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对遗产的合法继承是支持一个家族延续的关键,只有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这也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的健全程度,在当下的我国,有关的法律条文更多的是对继承者的保护,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所缺失,这就使得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难以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本文针对这一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希望通过有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到更加合适的位置上,确保继承者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
【关键词】:继承法;债权人利益;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每个家庭所掌握的财富都呈快速增长趋势,生死之间有关利益的分配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其中继承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是各个国家都应考虑的问题,但是基于我国的现实以及法律构建来看,有关的法律条文更多的是对继承者的保护,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所缺失,这就使得在实际情况下,债权人难以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利益纠纷时,无论是利益受损的债权人还是有关法律部门,都不能拿出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予以解决,这就要求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尽快实现继承者与债权人利益的均衡。
1债权人及其利益保护基本理论
1.1债权人的界定
债权人,指的是在双方债务往来中担负债权关系,能够要求对方执行相应法定行为的人,而遗产债权人,指的是对继承者拥有债权关系,能够在其完成继承活动之后,要求对方行使相应行为的人。依据社会大众的认知,债权人主要是指过世者之前产生的债务往来已经在继承者完成继承后形成的相关债务情况。
1.2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
国际上来说,对债权人的有关理论支持主要有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制度,尽管在具体概念上有所区别,但最终目的都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考虑,并做好债权人与继承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确保两者的利益均衡。
直接继承制度,指得是某人去世之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都直接转移给了继承者,对应的债务也同样转移给了继承者。为了比较顺利的完成财产继承,确保财产不发生纠纷,一般来说都会先完成债务的偿还,之后再对遗产实施分配。然而,在实际情况下是很难仔细的划分的,还有人会利用有限继承来否定对遺留债务的责任。在国内来说,不管是有限继承还是无限继承,目的都在于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还规定债权人能够对相应的遗产提出管理请求,这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希望在法律层面给予充分的支持。
2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在当前的继承法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表现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及继承人进行财产继承之后,而许多国家也会将这以往范围适度的拓宽,将有关的债务问题也牵涉其中,如此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受到侵害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
2.1生前侵权
有些被继承者为了逃避债务,会在生前尽可能的削弱偿还所欠债务的能力。这往往是死者有意为之的,且常常难以发现,例如将其拥有的财产无偿的赠与其他人,或者以极低的价格售出等,由于行为的隐蔽性,都要等到其去世之后,整理遗产时才会被人们发现,这就使得债权人难以完全获得其应得的利益,且已是死无对证。
2.2普通侵权
这是最为常见的侵权表现,指的是被继承者去世之后,其继承者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侵害。该种侵权表现的主体比较多,既有继承者,也有某些利益群体。其侵权方式与生前侵权较为类似,但延续时间更长,采用的手段更加多样,直到财产清算完成之前都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普通侵权的常常出现,与我国施行的继承法有一定关系,继承人常常会利用法律的漏洞去侵害别人的权益,例如有人去世之后,会将其财产迅速归集给继承者,这就使得人们难以准确的掌握遗产的具体数额。而且,当继承人自身也有债务需要偿还时,甚至于面临财务危机时,就会将得到的财产首先偿还自身的欠债,使得债权人难以获得死者应付的债务。
2.3规避侵权
这种表现主要指的是继承者故意规避自身的债务责任,既涉及到法定继承者,也涉及到遗产赠予者,他们都有可能通过某些非法手段拒绝偿付相应的债务,通过财产的迅速转移,使得债权人难以及时获得应有的债权利益,而继承者通过某些行为,规避自身责任,获得其他人的应得利益。
3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3.1无条件的有限继承
有关《继承法》的研究,从国内外发展来看,都是从无限向有限继承逐步迈进的。有限继承,是在直接继承中构建的一种对继承人权益实施保护的机制。国内《继承法》第33条明确指出:“对遗产的继承应偿还被继承人所负有的税款及债务,且以其所遗留遗产的具体价值为限。超出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付的不在此列。继承人对继承予以放弃的,对相应的税款及债务可以不负相应责任”。可以发现,继承人对于相应债务的偿还是有所限定的,以其所获得的遗产为限,当债务及其所缴付的税款等超出了遗产数额,则继承人不必负担超过的那一部分,继承人所拥有的财产不会被用于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这看似公平,但实际上对债权人是有可能造成损失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就要确保被继承人的财产首先被用于其生前债务的偿还,而为了实现这一点,就要明确遗产的实际情况并使其在总额上不会遭到削减。而在当前的国内所施行的是无条件的有限继承,继承人并不需要做出明确的表示,也不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定流程,就能够获得有限继承的法律保护,而这就使得某些继承人会想要获取债权人的相应利益,往往就会造成继承人享受到了有限继承的权利,却并未真正履行相应的义务,进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所以说,国内当前所施行《继承法》中的无条件的有限继承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能做到有效的保护。 3.2遗产范围不明确
在当前的《继承法》中,缺乏对遗产状况的有效认定,没能对遗产范围加以明确,这就使得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只有划定了相应的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首先被用于偿还其债务及应缴纳的税款”这一要求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会从跟不上获得完全的保护。也正是因为遗产范围的模糊性,使得许多继承人只想得到继承的利益,而不去负担相应的义务。显而易见,这也是继承人与债权人双方利益不均衡的因素之一。
3.3继承期限不明确
从当前的《继承法》来看,继承期限并不明确,继承人得不到确定,继承关系就一直处在变动状态。其中,对于继承人何时进行继承,何时可以放弃继承缺少明确的时间限定,这就代表着,继承人会在一段时间发生变动,到底由谁来继承遗产并偿还所欠债务就成了一大难点,这就使得债权人获得其应有利益的过程变得不那么顺利。这同样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侵权,不但影响到了被继承人相应财产的管理,也影响到了债权人利益的获得。这也是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财产纠纷常常发生的因素之一。
3.4债权人缺少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此外,债权人缺少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其利益遭受损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实际情况下,继承人在获知其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很多人会千方百计对其所得到的财产实施转移,或者隐藏起来,或者将得到的遗产用来偿还自身的债务,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失。而通过对《继承法》的研究发现,债权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
4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4.1继承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的《继承法》制定时间比较早,那时候国内的计划经济体制仍大行其道,市场经济尚处在开始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内的商品经济发展还较为落后,每个家庭所拥有的财产数额有限,与当下的资产水平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且遗产多限于生活资料,所涉及到的债权关系相对简单一些,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少。基于这一现实情况,立法人员自然而然不会考虑到深层次的问题,再加上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使得繼承法的相应规定过于简单,可应用性不强。尽管在近些年来,对继承法进行了多个方面的完善,但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仍存在缺失,与当前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并不相符。
4.2继承法理论研究存在缺陷
在继承法学的研究初期,对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不够全面,将更多的精力放到了死者与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上,而有关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研究有所忽视。可以说,在继承法的制定阶段,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既缺少实际经验的参考,又缺少规范理论的引导,使得继承法理论的研究存在较大缺陷。在之前一段时期,人们的财产更多的是生活资料,继承法的不足在实际应用中并未得到显著的表现。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在数量及特性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同时,处在生产经营之中的财产数额有所增加,债权关系越来越复杂。在这样的现实下,继承法的理论缺陷越来越难以忽视。
5完善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
5.1发展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当前来说,国内继承法施行的是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这对于继承人的利益保护更加有利,但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则是极为不利的,影响到了债权人权益的获得。因此,为了实现继承者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则首先要改变当前所施行的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发展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也即是继承人应在遵守有限条件及程序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假如继承人违背了相应条件,就会失去继承的某些权利,同时依法生成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要想在有限继承下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被继承人的财产首先用在偿还债务;另一方面是,遗产和继承人的已有财产进行完全分离,并保证完整性。在国内的《继承法立法建议稿》中,对于继承人选取有限继承的条件是分布于多个部分的,尤其是将继承人的清单生成、遗产管理及清偿时间进行了分开,使得很多继承人对此有了错误的认识,以为只需完成遗产清单及催告债权人就能够进行财产继承,获得相应法律的保护。因此,应明确指出,继承人有以下义务:通知债权人、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及清偿等,如果出现违背上述条文的情况,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获得继承人的赔偿,也能够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其他人的不当得利。
5.2加强对遗产范围的界定
对于遗产范围的明确界定,与其遗产偿还能力密切相关,有助于继承机制的不断完善,这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国际上来看,许多国家将财产进行了以下划分: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有:个人的收入、住房、林木等七大类,以及个人承包所得收益、有价证券等等。而消极财产则主要指的是债务。在国内执行的是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准则,所以在对遗产范围进行划定时,也应将个人所有的财产看作是一个完全的整体,债务也应被纳入到遗产之内,保证继承人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都不会遭受损害。在这样的前提下,继承人就能够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适的选择继承地位,比如限定继承、放弃继承等,以确保任何一方权益都不会受到损失。
5.3完善接受继承与放弃继承的有关制度
有关接受继承与放弃继承有关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继承人对此的申请流程上入手,其中涉及到申请时间、清单的提交等。比如:可以将申请时间统一限定于继承起始之日起的九十天内,同时,要求继承人向相关部门交付书面报告以及遗产清单,以此表明其所得遗产情况及相关债务与其关联性等。至于向哪个单位提交,如果是申请限定继承,则是遗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如果是申请放弃继承,则是基层法院与遗产管理人中任选其一。此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申请者还应归还已占有的部分遗产,假如遗产不易再次分割,应提交相应的保证书及担保文件。
5.4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 实践发现,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纠纷中,有很多继承人都选择的是无限责任继承,将自有的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将遗产用作偿还自己的债务;或是对得到的遗产进行“加工”,使之被消费,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所以,国内可以参考国外部分国家的有关制度,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使得债权人有一定的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债权人一旦认为继承人的所作所为危害到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可在相应的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要求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对遗产实施管理;有关部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请,对遗产实施相应的管理,主要是对遗产的调查、结算等。实现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也就失去了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权利。
遗产管理机制的确立,对于继承人的利益所得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但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可靠保障,即不会遭受继承人的转移,又能够首先被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从根本上实现了我国所提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结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拥有的财富数额不断增长,而人与人之间的债务往来也发展为一种常态,这其中继承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尤其值得人们的关注。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继承法予以修正、补充,发展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加强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完善接受继承与放弃继承的有关制度、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在对遗产进行划分的时候,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到一个合理的位置上,确保继承者与债权人所得权益的平等,这亦是现代继承体系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 梁国珠. 债权人利益保护背景下继承法的应用研究[J]. 楚天法治, 2015(4).
[2] 叶晓青. 论我国继承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 中國公证, 2016(2):52-55.
[3] 康武燕. 探究债权保护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必要限制[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14):127-128.
[4] 胡光全. 论遗产的范围——以我国《继承法》第3条修改为中心[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6):62-65.
[5] 李全一. 浅析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之完善——兼论公证处作为其主管机构的可行性[J]. 中国公证, 2016(5):41-45.
[6] 穆潇雨. 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安徽文学月刊, 2017(6):99-100.
【关键词】:继承法;债权人利益;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每个家庭所掌握的财富都呈快速增长趋势,生死之间有关利益的分配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其中继承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尤其值得我们关注。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是各个国家都应考虑的问题,但是基于我国的现实以及法律构建来看,有关的法律条文更多的是对继承者的保护,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有所缺失,这就使得在实际情况下,债权人难以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现利益纠纷时,无论是利益受损的债权人还是有关法律部门,都不能拿出针对性的法律条文予以解决,这就要求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尽快实现继承者与债权人利益的均衡。
1债权人及其利益保护基本理论
1.1债权人的界定
债权人,指的是在双方债务往来中担负债权关系,能够要求对方执行相应法定行为的人,而遗产债权人,指的是对继承者拥有债权关系,能够在其完成继承活动之后,要求对方行使相应行为的人。依据社会大众的认知,债权人主要是指过世者之前产生的债务往来已经在继承者完成继承后形成的相关债务情况。
1.2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
国际上来说,对债权人的有关理论支持主要有直接继承与间接继承制度,尽管在具体概念上有所区别,但最终目的都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考虑,并做好债权人与继承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确保两者的利益均衡。
直接继承制度,指得是某人去世之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都直接转移给了继承者,对应的债务也同样转移给了继承者。为了比较顺利的完成财产继承,确保财产不发生纠纷,一般来说都会先完成债务的偿还,之后再对遗产实施分配。然而,在实际情况下是很难仔细的划分的,还有人会利用有限继承来否定对遺留债务的责任。在国内来说,不管是有限继承还是无限继承,目的都在于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还规定债权人能够对相应的遗产提出管理请求,这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希望在法律层面给予充分的支持。
2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在当前的继承法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表现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及继承人进行财产继承之后,而许多国家也会将这以往范围适度的拓宽,将有关的债务问题也牵涉其中,如此才能更加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受到侵害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
2.1生前侵权
有些被继承者为了逃避债务,会在生前尽可能的削弱偿还所欠债务的能力。这往往是死者有意为之的,且常常难以发现,例如将其拥有的财产无偿的赠与其他人,或者以极低的价格售出等,由于行为的隐蔽性,都要等到其去世之后,整理遗产时才会被人们发现,这就使得债权人难以完全获得其应得的利益,且已是死无对证。
2.2普通侵权
这是最为常见的侵权表现,指的是被继承者去世之后,其继承者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侵害。该种侵权表现的主体比较多,既有继承者,也有某些利益群体。其侵权方式与生前侵权较为类似,但延续时间更长,采用的手段更加多样,直到财产清算完成之前都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普通侵权的常常出现,与我国施行的继承法有一定关系,继承人常常会利用法律的漏洞去侵害别人的权益,例如有人去世之后,会将其财产迅速归集给继承者,这就使得人们难以准确的掌握遗产的具体数额。而且,当继承人自身也有债务需要偿还时,甚至于面临财务危机时,就会将得到的财产首先偿还自身的欠债,使得债权人难以获得死者应付的债务。
2.3规避侵权
这种表现主要指的是继承者故意规避自身的债务责任,既涉及到法定继承者,也涉及到遗产赠予者,他们都有可能通过某些非法手段拒绝偿付相应的债务,通过财产的迅速转移,使得债权人难以及时获得应有的债权利益,而继承者通过某些行为,规避自身责任,获得其他人的应得利益。
3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3.1无条件的有限继承
有关《继承法》的研究,从国内外发展来看,都是从无限向有限继承逐步迈进的。有限继承,是在直接继承中构建的一种对继承人权益实施保护的机制。国内《继承法》第33条明确指出:“对遗产的继承应偿还被继承人所负有的税款及债务,且以其所遗留遗产的具体价值为限。超出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付的不在此列。继承人对继承予以放弃的,对相应的税款及债务可以不负相应责任”。可以发现,继承人对于相应债务的偿还是有所限定的,以其所获得的遗产为限,当债务及其所缴付的税款等超出了遗产数额,则继承人不必负担超过的那一部分,继承人所拥有的财产不会被用于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这看似公平,但实际上对债权人是有可能造成损失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就要确保被继承人的财产首先被用于其生前债务的偿还,而为了实现这一点,就要明确遗产的实际情况并使其在总额上不会遭到削减。而在当前的国内所施行的是无条件的有限继承,继承人并不需要做出明确的表示,也不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定流程,就能够获得有限继承的法律保护,而这就使得某些继承人会想要获取债权人的相应利益,往往就会造成继承人享受到了有限继承的权利,却并未真正履行相应的义务,进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所以说,国内当前所施行《继承法》中的无条件的有限继承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能做到有效的保护。 3.2遗产范围不明确
在当前的《继承法》中,缺乏对遗产状况的有效认定,没能对遗产范围加以明确,这就使得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只有划定了相应的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首先被用于偿还其债务及应缴纳的税款”这一要求才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会从跟不上获得完全的保护。也正是因为遗产范围的模糊性,使得许多继承人只想得到继承的利益,而不去负担相应的义务。显而易见,这也是继承人与债权人双方利益不均衡的因素之一。
3.3继承期限不明确
从当前的《继承法》来看,继承期限并不明确,继承人得不到确定,继承关系就一直处在变动状态。其中,对于继承人何时进行继承,何时可以放弃继承缺少明确的时间限定,这就代表着,继承人会在一段时间发生变动,到底由谁来继承遗产并偿还所欠债务就成了一大难点,这就使得债权人获得其应有利益的过程变得不那么顺利。这同样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侵权,不但影响到了被继承人相应财产的管理,也影响到了债权人利益的获得。这也是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财产纠纷常常发生的因素之一。
3.4债权人缺少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此外,债权人缺少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其利益遭受损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实际情况下,继承人在获知其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很多人会千方百计对其所得到的财产实施转移,或者隐藏起来,或者将得到的遗产用来偿还自身的债务,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失。而通过对《继承法》的研究发现,债权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
4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4.1继承制度不够完善
当前的《继承法》制定时间比较早,那时候国内的计划经济体制仍大行其道,市场经济尚处在开始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内的商品经济发展还较为落后,每个家庭所拥有的财产数额有限,与当下的资产水平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且遗产多限于生活资料,所涉及到的债权关系相对简单一些,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比较少。基于这一现实情况,立法人员自然而然不会考虑到深层次的问题,再加上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使得繼承法的相应规定过于简单,可应用性不强。尽管在近些年来,对继承法进行了多个方面的完善,但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仍存在缺失,与当前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并不相符。
4.2继承法理论研究存在缺陷
在继承法学的研究初期,对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不够全面,将更多的精力放到了死者与亲属之间继承关系的研究上,而有关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研究有所忽视。可以说,在继承法的制定阶段,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既缺少实际经验的参考,又缺少规范理论的引导,使得继承法理论的研究存在较大缺陷。在之前一段时期,人们的财产更多的是生活资料,继承法的不足在实际应用中并未得到显著的表现。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在数量及特性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同时,处在生产经营之中的财产数额有所增加,债权关系越来越复杂。在这样的现实下,继承法的理论缺陷越来越难以忽视。
5完善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
5.1发展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
当前来说,国内继承法施行的是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这对于继承人的利益保护更加有利,但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则是极为不利的,影响到了债权人权益的获得。因此,为了实现继承者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则首先要改变当前所施行的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发展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也即是继承人应在遵守有限条件及程序的前提下才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假如继承人违背了相应条件,就会失去继承的某些权利,同时依法生成无限责任继承的法律后果。要想在有限继承下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被继承人的财产首先用在偿还债务;另一方面是,遗产和继承人的已有财产进行完全分离,并保证完整性。在国内的《继承法立法建议稿》中,对于继承人选取有限继承的条件是分布于多个部分的,尤其是将继承人的清单生成、遗产管理及清偿时间进行了分开,使得很多继承人对此有了错误的认识,以为只需完成遗产清单及催告债权人就能够进行财产继承,获得相应法律的保护。因此,应明确指出,继承人有以下义务:通知债权人、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及清偿等,如果出现违背上述条文的情况,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获得继承人的赔偿,也能够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其他人的不当得利。
5.2加强对遗产范围的界定
对于遗产范围的明确界定,与其遗产偿还能力密切相关,有助于继承机制的不断完善,这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国际上来看,许多国家将财产进行了以下划分: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有:个人的收入、住房、林木等七大类,以及个人承包所得收益、有价证券等等。而消极财产则主要指的是债务。在国内执行的是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准则,所以在对遗产范围进行划定时,也应将个人所有的财产看作是一个完全的整体,债务也应被纳入到遗产之内,保证继承人与债权人权益的平衡,都不会遭受损害。在这样的前提下,继承人就能够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适的选择继承地位,比如限定继承、放弃继承等,以确保任何一方权益都不会受到损失。
5.3完善接受继承与放弃继承的有关制度
有关接受继承与放弃继承有关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继承人对此的申请流程上入手,其中涉及到申请时间、清单的提交等。比如:可以将申请时间统一限定于继承起始之日起的九十天内,同时,要求继承人向相关部门交付书面报告以及遗产清单,以此表明其所得遗产情况及相关债务与其关联性等。至于向哪个单位提交,如果是申请限定继承,则是遗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如果是申请放弃继承,则是基层法院与遗产管理人中任选其一。此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申请者还应归还已占有的部分遗产,假如遗产不易再次分割,应提交相应的保证书及担保文件。
5.4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 实践发现,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纠纷中,有很多继承人都选择的是无限责任继承,将自有的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将遗产用作偿还自己的债务;或是对得到的遗产进行“加工”,使之被消费,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所以,国内可以参考国外部分国家的有关制度,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使得债权人有一定的措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债权人一旦认为继承人的所作所为危害到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可在相应的时限内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要求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对遗产实施管理;有关部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请,对遗产实施相应的管理,主要是对遗产的调查、结算等。实现遗产管理后,继承人也就失去了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权利。
遗产管理机制的确立,对于继承人的利益所得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但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可靠保障,即不会遭受继承人的转移,又能够首先被用于偿还相应的债务,从根本上实现了我国所提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结语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拥有的财富数额不断增长,而人与人之间的债务往来也发展为一种常态,这其中继承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尤其值得人们的关注。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继承法予以修正、补充,发展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加强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完善接受继承与放弃继承的有关制度、赋予债权人遗产管理请求权,在对遗产进行划分的时候,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到一个合理的位置上,确保继承者与债权人所得权益的平等,这亦是现代继承体系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 梁国珠. 债权人利益保护背景下继承法的应用研究[J]. 楚天法治, 2015(4).
[2] 叶晓青. 论我国继承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 中國公证, 2016(2):52-55.
[3] 康武燕. 探究债权保护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必要限制[J]. 职工法律天地, 2017(14):127-128.
[4] 胡光全. 论遗产的范围——以我国《继承法》第3条修改为中心[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6):62-65.
[5] 李全一. 浅析我国遗产债务清偿制度之完善——兼论公证处作为其主管机构的可行性[J]. 中国公证, 2016(5):41-45.
[6] 穆潇雨. 遗产继承中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安徽文学月刊, 2017(6):9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