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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索赔程序即索赔过程,一般包括索赔通知、索赔证明的提供以及权益转让等环节。在本章中,主要分析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索赔中的关键环节,即索赔事故的处理以及索赔文件的准备,此外,本文还研究了保险经纪人在索赔中的作用。
【关键词】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索赔
1、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事故处理和索赔准备
索赔发生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事故是索赔发生的前提。由此可见,索赔与保险事故息息相关,监理企业在索赔时,首先要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事故定义有所了解。
(1)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事故定义
保单在“保险责任”部分一般都对保险事故有约定。通过前文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和保险对象的分析,我们可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做如下定义: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监理单位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自身的过失、错误或遗漏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因此,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事故的要素包括。
第一,主体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建设监理公司。因此,被保险人在此是法人的概念,而非企业的注册监理师个人。
第二,工程监理责任事故是指建设监理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发生的事故。
第三,工程监理责任事故是监理公司的过失、错误或遗漏引起的。这就把监理公司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外。
第四,监理公司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当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来把握事故的性质是否属保险事故。当然,有些事故在发生时,很难界定其是否符合上述的某一条标准,但被保险人不应受此影响,而耽搁索赔流程的正常进行,包括索赔资料的准备。
(2)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事故处理
发生了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的行为,可从被保险人的义务中,找到根据。被保险人的有关损失处理的义务有:
l)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被保险人及时通知的意义在于:
使保险人得以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不致因拖延时日而使证据灭失,影响责任的确定;便于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协助被保险人抢救财产,参与赔案处理,使损失不致扩大;
使被保险人有准备赔偿金的必要时间。
2)出险施救。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投保人、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提供索赔单证。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向保险人索赔应当提供的单证,是指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协助追偿。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鉴于索赔工作的复杂性,以及索赔工作的重要性,被保险人往往让保险经纪人参与,以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3)索赔文件的准备
索赔文件是指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保单和保险费支付凭证,索赔申请书,
相关的监理合同正本,
事故证明或鉴定书,
相关监理工程师的雇用关系证明,
损失清单,
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保险人同意后与委托人签定的事故处理协议,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和鉴定费用证明,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证明,
政府机关对事故的处理决定。
2、保险经纪人参与索赔
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协助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这也是经纪人的职责所在。协助索赔,保险经纪人的具体作用体现在:
(l)接到客户报案后,迅速向保险人递交出险通知书。虽然每个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事故的性质和程度不同,但无论何种索赔,保险经纪人都会立即通知保险人,帮助被保险人履行出险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2)根据保单提醒被保险人注意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客户减少损失,并向客户提出专业建议。
(4)安排完成索赔申请。
(5)根据赔案的性质与损失程度,确定是否要请独立的公估人参与,并告知公估人的作用。
(6)协助被保险人准备有关文件。
(7)必要时参加事故查勘、索赔谈判等工作。
(8)赔案结束后,会同客户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
有了经纪人的帮助,被保险人可以从繁杂的保险事务中脱身,减少与保险相关的工作量,而保险的保障功能并不会因此而削弱,从而更好地分配自身的人力资源,将其运用到监理专业服务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1]杨志刚,孙常成,孙常荣.监理工程师要承担不作为责任[J].山两交通科技,2004(2):60.
[2]孙占国,杨卫东.建设工程监理[M].上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刘佳.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同济大学,2007.
[4]平安保险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
【关键词】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索赔
1、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事故处理和索赔准备
索赔发生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事故是索赔发生的前提。由此可见,索赔与保险事故息息相关,监理企业在索赔时,首先要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事故定义有所了解。
(1)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事故定义
保单在“保险责任”部分一般都对保险事故有约定。通过前文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和保险对象的分析,我们可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做如下定义: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监理单位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自身的过失、错误或遗漏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因此,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事故的要素包括。
第一,主体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建设监理公司。因此,被保险人在此是法人的概念,而非企业的注册监理师个人。
第二,工程监理责任事故是指建设监理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时发生的事故。
第三,工程监理责任事故是监理公司的过失、错误或遗漏引起的。这就把监理公司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外。
第四,监理公司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当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来把握事故的性质是否属保险事故。当然,有些事故在发生时,很难界定其是否符合上述的某一条标准,但被保险人不应受此影响,而耽搁索赔流程的正常进行,包括索赔资料的准备。
(2)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事故处理
发生了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的行为,可从被保险人的义务中,找到根据。被保险人的有关损失处理的义务有:
l)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被保险人及时通知的意义在于:
使保险人得以迅速调查事实真相,不致因拖延时日而使证据灭失,影响责任的确定;便于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协助被保险人抢救财产,参与赔案处理,使损失不致扩大;
使被保险人有准备赔偿金的必要时间。
2)出险施救。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投保人、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3)提供索赔单证。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向保险人索赔应当提供的单证,是指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协助追偿。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鉴于索赔工作的复杂性,以及索赔工作的重要性,被保险人往往让保险经纪人参与,以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3)索赔文件的准备
索赔文件是指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保单和保险费支付凭证,索赔申请书,
相关的监理合同正本,
事故证明或鉴定书,
相关监理工程师的雇用关系证明,
损失清单,
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保险人同意后与委托人签定的事故处理协议,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和鉴定费用证明,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证明,
政府机关对事故的处理决定。
2、保险经纪人参与索赔
保险经纪人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协助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这也是经纪人的职责所在。协助索赔,保险经纪人的具体作用体现在:
(l)接到客户报案后,迅速向保险人递交出险通知书。虽然每个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事故的性质和程度不同,但无论何种索赔,保险经纪人都会立即通知保险人,帮助被保险人履行出险后及时通知的义务。
(2)根据保单提醒被保险人注意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客户减少损失,并向客户提出专业建议。
(4)安排完成索赔申请。
(5)根据赔案的性质与损失程度,确定是否要请独立的公估人参与,并告知公估人的作用。
(6)协助被保险人准备有关文件。
(7)必要时参加事故查勘、索赔谈判等工作。
(8)赔案结束后,会同客户协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
有了经纪人的帮助,被保险人可以从繁杂的保险事务中脱身,减少与保险相关的工作量,而保险的保障功能并不会因此而削弱,从而更好地分配自身的人力资源,将其运用到监理专业服务工作中去。
【参考文献】
[1]杨志刚,孙常成,孙常荣.监理工程师要承担不作为责任[J].山两交通科技,2004(2):60.
[2]孙占国,杨卫东.建设工程监理[M].上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刘佳.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同济大学,2007.
[4]平安保险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