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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足于物联网安全法律体制构建的背景下,物联网迅速发展,依赖物联网技术建立起来的“人”与“物”的直接对话模式及“物”与“物”的间接对话模式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法律运行机制,所以一套更加适应的法律机制的构建迫在眉睫
(一)程序法定机制的构建
程序法定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机制的适用。行政主体所适用的行政程序必须是由国家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可以说我国的实体法是一种对于行政主体的法律授权,而程序法则是一种对于行政主体适用法律的制约法;以此来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不受法律行使的侵害,维护人民权益。
在行政实体法律的关系中,商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可以对于商事主体进行调控,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极其容易侵犯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虽然宪法赋予了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加之法律的运行体制不够完善,导致监督权的丧失和行政权的滥用。司法审查是事后性质,同时《行政诉讼法》还把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由此也导致了原本严格的法律体制未能得到良好的运行,这也加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问题,此外加之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在之前的时间内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在多重因素下导致我们的物联网的法律运行机制存在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从最根本的程序法方面根治。
由于行政程序从根本上是对行政权利的一种制约,而行政权其本身就具有反制约的属性,为了能够很好的制约行政权,就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将行政程序法定化,通过规定的程序来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体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初衷;在法定的程序中,必须要给与商事主体一定的保护,在不平等的地位下,商事主体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一定的立法保护的极为必要的。
(二)程序公开机制的构建
程序公开机制的构建是用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其他一切应向社会公开。商事主体可以通过程序公开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将文件公开,才不会使社会存在猜疑,这样才能促物联网机制的良性发展。同时,社会公众也可以起到对权力监督的作用,真正意义上达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权利。
(三)程序公正机制的构建
程序公正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法的行使行政执法权与自由裁量权。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程序法无法对所有的行政行为加以规定,所以只能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流有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行政主体自己去定夺实际情况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人本身就无法做到完美的公平,因此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中,裁判的结果也是因人而异,这就极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由于程序法无法全面的规制所有的事物,这也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构建一个完整的程序公正机制,来平衡自由裁量权,还给社会公众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是今后法律机制完善的必要方向。
在物联网法律适用机制的构建过程中,不仅仅通过程序法的构建,也要通过实体法的完善,首先就得从安全体系的建立与构成方面着手。
(四)安全体系机制的构建
由于目前,物聯网的传感技术主要是RFID。由于RFID只是一个植入芯片,那么这个芯片就很容易被人为感知,其中的内容就难以得到保护,创造者的知识产权也更加容易受到侵犯,那么如何做到在感知传输的过程中保障安全是需要下一番功夫的,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强大的安全体系来保护物联网的数据安全。由于此项项目的难度相对较大,一些小的厂商或企业难以实施与研发,如果长此以往,这样的风气盛行,会导致没有人愿意或敢于去创新,只想着去偷窃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那么这也会导致物联网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最终使得整个体系崩坏。作为国家应该大力扶持物联网信息安全体系的构建,切实保障每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以此来促进,物联网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当代,电子支付成为了时代的潮流。在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消费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种问题会导致消费群体对于电子支付的不信任,从而拖慢物联网经济的发展。此外在电子支付中经常存在平台恶意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如果消费者在支付的过程中对于支付条款的阅读不够自习就极容易进入平台的坑中,本可以一次性付款的被更改为分期借贷,由此而产生大量的利息。而这些事情往往由于金额过小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想要物联网经济持续健康向好的发展,解决以上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物联网是一个新兴发展的项目,国家对于此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对于物联网乱象的监管也不够到位。最后物联网应当能够构建一个物联网自审制度,通过自我的改进而推动物联网的发展,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加以执行力的保障,切实推动物联网法律运行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结语:
物联网发展之迅速是我们始料未及的,对其的管控与法制建设有着一定的滞后。面对物联网的异军突起,加强物联网法律适用机制的构建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构建良好的法律机制促进社会生活的平稳健康发展这条道路,我们仍需要走很久。
参考文献
[1]丁德恒. 我国行政程序法浅谈[J]. 行政论坛. 2005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导读[J].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
[3]刘书艳. 十年后,物联网风行[N]. 《中华工商时报》 2010
[4]叶玲莉. 物联网,下一个万亿级的产业[J]. 《计算机世界》 2015
[5]徐鑫. 浅析从互联网到物联网[J]. 《黑龙江科学 》 2010
作者简介:孙旭阳(2001.11.17),男,安徽省马鞍山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王斯佳(2002.11.23),女,安徽省芜湖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俞润(2002.11.11),男,安徽省庐江县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侯玉婷(2002.8.4),女,安徽省东至县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翁碧君(2001.2.17),女,福建省莆田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朱海根(2001.3.6),男,安徽省寿县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一)程序法定机制的构建
程序法定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机制的适用。行政主体所适用的行政程序必须是由国家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可以说我国的实体法是一种对于行政主体的法律授权,而程序法则是一种对于行政主体适用法律的制约法;以此来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不受法律行使的侵害,维护人民权益。
在行政实体法律的关系中,商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可以对于商事主体进行调控,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极其容易侵犯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虽然宪法赋予了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加之法律的运行体制不够完善,导致监督权的丧失和行政权的滥用。司法审查是事后性质,同时《行政诉讼法》还把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由此也导致了原本严格的法律体制未能得到良好的运行,这也加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问题,此外加之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在之前的时间内并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在多重因素下导致我们的物联网的法律运行机制存在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从最根本的程序法方面根治。
由于行政程序从根本上是对行政权利的一种制约,而行政权其本身就具有反制约的属性,为了能够很好的制约行政权,就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将行政程序法定化,通过规定的程序来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体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初衷;在法定的程序中,必须要给与商事主体一定的保护,在不平等的地位下,商事主体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一定的立法保护的极为必要的。
(二)程序公开机制的构建
程序公开机制的构建是用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其他一切应向社会公开。商事主体可以通过程序公开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将文件公开,才不会使社会存在猜疑,这样才能促物联网机制的良性发展。同时,社会公众也可以起到对权力监督的作用,真正意义上达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权利。
(三)程序公正机制的构建
程序公正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法的行使行政执法权与自由裁量权。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程序法无法对所有的行政行为加以规定,所以只能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流有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行政主体自己去定夺实际情况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是人本身就无法做到完美的公平,因此在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中,裁判的结果也是因人而异,这就极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由于程序法无法全面的规制所有的事物,这也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构建一个完整的程序公正机制,来平衡自由裁量权,还给社会公众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是今后法律机制完善的必要方向。
在物联网法律适用机制的构建过程中,不仅仅通过程序法的构建,也要通过实体法的完善,首先就得从安全体系的建立与构成方面着手。
(四)安全体系机制的构建
由于目前,物聯网的传感技术主要是RFID。由于RFID只是一个植入芯片,那么这个芯片就很容易被人为感知,其中的内容就难以得到保护,创造者的知识产权也更加容易受到侵犯,那么如何做到在感知传输的过程中保障安全是需要下一番功夫的,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强大的安全体系来保护物联网的数据安全。由于此项项目的难度相对较大,一些小的厂商或企业难以实施与研发,如果长此以往,这样的风气盛行,会导致没有人愿意或敢于去创新,只想着去偷窃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那么这也会导致物联网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最终使得整个体系崩坏。作为国家应该大力扶持物联网信息安全体系的构建,切实保障每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以此来促进,物联网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当代,电子支付成为了时代的潮流。在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消费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这种问题会导致消费群体对于电子支付的不信任,从而拖慢物联网经济的发展。此外在电子支付中经常存在平台恶意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如果消费者在支付的过程中对于支付条款的阅读不够自习就极容易进入平台的坑中,本可以一次性付款的被更改为分期借贷,由此而产生大量的利息。而这些事情往往由于金额过小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想要物联网经济持续健康向好的发展,解决以上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由于物联网是一个新兴发展的项目,国家对于此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对于物联网乱象的监管也不够到位。最后物联网应当能够构建一个物联网自审制度,通过自我的改进而推动物联网的发展,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加以执行力的保障,切实推动物联网法律运行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结语:
物联网发展之迅速是我们始料未及的,对其的管控与法制建设有着一定的滞后。面对物联网的异军突起,加强物联网法律适用机制的构建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构建良好的法律机制促进社会生活的平稳健康发展这条道路,我们仍需要走很久。
参考文献
[1]丁德恒. 我国行政程序法浅谈[J]. 行政论坛. 2005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导读[J].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
[3]刘书艳. 十年后,物联网风行[N]. 《中华工商时报》 2010
[4]叶玲莉. 物联网,下一个万亿级的产业[J]. 《计算机世界》 2015
[5]徐鑫. 浅析从互联网到物联网[J]. 《黑龙江科学 》 2010
作者简介:孙旭阳(2001.11.17),男,安徽省马鞍山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王斯佳(2002.11.23),女,安徽省芜湖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俞润(2002.11.11),男,安徽省庐江县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侯玉婷(2002.8.4),女,安徽省东至县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翁碧君(2001.2.17),女,福建省莆田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
朱海根(2001.3.6),男,安徽省寿县人,蚌埠市蚌山区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专业 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