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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就业与再就业、社区生活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增强失地农民的政治参与。通过构建失地农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三位一体的参与式民主模式。能有效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表达和落实,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失地农民;公平;正义;参与式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里,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近十几年来,GDP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9%以上,这与工业化的大力推进密不可分。人口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和必然结果,城市化水平是测量一个工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工业化进程中,城市化浪潮势不可挡,而城市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各种资源的集中,其中土地的集中是基础条件,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而由此引发的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当前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一、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当中诞生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批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有关专家估计,当前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经超过了6000万人,作为城市化的产物,失地农民的队伍将伴随着城市化发展对农村土地的吞噬而日益壮大。传统意义上,农民和土地是密不可分的,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政府用强制力将农民与土地割裂,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使失地农民被迫面临着身份和生活的转型,而在这些转型过程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体现在:
(一)征地补偿中的弱势地位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征用耕地要依法按照标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一定的补偿安置费,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方政府尽量减少征地成本,做法往往十分简单,譬如常见的一次性补偿法。在征地前缺乏与失地农民对于补偿费用的沟通与协商,各地因征地动迁补偿费用争议导致的冲突和上访事件屡见不鲜,造成干群关系紧张。面对地方政府的独断独行,以及各种强制手段,单个失地农民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尤其是在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征地补偿经费很少,许多失地农民生活困难。
(二)就业与再就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常年与土地打交道的失地农民,往往没有其他的谋生手段,尤其是年纪偏大的农民群体,他们既缺乏非农业劳动技能,又难以适应变化的环境。不少地方政府会采取一定的就业与再就业措施,但是,面对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和不断上升的失业率,政府所采取的各种就业措施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失地农民就业前景十分狭窄,就业压力大。由于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地方政府不能明确掌握失地农民的就业需求,所提供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一般十分简单,即使获得就业的失地农民,也往往只能从事最苦、最累的行业,收入微薄。
(三)社区生活中的弱势地位
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型后,失地农民过上了像城市居民一般的社区生活,但失地农民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民,他们往往被安置在城市边缘或城郊,享受不到同等的医疗、养老、求学和发展等方面的待遇。生活方式发生的巨大改变使得不少失地农民长时间无法适应,各种社会保障措施没有落实,其心理压力无处表达,无法得到应有的关注。久而久之,他们的生活和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二、保障公平与正义需要提高失地农民政治参与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即公平的思想,“它表达了正义原则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得到一致同意这一思想。”这里的原始状态指的是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这个纯粹假设的状态“保证了任何人处于同一状态,任何人都不能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于是公平的协议或交易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虽然这种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每个人生来就处在特定的社会状态,但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符合正义即公平的原则,那么它事实上就几乎成为一种自愿的安排,因为它符合自由而平等的人在公平情况下可能会同意的原则。”所以,确定公平即正义的原则,是保障一个社会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实现良性发展的基础条件。
失地农民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彰显了公平和正义的缺失,这导致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政府扮演着“人民公仆”的角色,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但政府并不天然代表人民,它作为一个社会集团,必然存在自己的私利。具体表现是:政府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主导力量,往往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换取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失地农民的弱势地位。因此,必须利用制度性安排将政府决策的私利化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使政府的决策更加接近民意,更其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
广泛收集民意是政府科学决策的前提,这需要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让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到政治决策中,增进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监督。失地农民是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他们应该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制订,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失地农民参与政治的应然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参与政治是人的本能。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政治动物,天生要过共同体生活。”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环境下,人们的利益受损,从而萌生了维权的强烈意愿,促使人们探索利益诉求渠道。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和集体、国家的利益之间存在经常性的冲突,失地农民渴望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更多地参与政治。另一方面,参与式民主是防止政府失败的重要保障。政府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代表人民的利益,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局限性,引发了政府对社会矛盾调节的无效和过度干预,“好心办坏事”现象层出不穷,这就是实质上的政府失败。因此,纯粹依赖政府保障公共利益是无法实现的。参与式民主有利于多元利益的表达,增进政府对民意的收集,同时也增强对政府的外部监督,促使政府更有效地行使权力,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参与式民主的制度安排
参与式民主的前提条件是形成社会利益集团。政府在政治活动中的具有绝对优势,这首先体现在政府是一个强大的集团,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共资源和暴力机关,而失地农民却形单影只,缺乏经济和政治资源的支撑,政府和失地农民不平等的地位,极易造成政府对失地农民利益的忽视和侵犯。这客观上要求失地农民组织自己的利益集团,与政府进行博弈,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形成利益集团是人民理性选择的结果。假设单个失地农民采取行动,他的行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力量单薄,缺乏资源和设备等支持条件,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其要求极易遭到轻视和忽视;受自身认知和能力的影响,制订的行动方案和提 出的要求比较简单,容易被推翻;需要花费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必须承担一定的费用。单个失地农民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各方面的“投人”,而结果能否补偿其“投入”,事先是无法确定的,他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单个失地农民往往不会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即使他有很强烈的愿望。
失地农民结成利益集团,通过集团进行利益诉求,将使其力量明显增强,更能得到政府的关注,集思广益使得行动方案更加合理,利益要求能得到很好的整合,虽然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协商,集团中也可能出现策略行为和搭便车现象,但合理的制度安全能够有效降低利益集团的负面影响,让它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表达民意,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满足。
(一)失地农民通过协商形成团体利益要求
失地农民是政治参与的利益主体,是参与式民主的基本构成要素。最理想的结果是失地农民都直接参与到政策过程中,达成共识,使个人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但由于客观条件的约束,集体规模越大,利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越大,协调的成本增加,形成共识的可能性就越小,不仅不能得到有效的结果,反而会使失地农民的损失更大。所以,有必要将失地农民按一定标准划分成规模适中的团体(例如,按农户每10-15户划分为一个团体),每个团体由利益相近的失地农民自由组合,团体内部充分协商,得出较为一致的团体利益要求。
(二)村委会是共同利益表达的中介
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如果失地农民被安置到社区,转变为社区居民,则由居民直接选举出居委会),是村民共同利益向政府表达的中介。从第一个层面来讲,村委会是民意直选的结果,能代表民意,但另—个层面上看,村委会仅仅是少数几个只组成的团体,需要广泛获取失地农民的需求信息,才能保证失地农民权益的正确表达。此外,村委会还具有一定利益整合的功能,把由失地农民组成的各个团体的利益要求汇总整合,提交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获得了较为统一的信息情报,能更有效率、更经济地制订和执行政策。
(三)乡镇政府在共同利益的指导下制订和调整政策
乡镇政府是制订、落实与失地农民利益有关的政策的直接主体,它通过村委会传达的有关失地农民共同利益的需求和意见,及时、有针对性地制订政策,保证利益需求得到有效回应。同时,政策的制订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政府制订政策后,要反馈给失地农民利益团体,由失地农民利益团体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通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使政策和失地农民的诉求保持高度一致,再由政府来执行政策。这既是保证政策对失地农民利益需要的有效反映,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是对村委会的有力监督,防止其作为共同利益表达的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等漏洞,打着民意的幌子,替自己所在的小团体谋私利。对于不能充分反映民意的村委会,村民有权利向政府提出罢免。
四、结束语
失地农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是参与式民主模式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失地农民团体是利益的诉求者,村民委员会是利益的中介传达者,政府是利益的落实者。三者在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充分互动,共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增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个参与式民主模式要有两个重要支撑:
一是财政保障。三个要素的建立和运作都需要资金的支持,需要政府设立必要的基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一定的资金,保障失地农民和村委会有效的政治参与。
二是监督保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是防止团体内部或团体之间形成私利联盟的必要措施,是保障这种参与民主模式有效运作的基础条件。监督是十分广泛的,既包括要素内部的监督,也包括要素之间的监督。
关键词:失地农民;公平;正义;参与式民主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年里,我国国民经济飞速发展,近十几年来,GDP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9%以上,这与工业化的大力推进密不可分。人口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和必然结果,城市化水平是测量一个工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工业化进程中,城市化浪潮势不可挡,而城市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各种资源的集中,其中土地的集中是基础条件,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用地,而由此引发的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当前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一、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当中诞生的一个特殊群体,随着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批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地。有关专家估计,当前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已经超过了6000万人,作为城市化的产物,失地农民的队伍将伴随着城市化发展对农村土地的吞噬而日益壮大。传统意义上,农民和土地是密不可分的,土地是农民生存的保障。政府用强制力将农民与土地割裂,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使失地农民被迫面临着身份和生活的转型,而在这些转型过程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体现在:
(一)征地补偿中的弱势地位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征用耕地要依法按照标准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一定的补偿安置费,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补偿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方政府尽量减少征地成本,做法往往十分简单,譬如常见的一次性补偿法。在征地前缺乏与失地农民对于补偿费用的沟通与协商,各地因征地动迁补偿费用争议导致的冲突和上访事件屡见不鲜,造成干群关系紧张。面对地方政府的独断独行,以及各种强制手段,单个失地农民根本无法与之抗衡。尤其是在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征地补偿经费很少,许多失地农民生活困难。
(二)就业与再就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常年与土地打交道的失地农民,往往没有其他的谋生手段,尤其是年纪偏大的农民群体,他们既缺乏非农业劳动技能,又难以适应变化的环境。不少地方政府会采取一定的就业与再就业措施,但是,面对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压力和不断上升的失业率,政府所采取的各种就业措施都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失地农民就业前景十分狭窄,就业压力大。由于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机制,地方政府不能明确掌握失地农民的就业需求,所提供的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一般十分简单,即使获得就业的失地农民,也往往只能从事最苦、最累的行业,收入微薄。
(三)社区生活中的弱势地位
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型后,失地农民过上了像城市居民一般的社区生活,但失地农民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民,他们往往被安置在城市边缘或城郊,享受不到同等的医疗、养老、求学和发展等方面的待遇。生活方式发生的巨大改变使得不少失地农民长时间无法适应,各种社会保障措施没有落实,其心理压力无处表达,无法得到应有的关注。久而久之,他们的生活和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二、保障公平与正义需要提高失地农民政治参与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即公平的思想,“它表达了正义原则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得到一致同意这一思想。”这里的原始状态指的是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这个纯粹假设的状态“保证了任何人处于同一状态,任何人都不能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于是公平的协议或交易的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虽然这种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每个人生来就处在特定的社会状态,但罗尔斯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符合正义即公平的原则,那么它事实上就几乎成为一种自愿的安排,因为它符合自由而平等的人在公平情况下可能会同意的原则。”所以,确定公平即正义的原则,是保障一个社会解决各种矛盾冲突、实现良性发展的基础条件。
失地农民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彰显了公平和正义的缺失,这导致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政府扮演着“人民公仆”的角色,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者,但政府并不天然代表人民,它作为一个社会集团,必然存在自己的私利。具体表现是:政府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主导力量,往往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换取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失地农民的弱势地位。因此,必须利用制度性安排将政府决策的私利化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使政府的决策更加接近民意,更其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
广泛收集民意是政府科学决策的前提,这需要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让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到政治决策中,增进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监督。失地农民是一个庞大的利益群体,他们应该通过有效的途径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制订,维护自身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失地农民参与政治的应然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参与政治是人的本能。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人是政治动物,天生要过共同体生活。”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环境下,人们的利益受损,从而萌生了维权的强烈意愿,促使人们探索利益诉求渠道。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和集体、国家的利益之间存在经常性的冲突,失地农民渴望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更多地参与政治。另一方面,参与式民主是防止政府失败的重要保障。政府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下开展活动,全心全意代表人民的利益,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局限性,引发了政府对社会矛盾调节的无效和过度干预,“好心办坏事”现象层出不穷,这就是实质上的政府失败。因此,纯粹依赖政府保障公共利益是无法实现的。参与式民主有利于多元利益的表达,增进政府对民意的收集,同时也增强对政府的外部监督,促使政府更有效地行使权力,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三、参与式民主的制度安排
参与式民主的前提条件是形成社会利益集团。政府在政治活动中的具有绝对优势,这首先体现在政府是一个强大的集团,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共资源和暴力机关,而失地农民却形单影只,缺乏经济和政治资源的支撑,政府和失地农民不平等的地位,极易造成政府对失地农民利益的忽视和侵犯。这客观上要求失地农民组织自己的利益集团,与政府进行博弈,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形成利益集团是人民理性选择的结果。假设单个失地农民采取行动,他的行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力量单薄,缺乏资源和设备等支持条件,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其要求极易遭到轻视和忽视;受自身认知和能力的影响,制订的行动方案和提 出的要求比较简单,容易被推翻;需要花费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必须承担一定的费用。单个失地农民为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各方面的“投人”,而结果能否补偿其“投入”,事先是无法确定的,他要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单个失地农民往往不会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即使他有很强烈的愿望。
失地农民结成利益集团,通过集团进行利益诉求,将使其力量明显增强,更能得到政府的关注,集思广益使得行动方案更加合理,利益要求能得到很好的整合,虽然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协商,集团中也可能出现策略行为和搭便车现象,但合理的制度安全能够有效降低利益集团的负面影响,让它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表达民意,使失地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满足。
(一)失地农民通过协商形成团体利益要求
失地农民是政治参与的利益主体,是参与式民主的基本构成要素。最理想的结果是失地农民都直接参与到政策过程中,达成共识,使个人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但由于客观条件的约束,集体规模越大,利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越大,协调的成本增加,形成共识的可能性就越小,不仅不能得到有效的结果,反而会使失地农民的损失更大。所以,有必要将失地农民按一定标准划分成规模适中的团体(例如,按农户每10-15户划分为一个团体),每个团体由利益相近的失地农民自由组合,团体内部充分协商,得出较为一致的团体利益要求。
(二)村委会是共同利益表达的中介
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如果失地农民被安置到社区,转变为社区居民,则由居民直接选举出居委会),是村民共同利益向政府表达的中介。从第一个层面来讲,村委会是民意直选的结果,能代表民意,但另—个层面上看,村委会仅仅是少数几个只组成的团体,需要广泛获取失地农民的需求信息,才能保证失地农民权益的正确表达。此外,村委会还具有一定利益整合的功能,把由失地农民组成的各个团体的利益要求汇总整合,提交给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获得了较为统一的信息情报,能更有效率、更经济地制订和执行政策。
(三)乡镇政府在共同利益的指导下制订和调整政策
乡镇政府是制订、落实与失地农民利益有关的政策的直接主体,它通过村委会传达的有关失地农民共同利益的需求和意见,及时、有针对性地制订政策,保证利益需求得到有效回应。同时,政策的制订是一个循环的过程,政府制订政策后,要反馈给失地农民利益团体,由失地农民利益团体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通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使政策和失地农民的诉求保持高度一致,再由政府来执行政策。这既是保证政策对失地农民利益需要的有效反映,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是对村委会的有力监督,防止其作为共同利益表达的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等漏洞,打着民意的幌子,替自己所在的小团体谋私利。对于不能充分反映民意的村委会,村民有权利向政府提出罢免。
四、结束语
失地农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是参与式民主模式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失地农民团体是利益的诉求者,村民委员会是利益的中介传达者,政府是利益的落实者。三者在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充分互动,共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增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个参与式民主模式要有两个重要支撑:
一是财政保障。三个要素的建立和运作都需要资金的支持,需要政府设立必要的基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一定的资金,保障失地农民和村委会有效的政治参与。
二是监督保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是防止团体内部或团体之间形成私利联盟的必要措施,是保障这种参与民主模式有效运作的基础条件。监督是十分广泛的,既包括要素内部的监督,也包括要素之间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