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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成熟标志的《共产党宣言》,思想深邃、论证严密、内容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哲学等多个领域,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思想深刻而独到。马克思、恩格斯通过这部著作揭示了法的階级意志性以及物质制约性,论证了无产阶级民主和法的关系,并且号召无产阶级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共产党宣言;法律思想;当代价值
一、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及物质制约性
(一)法的本质——阶级意志性
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说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我们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并不是所有人意志的体现;第二,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阶级意志,乃是基于该阶级共同的根本利益而形成的整体意志,并非该阶级中某一个集团或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个别成员意志简单的总和,更不是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2;第三,法律所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物质制约性
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指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归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范畴,被奉为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正如《宣言》中写道“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可见,归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范畴的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基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体悟马克思主义法学时,应该以法的根源的物质性为出发点。
二、无产阶级民主和法律的互促作用
《宣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者,争得民主。”4这里的民主并不是资产阶级法律掩盖之下的虚伪民主,而是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代表广大人民意愿的无产阶级的新型民主。
(一)法律对于无产阶级民主的促进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要争得民主,就必须使法律不再是仅仅代表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的意志,而是成为大多数人的法律,那么就需要代表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首先推翻资产阶级,夺取政权,成为统治阶级,再使无产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换言之,只有将大多数人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无产阶级的民主才能彰显出来。《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也就是采取这样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在经济上似乎不够充分的和无法持续的,但是在运动进程中它们会越出本身,而且作为变革全部生产方式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5
(二)无产阶级民主对于法律的促进作用
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就此消灭了私有制关系,因此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存在的条件,阶级被消灭了,法律也就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无产阶级只有通过争取民主才能彻底打破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性。原因在于:这同资产阶级的发展历程以及资产阶级法形成的过程密切相关。资产阶级在每一个阶段的发展中都伴随着相对应的政治地位上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阶级的统治势力需要采取特定的组织体制。同时,无产阶级在经历了法国里昂工人运动、英国宪章运动、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一次次的失败经历后,无产阶级意识到温和的反抗是不起作用的,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才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夺得民主,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权统治,才能从本质上改变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性质。《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6虽未直接提及但是也显示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也体现出来法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作用。强调民主的重要性,是《宣言》的一个突出贡献,毋庸置疑。
三、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
《宣言》体现了先进的人权思想,并且提出了一个未来的理想,而这个理想就是为了个人的自由以及他人的自由创造条件的。书中写道:“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这样的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注重人的彻底解放以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他们在谈及无产阶级夺得统治地位之后,提到了必须要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措施,这些措施有“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取消现在这种形式的儿童的工厂劳动。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8。这就充分体现了马克思先进的人权思想。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通过对于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进行批判而发展起来的。首先,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揭示了人权产生的客观规律,进而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揭示出“天赋人权”背后的欺骗性;其次,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坚持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明确指出了:“世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9,批判了“权利本位论”;最后,指出人权问题的解决必须同人类的解放事业联系起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将是一个以个人自由、为他人自由创造条件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同体来代替以私有制为基础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
四、《共产党宣言》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指导意义
恩格斯在1883年《宣言》德文版序言中写道:“贯穿《宣言》的基本思想:“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10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对无产阶级民主与法律的互促关系,以及人权思想进行了阐述,深刻体悟《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对于进一步知道我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制定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意志性以及物质制约性,并且进一步指出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法律应当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到“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视,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制定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就必须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二)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律体系
我们要在《宣言》的指导下,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第一,要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在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第二,建立法律监督和意见反馈体制机制,对司法人员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采纳合理的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加强法律的民意基础和认同基础;第三,要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
(三)制定并完善适应国际社会新秩序的法律
在未来世界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推动“良法”与“善治”良性互动,坚持以良法促进善治,以善治塑造良法,确立体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一直致力于国际社会新秩序的构建,但西方国家频频以“中国威胁论”制造事端,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直以来都是爱好和平的,我们承诺绝对不侵略别国,但同时坚决维护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安全不受侵犯。所以,我们要在继承和发展《宣言》思想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让全世界人民享受法律带来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迈向公正合理的国际社会的法治新秩序。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国家在制定法律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正确处理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此外,还要立足自身,着眼世界,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同世界各国共同创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新秩序。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李龙.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注释:
①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49页。
②李龙:《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5页。
③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1页。
④同上。
⑤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53页。
⑥同上书,第454页。
⑦同上。
⑧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6页。
⑨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1页。
作者简介:
贾晨阳(1995-),女,汉族,山西临汾人。
【关键词】共产党宣言;法律思想;当代价值
一、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意志性及物质制约性
(一)法的本质——阶级意志性
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说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我们可以从以下这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并不是所有人意志的体现;第二,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阶级意志,乃是基于该阶级共同的根本利益而形成的整体意志,并非该阶级中某一个集团或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个别成员意志简单的总和,更不是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2;第三,法律所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所有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内容——物质制约性
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指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归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范畴,被奉为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正如《宣言》中写道“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可见,归属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范畴的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基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体悟马克思主义法学时,应该以法的根源的物质性为出发点。
二、无产阶级民主和法律的互促作用
《宣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者,争得民主。”4这里的民主并不是资产阶级法律掩盖之下的虚伪民主,而是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代表广大人民意愿的无产阶级的新型民主。
(一)法律对于无产阶级民主的促进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要争得民主,就必须使法律不再是仅仅代表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的意志,而是成为大多数人的法律,那么就需要代表大多数人的无产阶级首先推翻资产阶级,夺取政权,成为统治阶级,再使无产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换言之,只有将大多数人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无产阶级的民主才能彰显出来。《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必须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也就是采取这样一些措施,这些措施在经济上似乎不够充分的和无法持续的,但是在运动进程中它们会越出本身,而且作为变革全部生产方式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5
(二)无产阶级民主对于法律的促进作用
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就此消灭了私有制关系,因此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存在的条件,阶级被消灭了,法律也就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无产阶级只有通过争取民主才能彻底打破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性。原因在于:这同资产阶级的发展历程以及资产阶级法形成的过程密切相关。资产阶级在每一个阶段的发展中都伴随着相对应的政治地位上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阶级的统治势力需要采取特定的组织体制。同时,无产阶级在经历了法国里昂工人运动、英国宪章运动、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一次次的失败经历后,无产阶级意识到温和的反抗是不起作用的,只有通过暴力革命才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夺得民主,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权统治,才能从本质上改变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性质。《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6虽未直接提及但是也显示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也体现出来法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作用。强调民主的重要性,是《宣言》的一个突出贡献,毋庸置疑。
三、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
《宣言》体现了先进的人权思想,并且提出了一个未来的理想,而这个理想就是为了个人的自由以及他人的自由创造条件的。书中写道:“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一个这样的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注重人的彻底解放以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他们在谈及无产阶级夺得统治地位之后,提到了必须要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措施,这些措施有“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取消现在这种形式的儿童的工厂劳动。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8。这就充分体现了马克思先进的人权思想。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通过对于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进行批判而发展起来的。首先,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揭示了人权产生的客观规律,进而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揭示出“天赋人权”背后的欺骗性;其次,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思想坚持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明确指出了:“世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9,批判了“权利本位论”;最后,指出人权问题的解决必须同人类的解放事业联系起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将是一个以个人自由、为他人自由创造条件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同体来代替以私有制为基础建立的资本主义社会。
四、《共产党宣言》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指导意义
恩格斯在1883年《宣言》德文版序言中写道:“贯穿《宣言》的基本思想:“每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10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进行了揭露和批判,对无产阶级民主与法律的互促关系,以及人权思想进行了阐述,深刻体悟《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对于进一步知道我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制定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揭示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意志性以及物质制约性,并且进一步指出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法律应当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到“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视,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律层面的体现。制定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就必须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
(二)健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律体系
我们要在《宣言》的指导下,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第一,要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在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第二,建立法律监督和意见反馈体制机制,对司法人员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采纳合理的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加强法律的民意基础和认同基础;第三,要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
(三)制定并完善适应国际社会新秩序的法律
在未来世界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推动“良法”与“善治”良性互动,坚持以良法促进善治,以善治塑造良法,确立体现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的价值取向。此外,我国一直致力于国际社会新秩序的构建,但西方国家频频以“中国威胁论”制造事端,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一直以来都是爱好和平的,我们承诺绝对不侵略别国,但同时坚决维护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安全不受侵犯。所以,我们要在继承和发展《宣言》思想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让全世界人民享受法律带来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迈向公正合理的国际社会的法治新秩序。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国家在制定法律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正确处理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此外,还要立足自身,着眼世界,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活动,同世界各国共同创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治新秩序。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3]李龙.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注释:
①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49页。
②李龙:《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导读》,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5页。
③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1页。
④同上。
⑤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53页。
⑥同上书,第454页。
⑦同上。
⑧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6页。
⑨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1页。
作者简介:
贾晨阳(1995-),女,汉族,山西临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