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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被寄予“规范市场、打破垄断”厚望并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为这部法的出台,中国已经酝酿了14年之久。至此,企业只要有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操纵价格的行为,就将被视为违法。企业跨国巨头如临大敌,无不紧张备战。各大网站论坛也纷纷猜测,谁将成为第一被告?
不过正如大家所看到的,迄今为止,只有第一个配套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千呼万唤”始出来,其他相关执行细则或解释迄今还没有明晰。而此前《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曾表示,当初在制定草案时计划今年8月1日前要制定四十余个配套规则。这也说明这部法律要真正成为高悬在垄断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成为一部既能与反垄断立法的国际趋势接轨,又能对中国独特的垄断情势预防和制止的“利剑”,仍有待时日。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这部里程碑式的法律的出台,对国家,特别是对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些行业以及整个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历史转型阶段,这部法律不可能在出台伊始就满足社会各方的期望,因此最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仅有8章57条。这对于一部规范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的法律来说,是远不够的,也因此,许多规定极具原则性,诸多方面甚至包括每一个概念,都需要以后进一步细化。
而对于这一现状,外资外媒评价几乎是一面倒,他们认为《反垄断法》将是外企的紧箍咒,欧美商会也频频在本国和中国游说。美国企业主要担心的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可能会对那些占市场份额大的公司形成严格约束,这样的话微软和英特尔可就麻烦了。
而早在几周之前,微软的公关人员就开始四处了解人们的反应,微软一再强调它对于中国信息产业的贡献,“我们一直努力确保遵守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面临的垄断威胁主要来自于跨国企业与国企,而反垄断法反外资垄断注定将是艰苦之路,跨国企业挟资金威力而来,已然成为世界经济的主导力量,并且常以资金为先导、以本国经济谈判为护卫、以国际先进经验为诱饵,排除《反垄断法》的困扰。
而国企则受到行政庇佑。在国企垄断与保护经济安全之间,从来也没有清晰的界限。尤其是《反垄断法》第七条备受争议,该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但什么时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种种具体状况都还语焉不详。
虽然目前《反垄断法》第一案还没有宣判,但公众对于其关注可谓热度空前。事实上,《反垄断法》最主要的问题也在于其实施。法规表面看上去大同小异,而实施起来却有极大的差别。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评价特定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公司的行为时越来越注重经济分析。这也就是美国法庭和执法机构通常会认为要求消费者在买某一商品的同时购买另一样的“捆绑销售”行为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因,通过整合产品功能而非合同规定的捆绑销售尤其如此。
而在欧洲,按欧盟宪章第82条的规定,认为捆绑销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算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捆绑产品有市场需求,而单独的产品则没有太多需求,欧盟也不会网开一面。欧盟2004和2007年就微软将其Media Player功能绑定Windows操作系统的行为作出的裁定结果与美国也截然相反,虽然所有主要操作系统都包括自己的媒体播放器,同时消费者对剥离了Media Player的Windows操作系统毫无兴趣,欧盟仍然不为所动。
尽管如此,我们应该看到,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轨过程中,期望通过一部《反垄断法》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消除行政垄断赖以生存的土壤是不现实的。正如许多业内人士所指出的,我国在实践中对《反垄断法》的需求是迫切的,其立法的意义大于操作的意义。
不过正如大家所看到的,迄今为止,只有第一个配套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千呼万唤”始出来,其他相关执行细则或解释迄今还没有明晰。而此前《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曾表示,当初在制定草案时计划今年8月1日前要制定四十余个配套规则。这也说明这部法律要真正成为高悬在垄断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成为一部既能与反垄断立法的国际趋势接轨,又能对中国独特的垄断情势预防和制止的“利剑”,仍有待时日。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这部里程碑式的法律的出台,对国家,特别是对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些行业以及整个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历史转型阶段,这部法律不可能在出台伊始就满足社会各方的期望,因此最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仅有8章57条。这对于一部规范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的法律来说,是远不够的,也因此,许多规定极具原则性,诸多方面甚至包括每一个概念,都需要以后进一步细化。
而对于这一现状,外资外媒评价几乎是一面倒,他们认为《反垄断法》将是外企的紧箍咒,欧美商会也频频在本国和中国游说。美国企业主要担心的是,中国的《反垄断法》可能会对那些占市场份额大的公司形成严格约束,这样的话微软和英特尔可就麻烦了。
而早在几周之前,微软的公关人员就开始四处了解人们的反应,微软一再强调它对于中国信息产业的贡献,“我们一直努力确保遵守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面临的垄断威胁主要来自于跨国企业与国企,而反垄断法反外资垄断注定将是艰苦之路,跨国企业挟资金威力而来,已然成为世界经济的主导力量,并且常以资金为先导、以本国经济谈判为护卫、以国际先进经验为诱饵,排除《反垄断法》的困扰。
而国企则受到行政庇佑。在国企垄断与保护经济安全之间,从来也没有清晰的界限。尤其是《反垄断法》第七条备受争议,该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但什么时候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种种具体状况都还语焉不详。
虽然目前《反垄断法》第一案还没有宣判,但公众对于其关注可谓热度空前。事实上,《反垄断法》最主要的问题也在于其实施。法规表面看上去大同小异,而实施起来却有极大的差别。美国的《反垄断法》在评价特定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公司的行为时越来越注重经济分析。这也就是美国法庭和执法机构通常会认为要求消费者在买某一商品的同时购买另一样的“捆绑销售”行为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因,通过整合产品功能而非合同规定的捆绑销售尤其如此。
而在欧洲,按欧盟宪章第82条的规定,认为捆绑销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算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捆绑产品有市场需求,而单独的产品则没有太多需求,欧盟也不会网开一面。欧盟2004和2007年就微软将其Media Player功能绑定Windows操作系统的行为作出的裁定结果与美国也截然相反,虽然所有主要操作系统都包括自己的媒体播放器,同时消费者对剥离了Media Player的Windows操作系统毫无兴趣,欧盟仍然不为所动。
尽管如此,我们应该看到,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轨过程中,期望通过一部《反垄断法》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消除行政垄断赖以生存的土壤是不现实的。正如许多业内人士所指出的,我国在实践中对《反垄断法》的需求是迫切的,其立法的意义大于操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