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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在我国医疗保健事业的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医疗保健改革也进入了一个关键性的发展程度。随着我国医疗机构的运作方式与管理体制不断的发展,医院的治安保障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日益加重,经常会出现伤害医护人员的情况。所以,对于治安防范工作需要加强。医疗纠纷蕴含着冲击社会秩序的巨大问题根源于我们这个时代尚未妥善安置的“生命政治”,在这种复杂条件下推进基层治安与法治必须立足现实,有效回应当下的治理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凝聚共识形成一种渐进式的法治观从而期待不断提高法治水平与治安安全。
关键词:医疗纠纷 、运作方式、治安防范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236
医疗纠纷涉及的犯罪——“医闹类型”
一、涉及侵犯医疗人员生命、健康权利的刑事罪名
1.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涉及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在媒體报道中,经常看到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对主治医师实施人身伤害,甚至杀害当值医生的事件。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邓某某在浙江某医院与主治医生叶某乙就其疾病的诊治意见不合。趁叶某乙转身离开之时,邓玉林即从裤子屁股袋里掏出折叠刀,从叶某乙身后用刀割其颈部,叶某乙捂住伤口跑至门口处,邓玉林冲上又朝叶某乙背部猛刺两刀,此时叶某乙大喊“杀人了”、“杀人了”,并沿南通道向西,折向护士站,再逃往医生办公室,而邓玉林往反方向跑,折向北通道到楼梯通道,再跑到医生办公室门口时又遇见叶某乙,邓玉林上前正面再刺其一刀,致其受伤。后邓玉林被其他医生制服抓获,叶某乙经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叶某乙外伤致颈部创口,颈前肌肉断裂,颈前静脉断裂,甲状腺裂伤;胸部创口胸壁贯穿伤,血气胸;右上臂上段前侧疤痕长七厘米;已达失血性休克状态;其损伤构成重伤。叶某乙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一百三十七天,用去医疗费四万八千八百九十元,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法院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典型案例:
白某某以医院延误其妻子汤某某病情为由纠集、组织多人多次围堵医院收费室及大门,停放尸体、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烧纸放炮,长时间扰乱、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告人对打砸救护车辆、大门玻璃等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法院判决白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医院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千八百九十元。
三、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典型案例:
张某某因其姐姐张与内蒙古某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在医院门前张贴标语及横幅,并带行李在医院大厅内躺卧,期间与医院的安保人员及驻医院民警发生冲突。几天后,张某某还到医院副院长潘某的办公室,砸毁五台电脑、三台打印机以及其他办公用品,并用剪刀剪坏两件貂皮大衣。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四、涉及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石某某因与位于广东某医院有医疗纠纷而携带不锈钢菜刀到医院,意图在满足不了诉求后持刀向医务人员行凶。石某某进入医院时被医院安保人员阻拦,被告人石某某持菜刀向医院安保人员进行恐吓,扬言要砍死安保人员。后被告人石某某持菜刀上至医院五楼耳鼻喉科,意图要求李某医生答应其诉求。法院认为:石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严重影响医院的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键词:医疗纠纷 、运作方式、治安防范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236
医疗纠纷涉及的犯罪——“医闹类型”
一、涉及侵犯医疗人员生命、健康权利的刑事罪名
1.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涉及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实害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在媒體报道中,经常看到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对主治医师实施人身伤害,甚至杀害当值医生的事件。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邓某某在浙江某医院与主治医生叶某乙就其疾病的诊治意见不合。趁叶某乙转身离开之时,邓玉林即从裤子屁股袋里掏出折叠刀,从叶某乙身后用刀割其颈部,叶某乙捂住伤口跑至门口处,邓玉林冲上又朝叶某乙背部猛刺两刀,此时叶某乙大喊“杀人了”、“杀人了”,并沿南通道向西,折向护士站,再逃往医生办公室,而邓玉林往反方向跑,折向北通道到楼梯通道,再跑到医生办公室门口时又遇见叶某乙,邓玉林上前正面再刺其一刀,致其受伤。后邓玉林被其他医生制服抓获,叶某乙经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叶某乙外伤致颈部创口,颈前肌肉断裂,颈前静脉断裂,甲状腺裂伤;胸部创口胸壁贯穿伤,血气胸;右上臂上段前侧疤痕长七厘米;已达失血性休克状态;其损伤构成重伤。叶某乙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一百三十七天,用去医疗费四万八千八百九十元,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法院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典型案例:
白某某以医院延误其妻子汤某某病情为由纠集、组织多人多次围堵医院收费室及大门,停放尸体、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烧纸放炮,长时间扰乱、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被告人对打砸救护车辆、大门玻璃等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法院判决白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医院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千八百九十元。
三、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典型案例:
张某某因其姐姐张与内蒙古某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在医院门前张贴标语及横幅,并带行李在医院大厅内躺卧,期间与医院的安保人员及驻医院民警发生冲突。几天后,张某某还到医院副院长潘某的办公室,砸毁五台电脑、三台打印机以及其他办公用品,并用剪刀剪坏两件貂皮大衣。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四、涉及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石某某因与位于广东某医院有医疗纠纷而携带不锈钢菜刀到医院,意图在满足不了诉求后持刀向医务人员行凶。石某某进入医院时被医院安保人员阻拦,被告人石某某持菜刀向医院安保人员进行恐吓,扬言要砍死安保人员。后被告人石某某持菜刀上至医院五楼耳鼻喉科,意图要求李某医生答应其诉求。法院认为:石某某持凶器恐吓他人,严重影响医院的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石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