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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对原有土地制度的制度创新,也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重大突破。由此带来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问题,既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挑战,又关系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土地公有制"底线"的坚守。文章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集体土地收益权和处分权虚设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的主要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的根源在于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理论和土地制度的创新。恢复和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落实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分权,是解决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问题的主要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