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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笔者发现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在吸收信托存款时有超“规”现象,表现在存款对象上或资金性质上,有乱拉存款之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存款应是吸收一年期以上的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基金;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基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但是,有些信托投资公司擅自扩大范围,如把企事业主管部门扩大到具体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