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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于《慈善法》兴趣不高,表现消极被动。是因为国家要加快《慈善法》出台的步伐,不能不关注和发表意见。
中国慈善发展状态不好,并非立法滞后造成的,而是体制、政策及其由此带来的观念和文化落后造成的。在很长时间里,慈善只能官办国营,公民行善——做本该属于自己权利分内的事反而被视为非法。国营慈善垄断资源,造成慈善信任危机,慈善乱象不断,公众慈善热情受挫伤。在《慈善法》研究中,这些基本问题并没有摆到桌面上讨论,一些地方政府现在还在搞派捐。
我的看法,其实只要把已有法律法规制度修改好,执行好就可以了。现在连一些子法改来改去改了好多年都出不来,而要把一部慈善大法搞好,在逻辑上说不通。可以判断,现在连一些基本问题、初级问题都还没有讨论清楚,出台《慈善法》显得有些仓促。
最大的问题还不止于此。就在我们慈善立法还在讨论一些基础问题、老问题、甚至可以说是过时问题的时候,欧美慈善界早已在检讨那种撒钱资助方式的慈善效率不高、不可持续、不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开始探索用商业手段做公益,解决社会问题。出现了社会企业、影响力投资等公益创新模式。
中国基金会也在搞社会投资,今年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论坛暨联盟已经启动。但基金会对社会企业的投资已经碰到法律法规的障碍。
从世界范围看,公益与商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有时候分不清是做公益还是做商业。你说深圳残友是公益还是商业?《慈善法》对这些边界怎么掌握,要在哪里切一刀?切得不好会不会遏制社会创新?
更严重的是互联网公益正在颠覆我们眼中的慈善模式,打破了以往慈善的玩法。我在一年前还在讲慈善组织在慈善结构图中处于中心位置。互联网打破了这个规则,公益创新和互联网公益正在去中心化,去中介化,去边界化。因为互联网打破了空间障碍,个人对个人的、公民互助的传统慈善即私益慈善正在回归、回潮、复辟,公民不用通过组织,自己选择慈善救助对象很方便了。
《慈善法》对于互联网激发的公民自愿参与的这种低门槛、触手可及的慈善行为如何保护?一个借助移动互联网正在兴起的全民慈善时代正在到来。如果一部新《慈善法》不去规范这些新的慈善模式和行为,显然不妥;而没有搞清情况,做出不当规范,再一次抑制公民的慈善热情,那更是可怕。
今天,我是要对《慈善法》的快速出台泼冷水。昨天与一位朋友讨论,她说,《慈善法》研究的是过时问题。这句话可谓一针见血。
前瞻性是立法思想的重要原则。
如果《慈善法》研究的是老问题、过时问题,即便是对这类问题的研究还莫衷一是,并没有搞清楚;
如果《慈善法》的研究对全球在反思百年慈善经验教训后兴起的社会企业运动、影响力投资、商业与可持续慈善融合的全球社会创新无动于衷,甚至用陈旧观念阻碍这一创新潮流;
如果《慈善法》研究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给公益带来的革命性变革视而不见——这场让全民只需动动指尖就能自由参与、甚至可以由此决定慈善组织生死存亡的互联网公益台风来得如此凶猛,今年几乎难以预见明年会发生什么;
如果社会发展变化如此之快,而我们在座的各位所代表的国家立法部门,政府,公益界,企业界,学界,传媒界,慈善活动的主体——每一位公民都还在新环境中学习、探索、实践、创新、试错,那么,在这种背景下仓促出台《慈善法》实在不合时宜。
(本文根据其在“《慈善法》民间版本研讨会”上发言整理,徐永光本人修订后刊发)
中国慈善发展状态不好,并非立法滞后造成的,而是体制、政策及其由此带来的观念和文化落后造成的。在很长时间里,慈善只能官办国营,公民行善——做本该属于自己权利分内的事反而被视为非法。国营慈善垄断资源,造成慈善信任危机,慈善乱象不断,公众慈善热情受挫伤。在《慈善法》研究中,这些基本问题并没有摆到桌面上讨论,一些地方政府现在还在搞派捐。
我的看法,其实只要把已有法律法规制度修改好,执行好就可以了。现在连一些子法改来改去改了好多年都出不来,而要把一部慈善大法搞好,在逻辑上说不通。可以判断,现在连一些基本问题、初级问题都还没有讨论清楚,出台《慈善法》显得有些仓促。
最大的问题还不止于此。就在我们慈善立法还在讨论一些基础问题、老问题、甚至可以说是过时问题的时候,欧美慈善界早已在检讨那种撒钱资助方式的慈善效率不高、不可持续、不能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开始探索用商业手段做公益,解决社会问题。出现了社会企业、影响力投资等公益创新模式。
中国基金会也在搞社会投资,今年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论坛暨联盟已经启动。但基金会对社会企业的投资已经碰到法律法规的障碍。
从世界范围看,公益与商业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有时候分不清是做公益还是做商业。你说深圳残友是公益还是商业?《慈善法》对这些边界怎么掌握,要在哪里切一刀?切得不好会不会遏制社会创新?
更严重的是互联网公益正在颠覆我们眼中的慈善模式,打破了以往慈善的玩法。我在一年前还在讲慈善组织在慈善结构图中处于中心位置。互联网打破了这个规则,公益创新和互联网公益正在去中心化,去中介化,去边界化。因为互联网打破了空间障碍,个人对个人的、公民互助的传统慈善即私益慈善正在回归、回潮、复辟,公民不用通过组织,自己选择慈善救助对象很方便了。
《慈善法》对于互联网激发的公民自愿参与的这种低门槛、触手可及的慈善行为如何保护?一个借助移动互联网正在兴起的全民慈善时代正在到来。如果一部新《慈善法》不去规范这些新的慈善模式和行为,显然不妥;而没有搞清情况,做出不当规范,再一次抑制公民的慈善热情,那更是可怕。
今天,我是要对《慈善法》的快速出台泼冷水。昨天与一位朋友讨论,她说,《慈善法》研究的是过时问题。这句话可谓一针见血。
前瞻性是立法思想的重要原则。
如果《慈善法》研究的是老问题、过时问题,即便是对这类问题的研究还莫衷一是,并没有搞清楚;
如果《慈善法》的研究对全球在反思百年慈善经验教训后兴起的社会企业运动、影响力投资、商业与可持续慈善融合的全球社会创新无动于衷,甚至用陈旧观念阻碍这一创新潮流;
如果《慈善法》研究对于移动互联网时代给公益带来的革命性变革视而不见——这场让全民只需动动指尖就能自由参与、甚至可以由此决定慈善组织生死存亡的互联网公益台风来得如此凶猛,今年几乎难以预见明年会发生什么;
如果社会发展变化如此之快,而我们在座的各位所代表的国家立法部门,政府,公益界,企业界,学界,传媒界,慈善活动的主体——每一位公民都还在新环境中学习、探索、实践、创新、试错,那么,在这种背景下仓促出台《慈善法》实在不合时宜。
(本文根据其在“《慈善法》民间版本研讨会”上发言整理,徐永光本人修订后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