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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的核心问题.而选择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则不仅需要立法者考虑到物权双方的利益均衡问题,还必须同时充分考虑到对物权变动第三者的保护问题,为此各国立法先后采用了物权行为、善意保护等制度.本文在比较分析物权行为和善意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立法应在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善意保护制度共同保护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