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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编辑同志: 我因房产纠纷于1991年上诉于偏关县人民法院,1993年3月10日偏关县人民法院作出(1993)偏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纠纷的两间房屋的产权归我。1994年3月份,忻州地区中院派员赴偏协助执行此案。执行期间,在地区偏关两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我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偏关县法院又下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