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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建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保障。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发展中国特色创新型现代农业,需要提供中国特色的农业制度安排,进行农业组织体系创新,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以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平台,形成农工贸、产加销为一体的经营体制。
我国农产品现行的完全市场化制度安排,产业链各成员都是独立的市场化组织,产业链各环节彼此分离,产加销不能一体化运作。种植业与养殖业是分离的,养殖业与加工业也是分离的,加工业与销售业还是分离的。由于产业链各成员都追求利益最大化,都追求高回报,在进行利益搏弈过程中,发生着极高的交易成本。
由于市场主体利益不一致,在产业链中地位不平等,必然产生不等价交换。农民是弱势群体,位于产业链的最底层,地位低分量轻,不掌握关键资源,没有话语权,经常被迫为过高的交易成本买单,或者被边缘化。这是当前农民种粮养畜意愿不高的重要因素,也是农产品短缺涨价的重要原因。
加工业是农牧产业链的咽喉要道,流通业是农牧产业链的制高点,在农牧产业链中的战略地位突出重要。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掌控加工厂这个咽喉要道,不占领销售渠道这个制高点,在产业链中就不能居于主导地位,没有话语权,就会成为空架子。政府应将农产品加工厂和销售渠道作为公共品,廉价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
政府可以为买不起房的市民提供“廉租房”,政府也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廉租厂”。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平台,实现了种养加一体化运作,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我国“三农”扶持政策中需要有提供市场资源的制度供给,为消除城市中大超市对农产品的渠道垄断,比照商务部扶持农村“千村万店工程”的做法,在大中城市为农民量身定做“千村万店工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水中城市社区建设绿色农产品直销店。通过税费优惠等措施,将销售渠道作为公共品,交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推手,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发挥重要的作户日。
第一,解决我国“三农”问题,需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需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民办管助,让地方政府深度介入“三农”,充分发挥了政府与家庭两大优势组织资源的作用,使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越走越宽广。
第二,加工业与销售业是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的两大支柱,这样的制度安排,成功地搭建了我国农业服务体系的主体框架。靠这个主体框架的支撑,可以进一步增砖添瓦补充提高,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第三,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台,将加工销售环节利润回报给农民,让农民能够较大幅度地持续地增收,提高种粮养畜务农的积极性。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以农户为微观经营主体,为解决农户共性问题和维护共同利益,只是在加工与销售等产业链关键环节搭建互助合作平台。不破坏农民的家庭财产权与经营权,不是大一统,没有归大堆,合作社并不取代农户。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发展多功能农业为主攻方向,从事多产业形态的农业,是新型乡镇农业,实县域经济的新生长点。我国城市化创造了巨大商业空间,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型乡镇企业有了用武之地,可以使乡镇企业再创辉煌重振雄风。
第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呈前而启后,构建了微观、中观、宏观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组织体系。前段的微观经营主体是小型规模化农户,中规经营主体是“小型规模化农户 现代农业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后端的宏观经营主体是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是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发挥国家宏观调控抓后的作用。
第七,加工业与销售业是农产品链的关键环节。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平台,主导了农产品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能够介入其中进行有效的调控,防止农产品市场大起大落,保证农产品生产的稳定。
(作者单位:151500黑龙江省兰西县红光乡政府)
我国农产品现行的完全市场化制度安排,产业链各成员都是独立的市场化组织,产业链各环节彼此分离,产加销不能一体化运作。种植业与养殖业是分离的,养殖业与加工业也是分离的,加工业与销售业还是分离的。由于产业链各成员都追求利益最大化,都追求高回报,在进行利益搏弈过程中,发生着极高的交易成本。
由于市场主体利益不一致,在产业链中地位不平等,必然产生不等价交换。农民是弱势群体,位于产业链的最底层,地位低分量轻,不掌握关键资源,没有话语权,经常被迫为过高的交易成本买单,或者被边缘化。这是当前农民种粮养畜意愿不高的重要因素,也是农产品短缺涨价的重要原因。
加工业是农牧产业链的咽喉要道,流通业是农牧产业链的制高点,在农牧产业链中的战略地位突出重要。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掌控加工厂这个咽喉要道,不占领销售渠道这个制高点,在产业链中就不能居于主导地位,没有话语权,就会成为空架子。政府应将农产品加工厂和销售渠道作为公共品,廉价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
政府可以为买不起房的市民提供“廉租房”,政府也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廉租厂”。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平台,实现了种养加一体化运作,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我国“三农”扶持政策中需要有提供市场资源的制度供给,为消除城市中大超市对农产品的渠道垄断,比照商务部扶持农村“千村万店工程”的做法,在大中城市为农民量身定做“千村万店工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水中城市社区建设绿色农产品直销店。通过税费优惠等措施,将销售渠道作为公共品,交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推手,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发挥重要的作户日。
第一,解决我国“三农”问题,需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需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民办管助,让地方政府深度介入“三农”,充分发挥了政府与家庭两大优势组织资源的作用,使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越走越宽广。
第二,加工业与销售业是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的两大支柱,这样的制度安排,成功地搭建了我国农业服务体系的主体框架。靠这个主体框架的支撑,可以进一步增砖添瓦补充提高,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第三,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台,将加工销售环节利润回报给农民,让农民能够较大幅度地持续地增收,提高种粮养畜务农的积极性。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以农户为微观经营主体,为解决农户共性问题和维护共同利益,只是在加工与销售等产业链关键环节搭建互助合作平台。不破坏农民的家庭财产权与经营权,不是大一统,没有归大堆,合作社并不取代农户。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发展多功能农业为主攻方向,从事多产业形态的农业,是新型乡镇农业,实县域经济的新生长点。我国城市化创造了巨大商业空间,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型乡镇企业有了用武之地,可以使乡镇企业再创辉煌重振雄风。
第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呈前而启后,构建了微观、中观、宏观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组织体系。前段的微观经营主体是小型规模化农户,中规经营主体是“小型规模化农户 现代农业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后端的宏观经营主体是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是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发挥国家宏观调控抓后的作用。
第七,加工业与销售业是农产品链的关键环节。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平台,主导了农产品产业链的关键环节,能够介入其中进行有效的调控,防止农产品市场大起大落,保证农产品生产的稳定。
(作者单位:151500黑龙江省兰西县红光乡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