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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立法依据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未从市场经济运作的原理本身指导商事立法,忽视商事立法活动的经济属性,不注重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不注重商事法律的供求均衡,供求相对过剩(超前)和不足(滞后)同时存在.对商事立法进行经济分析的重点是用交易费用理论来预测立法的效果,以成本收益的比较方法作为对立法的科学性进行分析的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