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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近年来成为了环境犯罪治理的改革方向.具体恢复性措施与恢复性司法的特点相合,因而出现了直接将恢复性司法作为具体恢复性措施理论基础运用的情况.然而,传统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典型的域外司法模式,在适用条件、适用类型、适用方式上,与我国国情及环境犯罪有诸多不适配之处,缺乏应有的规范作用与解释力.本文基于恢复性司法的通说定义,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针对环境修复目的,构建了新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并分析其对具体恢复性措施的理论指导意义,并探究在环境刑事案件中具体运用该新理念,以完善环境刑事案件中的生态修复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