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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编权从复制权中分离,既有客观外部力量的推动,也是符合自身内在合理性的演变。两权利存在交叠,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对实务中改编权与复制权二选一的侵权认定之误读加以澄清。针对二者的区分问题细化“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充分认识“抽象相似”和“整体性相似”分别在改编权和复制权侵权认定中的重要作用。构建改编权与复制权侵权判定语境下的“三步观察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且具操作性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