市、蚌埠市除外),按照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安徽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与“乡管员”在乡镇渡口渡船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上工作模式应当是:
一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聘用谁为“乡管员”由其政府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不要说三道四。二是“乡管员”工资补助发放管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局的责任,应当有县区交通局具体办理;县(区)地方海事处不应当再直截给“乡管员” 发放工资补助。三是“乡管员”《安徽省乡镇船舶管理证》工作证件当前由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发改为由县(区)交通局签发《安徽省xx县(区)乡镇渡运安全管理员证》,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向“乡管员”颁发任何工作证书证件。四是对“乡管员”工作绩效考核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再过问,更不能以海事管理机关名义发布“乡管员”工作管理方面文件。五是关于“乡管员”方面工作意见建议等应当通过本地同级交通局来表达实现。
关键词:乡镇渡运安全乡管员责任机制海事管理研讨
中图分类号:X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3(b)-0000-00
亳州市位于安徽省的西北部,西接河南省鹿邑县,北连河南省商丘市。亳州市下辖三县一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谯城区),面积8400平方公里,人口525万。载止到2011年12月31日辖区内共设置渡口70道,钢质渡船79艘,其中市二类渡口9道,三类渡口61道,渡工163人,涉渡乡(镇)38个,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我们习惯称“乡管员”,以下统简称“乡管员”)57名,涉及乡镇政府43个。
但是,个别海事执法人员、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还没有完全适应严格按照现在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原则进行乡镇渡运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在安徽省现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下,海事管理机构和“乡管员”在实施乡镇渡口渡船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上工作模式应当完善,以充分发挥当地县乡政府和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乡镇渡运安全监督管理上职能和监督保障其尽职尽责,齐心协力把安徽省乡镇渡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建立健全乡镇渡运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1 基本经验
新时期亳州市乡镇渡运安全管理实践证明,“乡管员”是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渡运安全管理的第一线直接责任人,是亳州市乡镇渡运安全管理第一屏障,他们的工作好坏直接影响亳州市渡运安全管理效果。所以,如何建设一支可以打硬仗的“乡管员”队伍成为亳州当地政府和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一个重要课题。亳州市以抓“乡管员”建设为主线,促进乡镇政府落实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加强本地乡镇渡运安全工作,保障亳州市近四年乡镇渡运安全无事故。
1.1 建章立制
亳州市、县、乡三级政府和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自2002年7月起,按现行“乡管员”管理规章制度和结合亳州市乡镇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开始在亳州市实行“乡管员”创新管理机制。
亳州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6月21日以“亳政[2002]75号”颁布《亳州市渡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亳州市渡运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用二个专条规定“乡管员”聘用使用管理和“乡管员”职责,在安徽省率先用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乡管员”性质、地位、管理机制和职责等。同时,亳州市辖域的三县一区有三个县区制定了本县区“乡管员”管理地方规章制度:蒙城县人民政府在2003年元月20日印发了《蒙城县渡运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蒙城县交通局和蒙城县地方海事处在2003年2月19日联合印发《乡管员渡运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2003年10月17日印发《涡阳县乡(镇)客渡船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谯城区交通局在2003年8月30日印发《谯城区乡管员工资考核发放管理办法》。
1.2 建设队伍
在通过规章制度解决“乡管员”地位上,数量上确保全市有渡口的乡镇都至少配备一名“乡管员”,至2011年12月底,全市已建立起57人组成的“乡管员”队伍;质量上各地方海事处对本县(区)的“乡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地方海事处采取“以会带训”方法对“乡管员”和分管乡镇长每季度至少培训一次,市地方海事局每次都派员到培训班讲课,教会他们“管什么、怎样管”。这些措施,有力地提升了“乡管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为保障亳州市乡镇渡运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1.3 管理机制
(1)“乡管员”由乡镇政府聘用(一次聘用不超过五年),履行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2)市、县(区)交通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政府选聘“乡管员”和落实乡镇渡运管理责任制;(3)市、县(区)交通局负责督促县乡政府落实解决“乡管员”工资;(4)专职“乡管员”管辖三至五道渡口,兼职“乡管员”管辖一至二道渡口,市级重点监控的渡口应设一名专职“乡管员”;(5)县(区)交通局负责对乡镇分管领导安全培训,做到对乡镇分管领导的培训每年一次;(6)县(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乡管员”和渡工的安全培训,采取以会代训方式,且每年不少于两次。新增“乡管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7)海事处负责指导“乡管员”正确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8)“乡管员”管理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有市交通局进行考核;(9)海事机构负责办理“乡管员”证书;(10)“乡管员”应具备的条件:a.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热爱水上交通安全工作,b.年龄在18至55周岁,c.初中以上文化程度,d.家庭住址在所属乡镇的辖区内。据统计,近四年来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共对382人次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1500人次“乡管员”进行渡运安全管理知识及乡镇渡运安全管理技能培训。
1.4 经费管理
(1)在当前县乡财力困难的情况下,“乡管员”的工资仍然按照“三个一点”即县乡政府自筹、市交通局、省交通厅各补助100元的办法解决:1、市、县交通部门对专职“乡管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对兼职“乡管员”每人每月补助40元,市、县交通部门分摊比例各为50%。2、省、市交通部门拨补的“乡管员”经费,按市海事局核实的专、兼职“乡管员”人数,每年一次性拨款到各县(区)交通局;(2)“乡管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挪用;(3)省、市交通部门拨补的经费由县(区)交通局管理;(4)乡镇政府拿出的经费由乡镇管理;(5)“乡管员”补助经费的发放要与“乡管员”完成的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相结合,逐月考核,每月在“乡管员”及渡运安全工作例会上发放。
1.5 发挥作用
基于“乡管员”是乡镇政府聘用管理、交通部门负责监督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业务培训指导。乡镇政府聘用了“乡管员”,就是履行了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项乡镇政府法定乡镇渡运安全管理职责之一。“乡管员”如何工作就不是乡镇政府任务了。在这样情况下,发挥“乡管员”在乡镇渡运安全管理中的桥梁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乡管员”工作直截影响着乡镇政府做好本地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效果。
一些“乡管员”工作成绩和影响,促使当地乡镇政府负责人不仅转变了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仅仅是海事管理机构一家的事危害乡镇渡运安全陈旧思想观念,而且密切了乡镇政府、交通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关系并形成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合力,促进乡镇政府加大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乡镇政府对乡镇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
2 改革创新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还进一步要求“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2003年7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154号令”)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培训,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十八条还规定:“乡(镇)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执法原则,安徽省交通厅、省安委、省经贸委和省港监船检局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对“乡管员”一些管理职责应自行消失。所以,某县(区)交通局和海事处在2005年3月24日联合向“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签发《关于印发<乡镇船舶管理员工作守则>的通知》行为是不正确的。这从另一方面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在“乡管员”管理上必须转变职能和改进工作方式,也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要求的必然要求。
所以,笔者认为,亳州市、县(区)交通局是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部门,“乡管员”等乡镇渡运安全管理人员相关工作证件应由县(区)交通局签发。同时,安徽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执行1988年12月8日安徽省交通厅《关于颁发〈安徽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的通知》(皖交航字{88}25号)中关于《安徽省乡镇船舶管理证》由省港航监督机关核发的规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长江干线安徽段海事管理机构与“乡管员”间关系,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现行法规政策,交通部芜湖海事局和安庆海事局与沿江各地“乡管员”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既没有培训“乡管员”义务,也没有指导“乡管员”履行其职责的责任。
3 结语
综上所述,“乡管员”是乡镇政府、交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乡镇渡运安全监督管理的纽带结合点,做好“乡管员”工作暨确保“乡管员”切实履行职责,就抓住了保障安徽省乡镇渡运安全监督管理的牛鼻子。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作为安徽省地方海事局派驻各市县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现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下(长江安徽段和芜湖市、宣城市、蚌埠市除外),按照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安徽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与“乡管员”在乡镇渡口渡船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上工作模式应当是:
一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聘用谁为“乡管员”由其政府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不要说三道四。二是“乡管员”工资补助发放管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局的责任,应当有县区交通局具体办理;县(区)地方海事处不应当再直截给“乡管员” 发放工资补助。三是“乡管员”《安徽省乡镇船舶管理证》工作证件当前由省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发改为由县(区)交通局签发《安徽省xx县(区)乡镇渡运安全管理员证》,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向“乡管员”颁发任何工作证书证件。四是对“乡管员”工作绩效考核管理,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再过问,更不能以海事管理机关名义发布“乡管员”工作管理方面文件。五是关于“乡管员”方面工作意见建议等应当通过本地同级交通局来表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