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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中国特色既有消极侧面 ,又有积极侧面 ;既蕴保障价值 ,又蕴保护价值。文章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与发展历程及其规律的检讨入手 ,确证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机能和价值定位上的执一性 :只能是限制机能和保障价值。并且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中国特色”体现了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 ,违背了刑法谦抑精神 ,造成了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冲突。故而应予破弃 ,以还罪刑法定原则之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