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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表、追诉方、审判方均需对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就当事人及其代表而言,审查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是其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的前提,是其依法行使辩护权或追诉权的前提;对于追诉方而言,是其履行国家追诉职能的需要,也是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需要;对于审判方而言,是其确定鉴定结论是否符合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并进而判断其证明力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