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业绩计量和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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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几年, 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猛, 规模快速扩张, 其业绩计量和会计问题成为学界的又一研究议题。 共享经济最具代表性的形式当属共享出行和共享住宿。 本文以Airbnb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为基础, 首先分析Airbnb在共享住宿领域里的商业模式创新, 然后剖析Airbnb因商业模式创新而面临的业绩计量难题, 最后探讨共享经济值得关注的特殊会计问题。
  【关键词】共享经济;共享住宿;商业模式创新;业绩计量;会计问题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01-0007-6
  没有一辆车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出租车公司, 没有一间客房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酒店, 这就是Uber(优步)和Airbnb(爱彼迎)等新经济企业创造的共享经济奇迹。 共享经济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 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 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 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 这是国家信息中心在《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1] 中对共享经济的定义。 该报告还指出, 共享经济是信息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新型经济形态, 是整合各类资源、准确发现多样化需求、实现供需双方快速匹配的最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是信息社会发展趋势下强调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崇尚最佳体验与物尽其用的新的消费观和发展观。 2019年, 我国共享经济规模高达32828亿元, 共享经济参与人数约8亿人, 其中服务提供者约7800万人。 共享经济最具代表性的形式当属共享出行和共享住宿。
  2020年11月16日, 全世界最大的共享住宿独角兽Airbnb发布招股说明书, 揭开了其商业模式创新的神秘面纱, 披露了其成立以来取得的经营业绩。 12月10日, Airbnb在纳斯达克上市, 募集资金35亿美元, 12月21日, 其市值高达979亿美元, 超过连锁酒店巨头万豪(413亿美元)和希尔顿(289亿美元)的市值总和。 本文通过分析Airbnb这个创新创业典型案例, 剖析其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业绩计量难题, 探讨共享经济值得关注的特殊会计问题。
  一、Airbnb的商业模式创新
  Airbnb的创新创业颇具传奇色彩。 2007年10月10日, 国际设计大会在旧金山召开, 酒店爆满, 一房难求, 正在为支付房租发愁的两位主修设计的学生Brian和Joe如获至宝, 立即开通了名为AirBedandBreakfast.com的网站, 邀请订不到酒店客房的参会者入住他俩合租的公寓, 承诺提供气垫床和简单早餐, 希望借此赚取外快, 缓解房租支付压力。 三位设计师Michael、Kat和Amol应邀入住, 成为世界上最早入住共享住宿的住客。 他们受到Brian和Joe的热情接待, 获得了有别于酒店的绝佳住宿体验, Brian和Joe因此得到了极大鼓舞。 2008年软件工程师Nathan Blecharczyk与Brian和Joe共同发起设立了Airbnb。 13年来, Airbnb始终秉持向旅游者和出差者提供獨一无二住宿体验的价值主张, 经过艰辛创业, 现已发展成全世界最大的共享住宿巨擘。 截至2020年9月30日, 来自220多个国家约10万个城市的400多万个房东通过Airbnb平台提供了740多万间客房, 累计接待了超过8.25亿的住客, 创造了1100多亿美元的收入[2] 。 通过资源整合, Airbnb提供的客房数使世界五大酒店望尘莫及, 见图1。
  2019年Airbnb的预订总值(Gross Booking Value,GBV)高达380亿美元, 超过万豪209.72亿美元的营业收入, 若按实际确认的营业收入排名, Airbnb排在全球十大酒店的第四名, 见图2。
  经过探索, Airbnb的三位创始人认为依靠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任感和安全感是促成陌生人愿意共享住宿的关键所在, 这成为Airbnb的价值追求, 并最终促使Airbnb选择了平台型的商业模式, 使其成为高效匹配客房供给与入住需求的撮合者: 数以百万计的房东通过共享住宿平台增加了收入, 结交了朋友; 数以亿计的住客借助平台节省了住宿开支, 享受了独特的住宿体验。 通过信息科技平台, 为房东和住客赋能, 使他们享受增值服务, 是Airbnb平台广受青睐的原因。 Airbnb平台为房东提供的增值服务主要包括:策划品牌营销, 提高客房入住率; 提供设计方案, 提升客房舒适性; 调查住客背景, 确保经营安全性; 开发预订系统, 提高管理便捷性; 代表房东投保, 降低财产保费率; 办理租金结算, 降低账款坏账率; 反馈住客意见, 提高服务满意度。 Airbnb平台向住客提供的增值服务主要包括:通过网络信息技术, 协助住客便捷预订; 开展房东背景调查, 确保住客入住安全; 提供形式多样房源, 匹配住客个性化需求; 开通住客评价功能, 用好口碑溢出效应; 提供费用结算服务, 实现在线安全支付; 搭建社区交友平台, 密切房东住客交往。
  Airbnb利用信息科技整合了海量的闲置住宿资源, 创新了酒店服务业的商业模式, 颠覆了旅游和出差的住宿理念, 在共享住宿领域里开了历史先河。 图3以商业模式画布的方式, 描绘了Airbnb商业模式的九大构成要素。
  二、Airbnb的业绩计量难题
  企业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评价标准与会计准则对经营业绩的计量规定往往存在差异, 孰优孰劣? 何者更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 解答这两个问题, 对于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意义重大。 共享经济企业商业模式独特, 业绩计量难题突出。 就Airbnb而言, 其业绩计量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预定总值与营业收入, 何者更能反映经营规模? Airbnb的预订总值由房东收入、向房东和住客收取的服务费以及代政府收取的税收等三个项目组成, 计算该指标时已经扣除住客当期取消或改变预订的相应收入。 而营业收入是指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规定, 采用净额法确认的服务费收入。 图4列示了Airbnb过去五年的预订总值和营业收入。   由图4可知, 2015 ~ 2019年, Airbnb的预订总值为1104亿美元, 而营业收入总额为135.93亿美元, 仅占预订总值的12.31%。 Airbnb的管理层认为, 预订总值是营业收入的先导指标, 比营业收入更能体现Airbnb的经营规模和市场竞争力。 从商业模式的角度看, Airbnb是一个匹配房东供给与住客需求的平台, 对平台经营业绩的衡量, 关键在于平台能够促成多少房东提供房源和吸引多少住客入住。 商业模式的核心要义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向客户传递价值、在服务客户中为股东创造价值。 商业模式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为客户创造价值, 其次才考虑如何为股东创造价值, 因为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如果对客户没有价值可言, 企业将难以持续经营, 为股东创造价值也将成为无水之源。 因此, 从商业模式的角度看, 预订总值比营业收入更能反映Airbnb实际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力量。 同时披露预订总值和營业收入有助于投资者正确评估Airbnb管理层的市场开拓能力和所取得的实际成效, 值得倡导推广。 如果仅仅披露预订总值或仅仅披露营业收入, 既可能误导投资者, 也有悖于其商业模式。 共享住宿如此, 共享出行亦然。 譬如, Uber年报除披露营业收入外, 也披露预订总值, 2019年其预订总值为650亿美元, 远高于其141.47亿美元的营业收入。 同时披露预订总值和营业收入, 已经成为共享经济企业的共识和惯例。
  2. 税后利润与EBITDA, 何者更能反映经营业绩? 高科技企业和新经济企业在披露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GAAP Measures)的同时, 往往还披露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Non-GAAP Measures), Airbnb也不例外。 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形式多样, 不一而足, 最常见的当属调整后的EBITDA(扣除利息、税收、折旧和摊销前的盈利)。 表1列示了Airbnb将税后利润调节为EBITDA的过程。
  从表1可以看出, 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与经营活动不相关的项目, 如所得税、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其他费用和其他收入; 二是不涉及现金流量的项目, 如折旧与摊销、股票期权费用。 剔除这两类调整事项后, Airbnb过去五年中2017年和2018年的经营业绩由负转正, 其余三年虽然仍为负数, 但亏损幅度大幅下降。
  Airbnb之所以剔除上述调整项目, 主要基于这样的考虑:这些项目要么不涉及现金流量, 要么发生时间难以预测, 且其发生不是由企业核心经营业务所驱动, 如果将其纳入经营业绩的计量, 不仅会导致企业不同时期的经营业绩缺乏可比性, 而且也会造成其经营业绩难以与其他企业进行横向比较。
  一方面, Airbnb的管理层认为, 调整后的EBITDA既有助于投资者和其他攸关方了解和评价Airbnb的真实经营成果, 也有助于他们将Airbnb的经营成果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 还有助于他们了解Airbnb的内部经营决策方法, 因为经营费用控制、经营业绩评价、战略规划制定和年度预算编制都是以调整后的EBITDA为基础的。
  另一方面, Airbnb也承认, 将调整后的EBITDA作为经营业绩指标存在一些不足:①该指标不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费用、其他收入和其他费用(如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汇兑损益、投资损益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不能反映Airbnb当年业绩的全貌; ②该指标将一些重复发生的非现金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剔除, 折旧和摊销虽然是非现金费用, 但与之相关的资产需要在将来更新, 该指标未能反映更新这些资产或追加资本性支出所需要的全部现金需求; ③该指标剔除了股票期权费用, 而股票期权是Airbnb既定的薪酬激励政策, 在可预见的将来仍将继续发生; ④该指标未反映住宿税准备的变动情况, Airbnb很可能会与房东一起承担代收代付住宿税的责任; ⑤该指标未反映重组费用(2015 ~ 2019年未发生此类费用, 2020年1 ~ 3季度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发生了13.69亿美元的重组费用), 即Airbnb因关闭部分业务或分支机构不得不提前终止员工雇佣协议、资产租赁协议、已签订合同而承担的赔付责任。
  正因为上述缺陷, Airbnb的管理层在招股说明书中提醒投资者不能仅仅将调整后的EBITDA作为评价Airbnb经营业绩的基础, 而应当将其与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结合使用。
  必须指出的是, 将税后利润调整为EBITDA缺乏规范的做法, 不同企业在披露这一业绩指标时由于调整项目不尽相同、调整方法各异, 企业之间的EBITDA缺乏可比性。 为此, 不少投资者呼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此加以规范。 IASB从善如流, 其在2019年12月发布的《一般呈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5] 中主张对EBITDA等管理业绩指标的计算和披露提出规范性要求, 此举无疑将大幅提升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的横向和纵向可比性。
  3. 税后利润与现金流量, 何者更能反映经营业绩? 除了调整后的EBITDA, Airbnb还将自由现金流量(Free Cash Flow)作为另一个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 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 Airbnb的税后利润与自由现金流量存在较大的反差。 尽管过去五年Airbnb的税后利润均为负数, 但自2016年以来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和自由现金流量均为正数。 值得说明的是, Airbnb代房东和住客持有的现金(主要是订金和押金, 2019年末的余额为31.45亿美元)和应付房东和住客的款项(2019年末的余额为31.45亿美元)并不影响其现金流量, 因为这两个项目同时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而自由现金流量是在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基础上扣除购置固定资产的现金流出得出的。
  Airbnb的管理层认为, 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和自由现金流量有助于投资者和其他攸关方评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 而自由现金流量不仅能够反映Airbnb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和向投资者分派现金股利的能力, 而且能够反映Airbnb的财务弹性(Financial Flexibility), 即在逆境中保持生存发展或在顺境中把握市场机遇的能力。   虽然Airbnb的管理层没有说明在反映经营业绩方面税后利润与现金流量孰优孰劣, 但用了不少篇幅披露上述两个重要的现金流量指标, 其用意不说自明。 笔者认为, 某一年度税后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异不足以说明何者更能反映经营业绩, 但如果这两个指标连续五年或十年背道而驰, 或存在巨大反差, 就足以说明税后利润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 现金流量可能是反映经营业绩更好的替代指标。
  企业即使长期亏损, 但只要现金流量不干涸, 也可以继续生存。 反之, 企业即使持续报告利润, 但资金链条一旦断裂, 就将难以为继。 新经济企业尤其如此, 京东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2010 ~ 2019年, 除了2019年实现119亿元税后利润, 其余九年京东都是亏损的, 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除2010和2011年入不敷出外, 其余八年都是入大于出的。 过去十年, 京东的税后利润为-122亿元, 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却高达1156亿元[6] 。 可以说, 京东1300多亿美元的股票市值是由现金流量而不是税后利润支撑的。 由此可见, 在长跨度的时期内(如10年)现金流量大幅、连续超过税后利润, 极有可能表明现金流量比税后利润更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
  三、Airbnb的延伸问题思考
  作为共享住宿的头部企业, Airbnb所面临的经营业绩计量难题在共享经济领域里颇具代表性。 以下基于对Airbnb招股说明书的分析延伸思考的其他会计问题, 对于其他共享经济企业也具有启示意义。 思考探索这些问题, 有助于提高共享经济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使财务报告更好地发挥决策有用、受托责任评价和经济利益分配的功能。
  1. 共享经济是否需要新型的财务报表? 企业的财务报表通常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前者以法律主體作为编制基础, 后者以控制主体作为编制基础。 类似Airbnb这样的共享经济企业, 除了编制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是否需要编制能够反映整个利益集团可获取财务资源和所取得经营业绩的财务报表(简称“利益攸关方报表”)?
  利益攸关方报表, 是指由共享经济生态圈中扮演关键角色的平台企业编制的涵盖其本身及其所服务企业(如Airbnb和提供房源的房东, 但不包括住客)的汇总报表。 利益攸关方利润表和利益攸关方现金流量表可视为介于微观报表与宏观报表之间的中观报表, 旨在反映共享经济生态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全貌。 利益攸关方资产负债表旨在反映共享经济生态圈所能获取的财务资源和所承担的相关债务, 目的是反映共享经济生态圈的服务潜力。
  当然, 利益攸关方报表只能作为辅助性报表, 不宜也不可能作为主要财务报表。 与合并财务报表不同, 利益攸关方报表不是基于控制纽带而是基于业务纽带编制的, 其理论依据、信息需求、决策有用性、编制方法和呈报方式等尚需进一步研究。 笔者认为, 编制和提供利益攸关方报表, 契合共享经济企业的商业模式, 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整个共享经济链条的价值创造以及平台企业为之做出的贡献, 评估共享经济参与方对平台企业的依存度以及平台企业的市场韧性和经济活力。
  2. 共享经济是否需要拓展资产的定义? 符合报表要素定义是会计确认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所有报表要素中, 资产要素居于最核心的地位, 因为负债可以视为负资产, 净资产等于资产与负债的差额, 收益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 费用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 可见, 资产的定义对于会计确认至关重要。
  旧经济时代对报表要素特别是资产的定义, 到了新经济时代是否合理, 需要重新审视。 共享经济不以拥有(Own)或控制(Control)资源为目的, 资源的可接触(Accessible)、可获取(Available)和可使用(Utilizable)才是关键所在。 Uber和滴滴既不拥有也不控制网约车和驾驶员, 但可随时通过接触、获取和使用这些资源为用户提供出行服务, 为股东创造价值。 Airbnb在没有一间客房、一个服务员的情况下, 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酒店服务企业, 靠的就是其资源整合能力。 美团、饿了么在没有拥有或控制任何餐厅和服务员的情况下, 发展成年营业额超过万亿元的餐饮外卖巨擘, 同样说明了整合资源和分享资源的重要性一点都不亚于拥有或控制资源。
  以资源整合和资源分享为特征的共享经济, 对旧经济时代提出的资产要素定义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IASB在2018年修订《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时对资产定义作了重大修改:资产是主体由于过去事项而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 经济资源指有潜力产生经济利益的权利。 从资产的最新定义可以看出, 权利、控制和经济资源是资产定义的三大关键要素。 新的资产定义不像过去那样强调经济利益的确定性, 有利于新经济企业将经济利益不确定的权利确认为资产, 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美中不足的是, 新的资产定义依然保留了“控制”, 这无疑限制了新经济企业特别是共享经济企业对资产的确认。
  世界智慧资本/智慧资产行动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Capital/Asset Initiative,  WICI)指出, 智慧资本等无形资源之所以没有在会计上得到确认, 与准则制定机构在定义资产时过分强调“拥有”或“控制”有关, 并建议将这两个术语改为“可获取”或“可使用”。 WICI的看法不无道理, 共享经济企业主要是通过可获取或可使用的有形和无形资源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 对资源的拥有或控制已经不再是资产的核心要义。 鉴于此, 笔者认为IASB最新资产定义中的“主体由于过去事项而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 如果改为“主体由于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经济资源”, 就更加符合新经济企业整合资源的实际情况。 从这个意义上说, 新经济给我们的一个启示是:报表要素的定义必须与时俱进, 契合企业使用和整合资源方式的发展趋势[7] 。   3. 共享经济是否需要独特的收入确认? 从事共享住宿和共享出行、以平台为商业模式的新经济企业, 在收入确认中到底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一直存有争议。 收入准则要求, 企业应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判断其在从事交易时扮演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Principal)还是代理人(Agent)。 转让前能够控制商品的, 企业为主要责任人, 应当按总额法确认收入。 转让前不能控制商品的, 企业为代理人, 应当按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确认收入, 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 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①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 再转让给客户; ②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③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 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 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 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 包括: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④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 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如Airbnb和Uber均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看似无可争议, 但监管因素导致问题复杂化。 对共享住宿和共享出行的严格监管, 迫使平台企业承担许多额外的责任, 模糊了平台企业所扮演的角色, 致使平台企业不再扮演纯粹的代理人角色。 譬如: 通过Airbnb预订客房的住客, 如果无法顺利入住或出现安全事故, 承担赔偿责任的通常不是房东, 而是Airbnb; 同样地, 通过Uber或滴滴平台获取出行服务的乘客, 因故无法顺利出行, 或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通常也不是司机, 而是平台。 此外, 共享住宿和共享出行的价格决定权通常也掌握在平台手中。 另外, 平台企业往往还负责账款结算, 信用风险也由其承担, 尽管准则不再将是否承担信用风险作为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考虑因素, 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 承担信用风险无疑是主要责任人的重要特征之一。
  基于此, 共享经济平台企业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也并非毫无理论依据。 在收入准则未作进一步修改的情况下, 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目前只能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但准则制定部门似应要求采用净额法的平台企业同时披露预订总值(GBV)或商品交易总值(GMV), 以便于投资者和其他攸关方将其经营规模与采用总额法确认的自营型企业进行横向对比。 此外, 强制要求披露GBV或GMV, 还有助于股票定价, 因为很多新经济企业在上市前或上市后往往处于亏损状态, 只能采用市销率法进行股票定价, 披露GBV或GMV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采用净额法低估收入的问题。
  4. 共享经济是否需要重新审视收益观? 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企业之所以普遍披露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 与准则制定部门秉承的收益观发生改变有关。 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与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既相互联系, 又存在差异。 前者是在税后利润的基础上, 剔除非经营因素(如投资损益、资产处置损益、企业重组损益等)和非现金流量因素(如股票期权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和摊销、资产减值等)得出的业绩计量。 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与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各有利弊, 难分伯仲。 前者基于统一的标准, 较为规范, 横向可比性高, 但与企业内部的业绩评价方法相去甚远; 后者与企业内部对经营业绩的评价方法相契合, 但缺乏统一标准, 横向可比性低。
  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的披露近年来日益普遍[8] , 原因在于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利润表主要基于总括收益观, 日益偏离当期经营收益观。 总括收益观主张采用广义的收益观, 强调保持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凡是影响净资产变动的损益项目, 不论其是否与当期经营有关, 除非是业主投资和业主分派, 否则均应计入利润表。 其结果是, 利润表充斥着大量与经营活动不相关的损益项目, 降低了经营业绩的可预测性。 当期经营收益观淡化了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支持狭义的收益定义, 强调收益仅为当期经营活动的结果, 利润表不应反映与经营活动不相关的损益项目, 这些项目应通过综合收益表反映, 以确保利润表的“纯洁性”, 提高经营业绩的可预测性。
  Airbnb等共享经济企业以及其他新经济企业用了相当大的篇幅披露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 表明投资者对此有强烈的信息需求, 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公认会计原则正日益丧失权威性和相关性。 回归当期经营收益观, 或许是扭转这一不利局面的出路, 值得认真斟酌。 此外, 随着公允价值计量日趋普遍, 回归当期经营收益观, 也可使利润表免受大量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污染”, 以提高利润表的经济利益分配功能和受托责任评价功能, 因为未实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既不能用于利润分配, 也不受企业管理层的控制。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R/OL].http://www.sic.gov.cn,2020-03-09.
  [2] 南方财富网.2019年全球酒店业绩排行榜[EB/OL].http://www.southmoney.com,2020-04-24.
  [3] Airbnb.Prospectus[EB/OL].https://www.sec.gov,2020-11-16.
  [4] Hotels.2019年度全球酒店集团325强[EB/OL].https://www.maigoo.com,2020-07-28.
  [5] IASB. IFRS Standards Exposure Draft:General 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s[EB/OL].https://www.ifrs.org,2019-12-N.
  [6] 黄世忠.如实反映抑或失实反映——基于中美十大新经济企业十年的财务分析[ J].财会月刊,2020(21):3 ~ 8.
  [7] 黄世忠,叶丰滢,陈朝琳,李诗,蒋艳虹.新经济 新模式 新會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0:124 ~ 125.
  [8] 陈燚.折旧?升值?——从GAAP/Non-GAAP 联想会计教育[EB/OL].http://www.nai.edu.cn,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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