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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环境侵权的概念入手,对其特征进行简要的分析。在认识我国环境侵权与救济现状的同时,就如何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本文尝试着在推动环境法制建设与促进环保文明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定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权;法制建设
一、研究环境侵权行为与公众环境利益保护问题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进程逐步加快,每一次的科学发展与技术革新无疑都为广大民众带来巨大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但是,在看到人们生活水平取得显著提高而感到欣慰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无数由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问题逐渐暴露在人们面前,甚至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新挑战。在十年前,我们谈论发展之时,着眼的更多是经济的发展与财富的增长,认为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物质资料的发展,就是社会财富的增加,就是物质文明的高速提升。在过去的这一段时间里,经济快速增长与社会的相对繁荣基本建立在资源滥用、环境污染、公民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代价之上,而如今,我们已饱尝这种意识形态带来的恶果。
二、环境侵权的概念
我国国内有关环境方面的一些立法并未赋予环境侵权一个明确、清晰的概念,更多的是将其表述为“环境危害”、“环境污染损害”等其他概念在我国学界,对于环境侵权的概念也有着几种不同的界定,而笔者认为王明远先生与马骤聪老师的论述更为合理、全面、妥帖。王明远先生在《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一书中曾提出环境侵权的主体主要是“产业活动和其他人为原因”。这一点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尤其是在中小城镇的发展过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对于物质财富的追求往往驱使企业或个人不计后果地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为自己谋求有限的利益,大机器的轰鸣与资源的滥用充斥着整个低端生产链条,显而易见的,这也给整个城镇居民带来非常差的生活环境和严重的健康危机。综合而言,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多由不规范的企业生产活动及其他人为原因引发,对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造成了一定危害,破坏了人们本应该享有的良好生活环境,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侵权的特性分析
(1)环境侵权具有持续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同样,环境被严重破坏也并非一朝一夕。环境破坏严重后果的显现则需要更长时间。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侵害伴随着行为人停止实施侵害行为而立即停止,而在环境侵权中,对环境的侵害积少成多往往会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即使侵害行为停止,在各种物理环境和化学因素的作用下,事实所受到的损害往往不会立即停止,而扭转这个恶性的循环则需要更多的努力,尤其是在已经超越大自然再生能力的情况下,要扭转这种不良现状还大量的人为治理。
(2)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往往直接及于受害人,对一般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往往比较单纯,依靠基本的法律素养与一定的逻辑推导能力便能够妥善作出合理的论证。而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它往往具有间接性,并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本身。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间环节,间接的侵害着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想要还原侵害事实,做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合理有效的因果论证,是非常复杂、非常困难的,同时也将会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即使如此,论证过程也容易产生非常多的争议。可以说,环境侵权的间接性导致了环境侵权救济的巨大困难。
(3)环境侵权具有隐蔽性。综合环境侵权的持续性和间接性而言,环境侵权的发生往往具有隐蔽性。只有长久的侵害累积,损害后果才逐渐暴露,而暴露之时,往往为时已晚,难于溯洄环境侵权的产生。间接的侵害由于上文所述因素的限制,使得环境侵权的源头难以被探查,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四、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现状
从配套的法律制度方面讲,中国尚未形成足够严谨的环境法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着较多的立法缺失,我国的环境立法较为传统,更多的是着眼于“防止”“维持”,它更多制定的是有关环境保护的限制性规范,明确的是行政部门的责任义务,但它并没有深入的去“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基础上,司法部门对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利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取得显著成效。公民环境法律意识淡薄也是我国环境救济制度尚未发育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基层群众在遇到权利侵犯时,往往显得不知所措。
五、在现阶段如何有效的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1)推动法制建设。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离不开推动我国环境法制体系的建设,明确法律概念,填补立法空白。只有形成了完备的环境法制体系,逻辑严密公平合理的环境立法,才能最有效的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2)政府转变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现如今,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逐渐加强,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尤其要形成政府的带动作用,转变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3)广泛宣传环保理念。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着朴素却非常科学的环境保护理念,早在周代,荀子的学说便涉及了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荀子·王制》一章中他进行了这样的论述:“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可见,我国先民很早就認识到了维护环境的重要性。但现如今,这种科学的发展理念渐渐的被人淡忘——环境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大多数具有一种不良的价值取向,那就是物质利益高于环境利益,这暴露出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保理念的重视度不强。要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必须广泛宣传环保理念。只有环保理念足够普及,才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环境侵权问题。
参考文献
[1]常纪文.环境法前沿问题:历史梳理与发展探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彭水军、包群.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的中国检验.财经问题研究,2006.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环境侵权;环境权;法制建设
一、研究环境侵权行为与公众环境利益保护问题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与城镇化的进程逐步加快,每一次的科学发展与技术革新无疑都为广大民众带来巨大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但是,在看到人们生活水平取得显著提高而感到欣慰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无数由环境破坏所造成的环境侵权问题逐渐暴露在人们面前,甚至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新挑战。在十年前,我们谈论发展之时,着眼的更多是经济的发展与财富的增长,认为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物质资料的发展,就是社会财富的增加,就是物质文明的高速提升。在过去的这一段时间里,经济快速增长与社会的相对繁荣基本建立在资源滥用、环境污染、公民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代价之上,而如今,我们已饱尝这种意识形态带来的恶果。
二、环境侵权的概念
我国国内有关环境方面的一些立法并未赋予环境侵权一个明确、清晰的概念,更多的是将其表述为“环境危害”、“环境污染损害”等其他概念在我国学界,对于环境侵权的概念也有着几种不同的界定,而笔者认为王明远先生与马骤聪老师的论述更为合理、全面、妥帖。王明远先生在《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一书中曾提出环境侵权的主体主要是“产业活动和其他人为原因”。这一点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尤其是在中小城镇的发展过程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对于物质财富的追求往往驱使企业或个人不计后果地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为自己谋求有限的利益,大机器的轰鸣与资源的滥用充斥着整个低端生产链条,显而易见的,这也给整个城镇居民带来非常差的生活环境和严重的健康危机。综合而言,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多由不规范的企业生产活动及其他人为原因引发,对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造成了一定危害,破坏了人们本应该享有的良好生活环境,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侵权的特性分析
(1)环境侵权具有持续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同样,环境被严重破坏也并非一朝一夕。环境破坏严重后果的显现则需要更长时间。在一般侵权行为中,侵害伴随着行为人停止实施侵害行为而立即停止,而在环境侵权中,对环境的侵害积少成多往往会形成一个恶性的循环,即使侵害行为停止,在各种物理环境和化学因素的作用下,事实所受到的损害往往不会立即停止,而扭转这个恶性的循环则需要更多的努力,尤其是在已经超越大自然再生能力的情况下,要扭转这种不良现状还大量的人为治理。
(2)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往往直接及于受害人,对一般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往往比较单纯,依靠基本的法律素养与一定的逻辑推导能力便能够妥善作出合理的论证。而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它往往具有间接性,并非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本身。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间环节,间接的侵害着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想要还原侵害事实,做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合理有效的因果论证,是非常复杂、非常困难的,同时也将会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即使如此,论证过程也容易产生非常多的争议。可以说,环境侵权的间接性导致了环境侵权救济的巨大困难。
(3)环境侵权具有隐蔽性。综合环境侵权的持续性和间接性而言,环境侵权的发生往往具有隐蔽性。只有长久的侵害累积,损害后果才逐渐暴露,而暴露之时,往往为时已晚,难于溯洄环境侵权的产生。间接的侵害由于上文所述因素的限制,使得环境侵权的源头难以被探查,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四、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现状
从配套的法律制度方面讲,中国尚未形成足够严谨的环境法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着较多的立法缺失,我国的环境立法较为传统,更多的是着眼于“防止”“维持”,它更多制定的是有关环境保护的限制性规范,明确的是行政部门的责任义务,但它并没有深入的去“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基础上,司法部门对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利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取得显著成效。公民环境法律意识淡薄也是我国环境救济制度尚未发育完善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基层群众在遇到权利侵犯时,往往显得不知所措。
五、在现阶段如何有效的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1)推动法制建设。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离不开推动我国环境法制体系的建设,明确法律概念,填补立法空白。只有形成了完备的环境法制体系,逻辑严密公平合理的环境立法,才能最有效的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2)政府转变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现如今,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逐渐加强,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尤其要形成政府的带动作用,转变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3)广泛宣传环保理念。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着朴素却非常科学的环境保护理念,早在周代,荀子的学说便涉及了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荀子·王制》一章中他进行了这样的论述:“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鳣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可见,我国先民很早就認识到了维护环境的重要性。但现如今,这种科学的发展理念渐渐的被人淡忘——环境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大多数具有一种不良的价值取向,那就是物质利益高于环境利益,这暴露出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环保理念的重视度不强。要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必须广泛宣传环保理念。只有环保理念足够普及,才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环境侵权问题。
参考文献
[1]常纪文.环境法前沿问题:历史梳理与发展探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彭水军、包群.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的中国检验.财经问题研究,2006.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