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期,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并印发了《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22年长江干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4年主要一级支流初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5年长江全流域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体系。同时,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不断提高,河湖、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升。
《方案》强调,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对上游提供良好生态产品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根据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任务,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为推动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方案》明确,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和奖励资金,支持长江19个省区市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生態系统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力度。其中,长江19省区市,包括干流流经的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1个省区市以及支流流经的贵州、广西、广东、甘肃、陕西、河南、福建、浙江等8省。
在权责方面,根据实施方案,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对上游提供良好生态产品付出努力做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方案》要求,各省尽快就各方权责、考核目标、补偿措施、保障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补偿协议。财政部等四部门将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及时监测、跟踪和督促各项工作,适时对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方案》强调,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对上游提供良好生态产品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根据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任务,建立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为推动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方案》明确,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和奖励资金,支持长江19个省区市进一步健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生態系统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力度。其中,长江19省区市,包括干流流经的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1个省区市以及支流流经的贵州、广西、广东、甘肃、陕西、河南、福建、浙江等8省。
在权责方面,根据实施方案,流域上游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利益的权利;流域下游对上游提供良好生态产品付出努力做出补偿,同时享有水质恶化、上游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方案》要求,各省尽快就各方权责、考核目标、补偿措施、保障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补偿协议。财政部等四部门将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及时监测、跟踪和督促各项工作,适时对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