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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上,韩国提出建设多层级全球金融安全网,重点是充分发挥在金融危机后脱颖而出的区域融资协议的作用,预防并应对危机。
多层级全球安全网更加强大,因為各层级之间形成互补,而不是相互冲突。
区域融资协议有效运转,可以帮助新兴市场经济体降低对外汇储备的依赖,有利于全球经济再平衡。
过去,我们经历过多次全球性金融危机。莱因哈特(Reinhart)和罗戈夫(Rogoff)教授在著述中指出,人们爱说“这一回有所不同”,并宣称不会再发生危机。事实上,我们不断重复着同样的错误。不仅如此,金融危机的间隔周期还越来越短,而溢出效应的严重性和危机的波及范围也不断升级。
区域融资协议成為重要的危机应对机制
过去20年,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资本流动的波动性都在持续加大。特别是在一些新兴国家,这种波动更為严重,它们遭受了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外部冲击。即便危机过后,潜在风险仍挥之不去,发达国家的宽松货币政策使得全球流动性依旧泛滥,发达和新兴国家的经济增长都疲弱无力。因此,结成各种各样的全球安全网变得更加重要。
2010年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在韩国的倡议下,启动了围绕构建全球金融安全网(Global Financial Safety Net,简称GFSN)的讨论。韩国提出了多层级全球金融安全网的概念,即除了全球层级外,还可构建国家、地区、双边等不同层级。在首尔和戛纳峰会上,G20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改善IMF危机预防机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比如灵活信用额度(Flexible Credit Line,简称FCL)、预防性信用额度(Precautionary Credit Line,简称PCL)和预防及流动性信用额度(Precautionaryand Liquidity Line,简称PLL)。不过,在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之后,区域融资协议(Regional FinandngArrangemerits,简称RFAs)和各国央行之间的双边货币互换额度也脱颖而出,成為重要的危机应对机制。
区域融资协议取得的进展尤為显著。近期,欧洲稳定机制(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简称ESM)继欧洲金融稳定安排(European Financial Stability Facility,简称EFSF)之后,在欧元区启动。在2012年5月的“东盟与中日韩10+3”(ASEAN+3)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上,达成了一项协议,旨在加强清迈倡议多边化(Chiang MaiInitiative Multilateralization,简称CMIM),将其资金规模扩大一倍,提高与IMF贷款规划的脱钩比例,并引入一项危机预防功能。欧亚经济共同体(Eurasi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urAsEC)的反危机基金(Anti Crisis Fund,简称ACF)2009年启动,旨在促进欧亚国家的经济合作。拉丁美洲的拉美储备基金(Fondo Latin Americano de Reservas,简称FLAR)和中东的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Arab Monetary Fund,简称AMF),也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金砖国家(BRICS)也在考虑达成各国间的货币互换协议和建立共同储备。
“金融区域主义”的概念由此产生,甚至有人担心,区域融资协议可能取代IMF。不过,多层级全球安全网更加强大,因為各层级之间形成互补,而不是相互冲突。区域融资协议的有效运转,还可以帮助新兴市场经济体降低对外汇储备的依赖,有利于全球经济再平衡。
区域融资协议最大的优点是:它们可以基于对成员国更好的了解,灵活地对危机做出反应。它们还具备多种多样的支持机制。例如,EFSF和CMIM都有危机预防机制,它们以IMF的FCL和PLL為蓝本,但条件更灵活。EFSF/ESM干预政府债券一级和二级市场,并支持银行扩大资本。EurAsEC的ACF為基础设施投资提供贷款。
不过,尽管它们相对有能力為小国提供支持,但还不足以应对大型区域性系统危机。EFSF/ESM是最大的区域融资协议,其拥有的资源相当于所在地区2011年GDP的6.9%,而CMIM和FLAR的资源分别只达到各自地区GDP的1.5%和0.23%。
同时,区域融资协议的监督职能通常较弱,不过有些区域融资协议有独立的监督职能,并正在努力加强该职能。以CMIM為例,2011年启动了新的监督机构“东盟+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ASEAN+3 Macroeconomic Research Office,简称AMRO)。
IMF和区域融资协议之间的关系有些杂乱无章,各项区域融资协议都与IMF有着不同层面的合作。欧洲和IMF通过联合计划為欧元区成员国提供支持。CMIM则与一项“IMF挂钩项目”(IMFlink)相伴而生,每当成员国提款高于30%的借款上限时,必须有一个与之挂钩的IMF项目,如果条件满足的话,这一上限有望在2014年提高至40%。其他区域融资协议在為成员国提供支持时,与IMF之间的合作则较少。
為了建立一个更具系统性和稳定性的危机应对机制,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区域融资协议,并充分发挥IMF和区域融资协议各自的优势,也有必要在IMF和区域融资协议之间保持连贯稳定的合作关系。
区域融资协议与IMF的分工与合作
区域融资协议若要进一步发展,应建立稳定的融资和运营基础。為此,需要重新审核区域融资协议的资源充足性、筹资机制、治理结构以及為成员国提供的支持计划。尤其重要的是,要加强区域融资协议的监督职能。推动区域融资协议发展的一种方式是建立定期对话渠道,它有助于在不同区域融资协议之间交换信息和建立基准点。类似IMF和多边开发银行(MDBs)的国际机构也可参与这一进程,分享观点、加强合作。為了促进这一进程,G20可以主动出击,定期召开会议。
為了建立协调迅速的危机应对机制,草拟有关IMF和区域融资协议之间的合作及分工指引十分必要。在戛纳峰会上,G20认同了一系列二者之间的合作原则,这可以成為二者合作的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主要针对欧洲和CMIM,并不涵盖其他各种区域融资协议及其角色。因此需要审视这些原则的合理性,并做出必要的完善。
区域融資协议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拟定与IMF的分工形式。例如,区域融资协议可以与IMF联合应对国际收支危机,同时在其他贷款政策方面,保持各自支持方式的独立。另一种选择是,当国家面临个别冲击时,区域融资协议独立為其提供支持;当国家面临区域性系统冲击或全球冲击时,区域融资协议与IMF一道為其提供支持。
区域融资协议还可以拟定与IMF合作项目的具体形式,包括如何设计支持项目、分配出资比例和实行监督。在基本原则的范围内,不同的区域融资协议可以有所不同,因為每项区域融资协议都有各自不同的条件。在最初阶段,可以借鉴欧洲的经验。
从中期来看,IMF可以考虑引入一项预防性信用额度,用于与区域融资协议联合提供贷款。当察觉到危机严重的蔓延风险,并且很可能发展成区域性系统风险时,就可以将“IMF-区域融资协议联合预防性信用额度”提供给某个国家集团,或以单边形式提供给数个国家,这样就有可能降低“污名效应”(stigma effect)和先行者问题。
我希望,区域融资协议能够更上一层楼,多层级金融安全网的有序运行框架也能够日臻完善,这将增强全球经济的稳定性。為了实现这一点,需要区域融资协议、G20、IMF、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相关国际金融机构积极交换看法和参与讨论。
多层级全球安全网更加强大,因為各层级之间形成互补,而不是相互冲突。
区域融资协议有效运转,可以帮助新兴市场经济体降低对外汇储备的依赖,有利于全球经济再平衡。
过去,我们经历过多次全球性金融危机。莱因哈特(Reinhart)和罗戈夫(Rogoff)教授在著述中指出,人们爱说“这一回有所不同”,并宣称不会再发生危机。事实上,我们不断重复着同样的错误。不仅如此,金融危机的间隔周期还越来越短,而溢出效应的严重性和危机的波及范围也不断升级。
区域融资协议成為重要的危机应对机制
过去20年,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资本流动的波动性都在持续加大。特别是在一些新兴国家,这种波动更為严重,它们遭受了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外部冲击。即便危机过后,潜在风险仍挥之不去,发达国家的宽松货币政策使得全球流动性依旧泛滥,发达和新兴国家的经济增长都疲弱无力。因此,结成各种各样的全球安全网变得更加重要。
2010年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在韩国的倡议下,启动了围绕构建全球金融安全网(Global Financial Safety Net,简称GFSN)的讨论。韩国提出了多层级全球金融安全网的概念,即除了全球层级外,还可构建国家、地区、双边等不同层级。在首尔和戛纳峰会上,G20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改善IMF危机预防机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比如灵活信用额度(Flexible Credit Line,简称FCL)、预防性信用额度(Precautionary Credit Line,简称PCL)和预防及流动性信用额度(Precautionaryand Liquidity Line,简称PLL)。不过,在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之后,区域融资协议(Regional FinandngArrangemerits,简称RFAs)和各国央行之间的双边货币互换额度也脱颖而出,成為重要的危机应对机制。
区域融资协议取得的进展尤為显著。近期,欧洲稳定机制(European Stability Mechanism,简称ESM)继欧洲金融稳定安排(European Financial Stability Facility,简称EFSF)之后,在欧元区启动。在2012年5月的“东盟与中日韩10+3”(ASEAN+3)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上,达成了一项协议,旨在加强清迈倡议多边化(Chiang MaiInitiative Multilateralization,简称CMIM),将其资金规模扩大一倍,提高与IMF贷款规划的脱钩比例,并引入一项危机预防功能。欧亚经济共同体(Eurasian Economic Community,简称EurAsEC)的反危机基金(Anti Crisis Fund,简称ACF)2009年启动,旨在促进欧亚国家的经济合作。拉丁美洲的拉美储备基金(Fondo Latin Americano de Reservas,简称FLAR)和中东的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Arab Monetary Fund,简称AMF),也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金砖国家(BRICS)也在考虑达成各国间的货币互换协议和建立共同储备。
“金融区域主义”的概念由此产生,甚至有人担心,区域融资协议可能取代IMF。不过,多层级全球安全网更加强大,因為各层级之间形成互补,而不是相互冲突。区域融资协议的有效运转,还可以帮助新兴市场经济体降低对外汇储备的依赖,有利于全球经济再平衡。
区域融资协议最大的优点是:它们可以基于对成员国更好的了解,灵活地对危机做出反应。它们还具备多种多样的支持机制。例如,EFSF和CMIM都有危机预防机制,它们以IMF的FCL和PLL為蓝本,但条件更灵活。EFSF/ESM干预政府债券一级和二级市场,并支持银行扩大资本。EurAsEC的ACF為基础设施投资提供贷款。
不过,尽管它们相对有能力為小国提供支持,但还不足以应对大型区域性系统危机。EFSF/ESM是最大的区域融资协议,其拥有的资源相当于所在地区2011年GDP的6.9%,而CMIM和FLAR的资源分别只达到各自地区GDP的1.5%和0.23%。
同时,区域融资协议的监督职能通常较弱,不过有些区域融资协议有独立的监督职能,并正在努力加强该职能。以CMIM為例,2011年启动了新的监督机构“东盟+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ASEAN+3 Macroeconomic Research Office,简称AMRO)。
IMF和区域融资协议之间的关系有些杂乱无章,各项区域融资协议都与IMF有着不同层面的合作。欧洲和IMF通过联合计划為欧元区成员国提供支持。CMIM则与一项“IMF挂钩项目”(IMFlink)相伴而生,每当成员国提款高于30%的借款上限时,必须有一个与之挂钩的IMF项目,如果条件满足的话,这一上限有望在2014年提高至40%。其他区域融资协议在為成员国提供支持时,与IMF之间的合作则较少。
為了建立一个更具系统性和稳定性的危机应对机制,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区域融资协议,并充分发挥IMF和区域融资协议各自的优势,也有必要在IMF和区域融资协议之间保持连贯稳定的合作关系。
区域融资协议与IMF的分工与合作
区域融资协议若要进一步发展,应建立稳定的融资和运营基础。為此,需要重新审核区域融资协议的资源充足性、筹资机制、治理结构以及為成员国提供的支持计划。尤其重要的是,要加强区域融资协议的监督职能。推动区域融资协议发展的一种方式是建立定期对话渠道,它有助于在不同区域融资协议之间交换信息和建立基准点。类似IMF和多边开发银行(MDBs)的国际机构也可参与这一进程,分享观点、加强合作。為了促进这一进程,G20可以主动出击,定期召开会议。
為了建立协调迅速的危机应对机制,草拟有关IMF和区域融资协议之间的合作及分工指引十分必要。在戛纳峰会上,G20认同了一系列二者之间的合作原则,这可以成為二者合作的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主要针对欧洲和CMIM,并不涵盖其他各种区域融资协议及其角色。因此需要审视这些原则的合理性,并做出必要的完善。
区域融資协议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拟定与IMF的分工形式。例如,区域融资协议可以与IMF联合应对国际收支危机,同时在其他贷款政策方面,保持各自支持方式的独立。另一种选择是,当国家面临个别冲击时,区域融资协议独立為其提供支持;当国家面临区域性系统冲击或全球冲击时,区域融资协议与IMF一道為其提供支持。
区域融资协议还可以拟定与IMF合作项目的具体形式,包括如何设计支持项目、分配出资比例和实行监督。在基本原则的范围内,不同的区域融资协议可以有所不同,因為每项区域融资协议都有各自不同的条件。在最初阶段,可以借鉴欧洲的经验。
从中期来看,IMF可以考虑引入一项预防性信用额度,用于与区域融资协议联合提供贷款。当察觉到危机严重的蔓延风险,并且很可能发展成区域性系统风险时,就可以将“IMF-区域融资协议联合预防性信用额度”提供给某个国家集团,或以单边形式提供给数个国家,这样就有可能降低“污名效应”(stigma effect)和先行者问题。
我希望,区域融资协议能够更上一层楼,多层级金融安全网的有序运行框架也能够日臻完善,这将增强全球经济的稳定性。為了实现这一点,需要区域融资协议、G20、IMF、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相关国际金融机构积极交换看法和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