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群体性事件研究理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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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国内学界相关研究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转型期利益矛盾的多元化、刚性稳定、体制性迟钝、不满情绪的宣泄等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提出应从建立健全信息汇集、舆论引导、利益诉求表达、对话协商、法制法规建设、事后补偿与领导责任追究等多元处置机制入手,筑牢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多重防线。同时,强调要坚持“现场第一”原则,以“处境化”的思维,把握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公权力的配制与使用,合理借鉴国外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理论技巧,将各地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经验制度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理论研究;总结;反思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8-0076-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风险社会视角下的西部边疆稳定研究”(xmz001)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杨金东(19-),女, 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研究。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入,因征地拆迁、劳资矛盾、收入差距、腐败滋生、环境污染等导致的各类矛盾交错叠加,各方关系纠缠不清,利益协调难度增大,加上民众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和数量正逐年成倍增长。有关统计显示,我国仅2008年就发生群体性事件9万起,[1]至2010年更是上升到18万起。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吉林“通钢事件”、安徽“马鞍山事件”等的负面影响还没有完全消散,新一轮的冲突、骚乱甚至恐怖袭击又接踵而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数量增长、规模扩大、时间拉长、空间延伸、参与主体日渐复杂、冲突激烈程度日益上升等新特点,并出现“网络暴力”、“散步”、“集体休息”等新兴抗议方式,这些方式多游离于合法与违法、正当与失当之间。此外,群体性事件易被恶势力插手利用,参与主体的情绪化特征明显,突发性、暴力对抗性增强,产生的物质损失和社会影响很大。立足实际,我国学者在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点、引发机制以及处置技巧等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值得我们系统总结和反思。
  一、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及其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受不同时期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影响,群体性事件经历了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的完全否定到20世纪80、90年代逐渐接纳的过程,其称谓也从群众闹事、聚众闹事向治安事件、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转化,并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确定为“群体性事件”。仅从字面意思来看,“群”指事件参与方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通常为5人以上;“事件”意味着这些聚集起来的人所从事的是不平常的行为,甚至被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而无论其是否合理,这些行为都对社会秩序产生了影响。在当代中国语境下,对“群体性事件”存在三个层次的理解和使用。第一层类似于西方学术体系中的“集体行为”,强调其群体性和事件性;第二层是广义的群体性事件,以违反法律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为要素,强调其对抗性;第三层是狭义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强调其非政治性。[2]当今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是转型期各类冲突集中反应的表现,多属第三层意义,它对政府管理、社会秩序和社会基本价值造成一定影响。由于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和处置侧重点不同,因此学者根据各自研究的侧重点,对其进行了分类研究。
  中国行政学会课题组根据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将其划分为涉及城市问题、农村问题、金融问题、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群体性事件五种类型。其中,城市群体性事件主要与企业改革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困难群体增多,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滞后以及城市建设管理中的拆迁、污染等问题有关;对此应大力发展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3]农村群体性事件多涉及土地纠纷、农民负担过重、农村基层组织薄弱、财务账目不清等;对此应健全农村治理体制,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公共参与行为。[4]金融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由非法集资和金融风波引发的标会崩盘、股市骚乱等;对此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正常金融秩序,营造良好信用氛围,引导资本合理流动。[5]民族群体性事件主要由各民族交往过程中的文化差异、信仰隔阂、经济纠纷、治安沖突、政治维权等引发,具有一定的暴力性,且多与宗教问题相交织,易受境外势力插手干涉。对此应坚持党的民族政策,避免民族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与扩大化。[6]宗教事件是由宗教原因、为宗教目的、以宗教手段而发生的各种矛盾冲突,对此应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
  童星、张海波根据是否有组织和是否有直接利益两个维度,将群体性事件分为“有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有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无组织——有直接利益诉求”、“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四种类型。[7]其中,“无组织——无直接利益冲突”既是转型期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普遍现象,又是当前政府执政与治理的最大风险难题。由于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多与事件本身无关或不存在直接利益诉求,因此具有难以预防、难以控制、难以协商解决、直接面对政府、解决手段单一、容易产生越轨和暴力等特征。[8]目前,基层政府化解这类事件主要采取迅速反应、与群众对话、处理干部、迂回拖延和“拿钱买稳定”等方式。[9]
  于建嵘将中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划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五类,其中维权事件多由民众合法利益诉求受到侵害引起,约占全国群体性事件总量的80%以上,具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反应性大于进取性等特点。[10]维权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自力救济”或“有理取闹”行为,并作为“弱者的武器”被参与者所使用,对此应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利益调节分配机制,强化利益博弈和制度化解决的组织基础。[11]社会泄愤事件类似于“无组织——无直接利益诉求”事件,其成因在于政府管治困境以及社会不满情绪的积压,对此需要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管治能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利益博弈机制。[12]   此外,一些学者还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等给予关注。网络群体性事件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存在极大影响,对此政府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的舆论导向功能,推动行政公开化、透明化;引入第三方权威力量,及时处理相关人员,并使主要领导与媒体、网民直接对话。[13]环境群体性事件多因生产企业或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危害群众生存权益所引起,对此应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充分发挥群众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14]
  二、群体性事件的引发机制
  现有研究普遍认为,群众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或“导火索”。一方面,公民权利意识增强,当现行制度无法满足公民需要甚至阻碍其利益表达时,受“法不责众”心态影响,群众就会联合起来采取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施压。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与宏观制度的转型、社会利益分配机制的失衡、政府公共性与公益性的退缩有关。个别政府官员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只求个人政绩,不谋民众发展,以致腐败现象蔓延,政府公信力极速下降,一旦涉及征地拆迁等事件,此种信任危机将成为群体性事件解决的结构性障碍。[15]对此,学界主要从社会转型、社会稳定、公共危机治理与社会心理等视角进行了理论探讨。
  1.社会转型视角。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进入了社会结构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相互交织的发展阶段,社会利益呈现多元化格局,矛盾的焦点向各级政府集中,群众维权方式多种多样,不排除激烈的对抗和冲突。对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一些学者发出了“改革危险期”的惊呼,[16]警告我国社会各阶层正在发生“断裂”;[17]海外一些学者更是根据中国社会目前存在的大量问题和矛盾以及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困境,得出“中国崩溃论”亦或“动荡说”。然而,目前中国社会矛盾具有地方化的特点,正如郑杭生所言,中国社会具有“极强的自我调适能力”,[18]由于不存在大型的反抗话语和意识形态,从目前的政治体制及财政盈余来看,在支付高额的“安定团结费”后,群体性事件尚可应付。但赵鼎新对此表示担忧,因为从长远来看,用金钱解决问题只会鼓励民粹主义,强化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增加政府执政压力的同时再次强化群众对政府的失望。[19]因此,政府应从建构高效合理的社会控制体系,建立社会预警机制和社会安全阀系统,加强文化整合,强化社会认同,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协调利益关系等方面来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减少社会冲突发生,强化将群体性事件制度化的能力。[20]
  2.社会稳定视角。对出头者“拔钉子”施压与对群众“开口子”施惠仍然是一些地方政府摆平群体性事件的逻辑,它反映了目前政府在社会转型期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心态,以及由此所持的谨慎与限制态度。[21]于建嵘将这种各级政府依靠暴力和金钱解决群体性事件以维持稳定的状况称作“刚性稳定”,它是一种集权封闭的、静态安定的、暴力强制的稳定,虽然可以把民众的政治诉求限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却无法有效地维护政治权威和体制的合法性;从长远来看,一旦政治体制的维护成本超过其支付能力,“刚性稳定”就可能演变为社会动荡。[22]张荆红认为,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已陷入“维权”与“维稳”的高成本困局,政府对民众个体权益过于忽视,对社会稳定问题过于敏感。[23]对此,政府应树立正确的稳定观与权利观,变“刚性稳定”为“弹性稳定”,不断增强社会各力量主体之间互动博弈、协商对话、制度互构并形成行动协同的动态平衡能力,尽快走出高成本维权维稳困局。政府如果能够变压力体制为参与体制,区别对待各类群体性事件,合理诱导以达成理解信任,同时树立国家的法治权威,不仅对地方治理产生建设性作用,而且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化。[24]
  3.公共危机治理视角。群体性事件属于公共危机显性状态中社会安全事件的一种。近年来一些重大群体性事件看似“突发”,实则经历了“民意——民怨——民怒”的过程,基层政府“预警机制不预警、应急机制不应急”、“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对群众意见、纠纷或冲突不重视等,集中暴露了我国政府主导下基层治理模式的“体制性迟钝”问题。[25]对此,有学者强调要构建“地方公共治理、跨区域合作治理、官民合作治理、社区公民治理”各方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大治理”模式。[26]应星强调在“社会矛盾多发期”,政府应形成以利益均衡为主导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克服群体性事件应对的滞后性、打压的反弹性、救济渠道的权宜性等弱点。[27]整体而言,应从群体性事件扎根的社会结构性紧张着手,将群體性事件的“应对”和“管理”上升为良性“治理”。具体措施有:完善舆情信息的汇集渠道和分析方法,高度重视群众的知情权,尽早、尽快、尽量详细公布事情真相;加强“第三方组织”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预警机制;建立以法律为主体的制度调控体系等。[28]
  4.社会心理视角。社会心理视角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基于不满宣泄的集群行为”,参与者个体虽然心理各异,但在从众、感染、暗示、模仿、“法不责众”等共同心理机制的作用下,群体心理逐渐趋同,并常以非理性的情绪宣泄和暴力行为告终。因此,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社会不良心态预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强化建构社会信任、加强临阵心理干预等工作。[29]应星从“气场”概念入手,指出人格的冲突、情绪的对抗是群体性事件得以发生和持续的关键动力。相对于群体行动中参与者的情绪化反应,动员者具备更多的理性考虑,因此要想使群体行动在秩序范围内进行,不应采取简单打压动员者的方式,而应重视对动员者的正向引导,将群体性事件有效控制在“依法或依政策抗争”的范围内,降低其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最终使群众利益诉求被制度所吸纳,变群体性事件为群众意见,促进群众的政治参与。[30]
  三、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对策
  群体性事件处置本身是一个过程概念,它指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或者不采取某些措施予以应对的行为选择,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结果,包括失控、刚性稳定与和谐稳定三种状态。[31]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学者们侧重将群体性事件调控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处置三个阶段。由于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事中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与事后治理中的应急处置相重合,我国学者并没有在二者之间划立明确的界线,而主要是从加强制度建设和提高操控性技术两个方面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提供意见建议。   1.健全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制度规范。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集中表现,其有效处置面临多种约束条件,其中“体制性迟钝”下制度功能的薄弱是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深层困境。现阶段应从建立健全信息汇集、利益诉求表达、对话协商、领导责任追究等多元处置机制入手,发挥制度的积极功效,强化公众的政治信任,化对抗为对话,变无序为有序,筑牢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多重防线。[32]
  首先,加强法制法规建设。针对各类矛盾冲突与利益诉求,我国群众存在对上访、调解等行政路径的依赖,而对诉讼、复议等法定救济渠道感到陌生和排斥。[33]但行政手段的过度应用只会使越来越多原本属于经济和法律范畴的问题政治化、复杂化,增加政府的处置难度与压力。当大量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时,群众则会丧失对政府的信任。虽然我国《刑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已经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作出相关规定,各地党委政府也大多出台详细文件,形成较为完备的信息报送、矛盾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执行不及时、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引领与规范社会秩序和决策执法行为,培养各基层党政干部和普通民众的现代法治理念,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拓宽民意表达的合法渠道,依法处置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我国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法制化进程。
  其次,健全多渠道利益诉求表达与协调机制。行业协会、NGO、工会、俱乐部等“第三部门”或社会组织是促进公民有序参与、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非营利性团体,它们可以通过畅通利益诉求表达途径来保障民意、关注民生、确保民众的言论自由,从而有效发挥减压阀和稳定器的积极作用,弥补群体性事件中的“政府失灵”困境。[34]通过平等沟通、协商对话建立起多元利益协调机制,可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向规模化、暴力性对抗方向发展。协商民主政策范式的建立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公民参与、问责制度建设、公共精神培育等来促进,从而达到有效缓和与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35]
  再次,强化舆论引导机制。我国政府与媒体的联盟以经济利益与政府的绝对意志为基础。面对群体性事件,基层政府常采取堵截媒体、严格管制等办法来封锁消息,而媒体则试图以“擦边球”的方式对事件进行爆料。官方对信息的全面封锁无法遏制谣言的传播与负面信息的无限夸大,群众的怀疑、不满与气愤日益累积,任何虚假信息都有可能被作为“事实”而促发进一步的社会骚乱,使事件的处置更加被动。当前政府应转变思想,积极发挥舆论引导的社会危机化解作用,建立舆论情报部门,收集群众意见,第一时间澄清谣言,综合运用信息告知、意见指导、情感抚慰、法规约束等方式,促进事件的好转与解决。[36]
  最后,建立事后补偿与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发生群体性事件后,政府要在心理关怀、利益补偿、教训总结等方面下功夫。一方面,政府官员和警察作为特定政治的代表或化身,一旦在各类矛盾纠纷中存在贪污腐败、粗暴执法、行为偏差等,就会对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造成损害。对此,必须加大反腐力度,强化问责机制,规范干部警察的角色功能,强化干部警察的服务意识,建立全面系统的预警防范机制与社会风险评估机制。[37]另一方面,应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引导公众的思想观念,尽量维护利益受损群体的正当权益,满足其合理利益诉求。[38]
  2.强化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操控性技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现场”是时间、空间、人员、利益等交织而成的特殊复杂场域,环境、语境、现实制度、意识形态以及互动关系等构成“现场”的空间背景和主客观约束条件。应对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现场第一”原则,只有立足于瞬息万变的处置现场,探寻其现实困境和多方面影响因素,才能找到平息化解冲突和控制事态的有效方法与策略,单纯理论经验的推理往往缺乏可操作性。
  一方面,国内学界针对现场处置的原则性问题及操作技巧基本达成共识。现今中国群体性事件处置中存在回避矛盾、武力镇压与花钱解决问题等不良现象,现场处置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相互矛盾。[32]对此,应坚持及早介入、及时处理、速战速决的原则;[39]通过分化分类处置来降低参与者的收益,增加其参与成本;加强现场对话技术,做到灵活应变,随时把握和平解决问题的主动权,面对挑衅性语言攻击和过激行为要冷静、克制,把握分寸,尽量采取缓和的语气,以诚恳的态度疏导、缓解群众的激动情绪和紧张心理,使事件向平息的方向转化;在不激化矛盾的同时,综合运用攻心夺气法、重兵震慑法、层层设障法、剥茧抽丝法、警戒封控法、强行驱散法等现场处置技术,快速处置群体性事件以稳定局面。[40]从政府角度出发,局势稳定后则需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注重舆论引导,在信息透明的情况下接受公众监督、控制事件的公众影响和传播。同时,进一步兑现承诺,取信于民;公正处理,善加引导;回访调查,防止反复;查找原因,总结教训。[39]
  另一方面,国内学界普遍关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警察权力的配制与使用。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许多群体性事件表面上看是警民冲突,实际与警察并无直接关系,问题的根本解决也不在警察的职责与能力范围内。“钱是当地给的,帽是当地发的”,面对由维权逐渐向暴力冲突转化的群众,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也是有苦难言。加之群体性事件处置方式选择、警械警力使用力度、警察主体角色认知、绩效评判、部门间组织协调等多重障碍因素的影响,我国警察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面临极大的压力,容易陷入“为不为”、“怎么为”的两难困境。在许多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中,警察的角色扮演并不由自己做主,警察经由政府之手被推向群体性事件的最前线与民众直接对峙,成了群众心中“挂牌的土匪”,充当了政府的枪杆子、刀把子,以致群众对警察的积怨越来越深,警察的形象危机日益恶化。对此,应明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强化法律权威,警察只是具有法定职责的社会秩序维护人,并非群体性事件的审判者,应确保警察只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而免于受职权定位中各种官场逻辑与“为不为”等决策行为的困扰。同时,鉴于大多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警察并无太多直接联系,警察在群體性事件处置过程中也应保持中立、权威的形象,依法办事,实现警民的良好沟通与合作,既保护自己又保护群众,寻求维权与维稳的平衡。而针对“向上负责”、协同作战能力差、应急处置指挥效能低等突出问题,应坚持“三慎”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三不”即不扩大、不升级、不激化,“三可”即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31]公安机关需对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机制进行配套改革,实现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框架的模塑化和指挥方式的弹性化,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组织间的动态协调,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现场指挥机制的良性运行。[41]同时,实行全警轮值轮训的事件处置专业能力训练,增强警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警察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现场恪守法治原则,绝对保持冷静中立,在对峙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运用非强制性手段,避免过当实施强制力。[42]   四、结语
  综上所述,群体性事件作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问题,引起学者广泛关注,虽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仍然存在不足。首先,普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机制,对现场控制和事后恢复重建研究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置效果。其次,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尚未总结出系统、规范的操作方法。有些成果脱离实地调查材料,作为纯粹的理论推理,缺乏深度和现实感,在实际操作中不切实用;有些成果虽然是客观经验总结,但作为针对国家整体制度的宏大叙事方针,在短期内难以见效。再次,国外学界运用集体行动、社会运动与革命、社会冲突等理论视角,在聚众心理、集体行为特征、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动因与规律、处置的策略技巧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而我国学者对上述理论与经验借鉴不足。最后,从学术研究的逻辑性及系统性来看,虽有部分研究成果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分类介绍,但仍需进一步结合不同地域、不同对象、不同内容以及当前中国的制度和意识形态背景,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进行综合的、细化的、案例性的比较研究。只有厘清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原因及规律,立足于处置“现场”的环境和语境,以“处境化”的思维,把握各类行为主体在“现场”中的进退空间与选择,才能寻找出化解冲突、控制事态的有效方法。我们应在现有法律制度空间和文化意识形态背景下,将各地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经验进行理论提升,同时合理借鉴国外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法,使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体制化、大多数极端行为边缘化,从而建立良好的国家——社会关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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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一种新的科学学说,耗散结构理论以开放、非平衡、非线性、涨落为基本范畴揭示系统演化的客观规律,从而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提供了综合性的理论工具和分析方法。用耗散结构理论分析高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现状,可以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供一种新的论证视角和解析思路。高校应从开放的系统出发,通过把握非平衡、解决矛盾,利用非线性、形成协同,关注涨落、突破重点,联系高校实际推动当代中国马克
[摘要]英国现代小说家贝克特的作品以反传统的“反小说”形式实验的开始,其大胆的表现手法令世人瞩目。他所刻画的不同的人物往往代表着不同的人格面具和心理层面,其作品特别关注的是小说的形式实验和小说艺术的发展趋向。  [关键词]反小说;探索;探寻自我    众所周知,当代文坛的主流观点是:作为科学存在的现象学和解释学不过是现代思想的残迹,真正属于后现代的是解构主义,其核心思想便是对形而上学的消解。在西方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从1957年以来“左”的思想发展等方面深刻分析揭示了“文革”发生的原因;从阻滞经济发展,破坏民主、践踏法制,禁锢思想、戕害社会风气等方面指出了“文革”造成的灾难性后果;立足于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文革”作出了实事求是的评价。重温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关于“文革”的反思和评价,可以使我们理性地认识和对待当下在网络世界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关于“文革”的言论。  关键
[摘要]效率与公平在逻辑上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这种逻辑关系的实现往往表现为在不同时期不时有所侧重、并相互交替促进的动态平衡过程。在经济社会的运行过程中,依据现实需要,正确选择时机,合理权衡二者关系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历史性统一,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公平;效率;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B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摘要: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作为新中国司法的制度性法源,一直为学界所关注,但对其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却呈现出两极化的评价。本文运用“语境论”的法律制度研究方法,以边区司法制度的典型——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例进行多维度分析,强调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地位和作用。如此,才能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代表的边区司法制度的历史地位作出符合“当时语境”、客观公正的认识和评价。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
摘要:西部地区农村教育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教育投入不足,教育设施落后,教师队伍中学历合格率低、结构性短缺、老龄化和流动性大等问题严重。要发展西部地区的农村教育,就必须解决好观念问题、资金问题和师资问题。  关键词:西部地区;农村教育观念问题资金问题  师资问题  中图分类号:G5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0)01-0072-03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有长足的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学习的认识不断深化,提出了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战略任务。3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学习专业新知识增强新本领相结合,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相结合,在历史传承中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新时期,特别是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后,党在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上体现了
摘 要:不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心理都是支配人类行为选择的决定性力量。我国渐进式改革道路的选择,国民心理作为内因在一定程度上起了关键作用,国民的传统心理反映了渐进式道路选择的主动性,国民的情境心理说明了渐进式道路选择的被动性。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国民心理正在发生嬗变,影响渐进式道路的心理基础日益薄弱,这就要求对渐进式改革道路做出相应的微调。  关键词:国民心理;渐进式改革;情境心理;微调  中图
摘 要:在构建地方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第三部门与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合作,有其互动基础及深刻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我国对第三部门的登记管理施行过于严格的双重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双方在互动过程中的信任危机,并影响了二者的合作进程。为此,应该从厘清地方政府的角色、完善第三部门的发展环境、加强对第三部门的监督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发展和改善第三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有效合作。  关键词:第三部门;地方
摘 要:马克思的《博士论文》是马克思整个人权思想的起点。通过比较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确立自我意识的最高神性;通过论述原子脱离直线而偏斜的运动,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性及人权实现的自律性;通过论述原子间的排斥运动,反映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引申出了人类社会中的契约与友谊。论文处处表现出反映人的自由、人权实现的思想,是一份特殊形态的人权宣言。  关键词:马克思;博士论文;人权思想  中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