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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不足为怪
古典的自由贸易理论描述了一种理想的贸易体制,那就是放任的、没有任何干预的自由贸易体制。它不受任何政府政策的干预,没有贸易障碍或贸易壁垒,一切交易由市场力量调节。
然而,纯粹的自由贸易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贸易利益在各国间的分配并不是均等的,这就使得一国政府必定要通过一定贸易政策来影响贸易的结果,确保其贸易符合本国的利益。而贸易政策的争议往往是贸易摩擦的直接反映,其背后的实质则是贸易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
GATT/WTO虽然实施了贸易保护措施,但它并不具有超国家的权力,所有协议都只能是谈判的结果,对各成员的所谓约束也是通过共同的协议来达成的,各种具体行为要由各成员自觉和自主执行,当一个成员国特别是贸易大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经济利益与GATT/WTO的规则产生矛盾时,多边机制就难于全面约束单一成员国的行为。换言之,GATT/WTO只能协调各成员的利益,而不能消除各成员之间贸易摩擦的根源—国家利益的冲突。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贸易摩擦其实是贸易发展过程的一种常态。
二战后各国十分注意化解贸易摩擦,防止国际贸易关系交恶。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贸易摩擦数量不断增多。从世贸组织的统计看,贸易摩擦大多发生在贸易大国之间。而从国际上看,过去大部分的贸易摩擦发生在欧、美、日等少数几个贸易大国之间。美国与日本的贸易摩擦从上世纪50年代就已开始,80年代末更导致双方进行“贸易结构协商”。欧盟与日本的贸易摩擦上世纪70年代开始大量增加。美国与欧盟的贸易摩擦在战后可谓连续不断,60年代还一度展开关税战和贸易战,较为晚近的是90年代以来的“香蕉大战”、“牛肉大战”、钢铁关税争端、“飞机补贴”贸易争端等等。近年来中国在成为贸易大国的过程中所涉贸易摩擦增多,也是相当正常的事情。
贸易大国间的贸易摩擦多以“口水仗”和笔墨官司为主,纵使是双方摩拳擦掌、剑拔弩张,但到最后的关键时刻常常会是峰回路转、妥协休战,很少真刀真枪地伤和气。因为一旦真正爆发贸易战,后果一定是两败俱伤。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应对贸易摩擦
面对贸易摩擦,当事方的反应是多种多样的,这由当事方的实力和对待国际贸易体系的态度决定。具体措施有很多且各国不尽相同,但从大类来分,可以有以下几种:
以单边措施我行我素
以往最后导致贸易战的贸易摩擦大多是当事方采取单边措施所致,以此应对贸易摩擦必须是具备相当实力贸易大国,敢于针尖对麦芒,甚至是以己方的超级贸易地位傲视对手。“香蕉战”、“牛肉战”在相当长时期便是这样的情形。“香蕉案”是指欧盟从1993年起实行了一套有利于从其前殖民地国家进口香蕉的配额制度,美国认为这一做法损害了在拉美地区拥有香蕉种植园的美跨国公司的利益,遂将欧盟告到世贸。1997年,美国胜诉。两年后,美国开始对欧盟征收1.91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直到2001年欧盟被迫修改了其香蕉进口政策。欧美在牛肉贸易方面的争端则源于欧盟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对用生长激素喂养的美国牛肉的进口禁令。美国认为,欧盟的禁令缺乏科学依据。1998年,世贸组织裁定欧盟败诉,但欧盟对此置之不理,美国在一年后宣布对来自欧盟的1.17亿美元产品征收100%的关税。
单边措施也可能以低调方式出现,目的在于拖延时间。美日贸易摩擦中,日本常常采取低姿态,实际上,日本谋求的是在市場上处于优势,在摩擦谈判上日本采取拖磨兼用手段,不到最后阶段不让步,进而一次又一次回避了摩擦升温,取得了重大的成功。
进行双边磋商
这是解决国际贸易摩擦长久以来的主要方法,摩擦双方就相关方面进行谈判协商,就算是双方互相威胁,开出惩罚或报复清单,贸易战看似一触即发,但最终还是各让一步,和气收场。前述的“香蕉案”最后就是美国与欧盟围绕这一问题举行了多次磋商,终于在2001年4月11日达成协议。美欧“飞机补贴”贸易争端案于2004年12月初会晤后,美欧贸易官员又举行了一系列的谈判。2005年1月11日美国和欧盟同意就减少对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恢复谈判, WTO历史上最大的贸易争端宣布停战,此时离世贸组织正式立案的最后期限仅差两天。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摩擦的例子很多,甚至可以说大部分国际贸易摩擦都是通过双边交涉来平息的,这种双边交涉可以在WTO的框架以内(如“香蕉案”)也可以在WTO以外(如“飞机补贴”贸易争端案)进行。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争端
即通过WTO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国际贸易摩擦。2002年的美国钢铁关税案是一个典型例子,起因是美国单方面对板坯、板材等12种进口美国的主要钢铁产品,实施为期三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8%到30%不等的关税。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将因此遭受损失,欧盟、巴西、中国、日本、新西兰、挪威、韩国和瑞士等八个WTO成员先后针对美国的做法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2003年11月,世贸组织确认美国实施的钢材进口关税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此后,欧盟威胁说,如果美国不立即下调钢材进口关税,欧盟将在WTO正式通过有关裁决报告后的五天,也就是2003年12月15日,将自动对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征收高达22亿美元的关税。日本也宣布准备对来自美国的钢材等价值4亿多美元的产品提高进口关税。2003年12月4日,美国宣布终止短期钢铁限制措施。
需要提及的是,关于国际贸易摩擦的化解,现在各国包括发达的贸易大国越来越多地通过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双边磋商也包含在WTO解决贸易争端的基本方法之中。单边主义的措施是带有不合作特征的,并且不是任何国家都可以随意使用的。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贸易摩擦,实际上是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从更广阔的角度来说,无论在贸易摩擦中处于哪一方,深入地理解世贸规则和条款,学会通过利用相关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贸易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是避免和应对贸易摩擦的根本策略。
“四位一体”应对贸易磨擦
首先,借鉴国外的贸易救济经验,强化本国贸易救济措施。特别是要注意到,WTO所认可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已成为各国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所以,要完善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
其次,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必须把维护出口秩序纳入到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工作中,改变出口商品档次低、加工技术标准低、技术附加值低和出口贸易的不规范行为状况,降低贸易摩擦产生的可能性。
第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政府相关职能的作用。积极利用多边和双边协商和谈判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谈判职能,就国外不公正、不合理、歧视性贸易政策及做法展开交涉。
第四,人才十分重要。要特别注重研究各国的贸易政策动向和在贸易摩擦中的应对措施,善于运用法律规则,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解决贸易摩擦,积极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益。
(作者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国际商务系主任、教授)
古典的自由贸易理论描述了一种理想的贸易体制,那就是放任的、没有任何干预的自由贸易体制。它不受任何政府政策的干预,没有贸易障碍或贸易壁垒,一切交易由市场力量调节。
然而,纯粹的自由贸易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贸易利益在各国间的分配并不是均等的,这就使得一国政府必定要通过一定贸易政策来影响贸易的结果,确保其贸易符合本国的利益。而贸易政策的争议往往是贸易摩擦的直接反映,其背后的实质则是贸易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
GATT/WTO虽然实施了贸易保护措施,但它并不具有超国家的权力,所有协议都只能是谈判的结果,对各成员的所谓约束也是通过共同的协议来达成的,各种具体行为要由各成员自觉和自主执行,当一个成员国特别是贸易大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经济利益与GATT/WTO的规则产生矛盾时,多边机制就难于全面约束单一成员国的行为。换言之,GATT/WTO只能协调各成员的利益,而不能消除各成员之间贸易摩擦的根源—国家利益的冲突。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贸易摩擦其实是贸易发展过程的一种常态。
二战后各国十分注意化解贸易摩擦,防止国际贸易关系交恶。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贸易摩擦数量不断增多。从世贸组织的统计看,贸易摩擦大多发生在贸易大国之间。而从国际上看,过去大部分的贸易摩擦发生在欧、美、日等少数几个贸易大国之间。美国与日本的贸易摩擦从上世纪50年代就已开始,80年代末更导致双方进行“贸易结构协商”。欧盟与日本的贸易摩擦上世纪70年代开始大量增加。美国与欧盟的贸易摩擦在战后可谓连续不断,60年代还一度展开关税战和贸易战,较为晚近的是90年代以来的“香蕉大战”、“牛肉大战”、钢铁关税争端、“飞机补贴”贸易争端等等。近年来中国在成为贸易大国的过程中所涉贸易摩擦增多,也是相当正常的事情。
贸易大国间的贸易摩擦多以“口水仗”和笔墨官司为主,纵使是双方摩拳擦掌、剑拔弩张,但到最后的关键时刻常常会是峰回路转、妥协休战,很少真刀真枪地伤和气。因为一旦真正爆发贸易战,后果一定是两败俱伤。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应对贸易摩擦
面对贸易摩擦,当事方的反应是多种多样的,这由当事方的实力和对待国际贸易体系的态度决定。具体措施有很多且各国不尽相同,但从大类来分,可以有以下几种:
以单边措施我行我素
以往最后导致贸易战的贸易摩擦大多是当事方采取单边措施所致,以此应对贸易摩擦必须是具备相当实力贸易大国,敢于针尖对麦芒,甚至是以己方的超级贸易地位傲视对手。“香蕉战”、“牛肉战”在相当长时期便是这样的情形。“香蕉案”是指欧盟从1993年起实行了一套有利于从其前殖民地国家进口香蕉的配额制度,美国认为这一做法损害了在拉美地区拥有香蕉种植园的美跨国公司的利益,遂将欧盟告到世贸。1997年,美国胜诉。两年后,美国开始对欧盟征收1.91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直到2001年欧盟被迫修改了其香蕉进口政策。欧美在牛肉贸易方面的争端则源于欧盟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对用生长激素喂养的美国牛肉的进口禁令。美国认为,欧盟的禁令缺乏科学依据。1998年,世贸组织裁定欧盟败诉,但欧盟对此置之不理,美国在一年后宣布对来自欧盟的1.17亿美元产品征收100%的关税。
单边措施也可能以低调方式出现,目的在于拖延时间。美日贸易摩擦中,日本常常采取低姿态,实际上,日本谋求的是在市場上处于优势,在摩擦谈判上日本采取拖磨兼用手段,不到最后阶段不让步,进而一次又一次回避了摩擦升温,取得了重大的成功。
进行双边磋商
这是解决国际贸易摩擦长久以来的主要方法,摩擦双方就相关方面进行谈判协商,就算是双方互相威胁,开出惩罚或报复清单,贸易战看似一触即发,但最终还是各让一步,和气收场。前述的“香蕉案”最后就是美国与欧盟围绕这一问题举行了多次磋商,终于在2001年4月11日达成协议。美欧“飞机补贴”贸易争端案于2004年12月初会晤后,美欧贸易官员又举行了一系列的谈判。2005年1月11日美国和欧盟同意就减少对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恢复谈判, WTO历史上最大的贸易争端宣布停战,此时离世贸组织正式立案的最后期限仅差两天。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摩擦的例子很多,甚至可以说大部分国际贸易摩擦都是通过双边交涉来平息的,这种双边交涉可以在WTO的框架以内(如“香蕉案”)也可以在WTO以外(如“飞机补贴”贸易争端案)进行。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争端
即通过WTO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国际贸易摩擦。2002年的美国钢铁关税案是一个典型例子,起因是美国单方面对板坯、板材等12种进口美国的主要钢铁产品,实施为期三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8%到30%不等的关税。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将因此遭受损失,欧盟、巴西、中国、日本、新西兰、挪威、韩国和瑞士等八个WTO成员先后针对美国的做法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2003年11月,世贸组织确认美国实施的钢材进口关税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此后,欧盟威胁说,如果美国不立即下调钢材进口关税,欧盟将在WTO正式通过有关裁决报告后的五天,也就是2003年12月15日,将自动对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征收高达22亿美元的关税。日本也宣布准备对来自美国的钢材等价值4亿多美元的产品提高进口关税。2003年12月4日,美国宣布终止短期钢铁限制措施。
需要提及的是,关于国际贸易摩擦的化解,现在各国包括发达的贸易大国越来越多地通过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双边磋商也包含在WTO解决贸易争端的基本方法之中。单边主义的措施是带有不合作特征的,并且不是任何国家都可以随意使用的。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贸易摩擦,实际上是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从更广阔的角度来说,无论在贸易摩擦中处于哪一方,深入地理解世贸规则和条款,学会通过利用相关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贸易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是避免和应对贸易摩擦的根本策略。
“四位一体”应对贸易磨擦
首先,借鉴国外的贸易救济经验,强化本国贸易救济措施。特别是要注意到,WTO所认可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已成为各国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所以,要完善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
其次,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必须把维护出口秩序纳入到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工作中,改变出口商品档次低、加工技术标准低、技术附加值低和出口贸易的不规范行为状况,降低贸易摩擦产生的可能性。
第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政府相关职能的作用。积极利用多边和双边协商和谈判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谈判职能,就国外不公正、不合理、歧视性贸易政策及做法展开交涉。
第四,人才十分重要。要特别注重研究各国的贸易政策动向和在贸易摩擦中的应对措施,善于运用法律规则,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解决贸易摩擦,积极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益。
(作者为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国际商务系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