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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理念:有尊重才有保护
放生的重点不在于“放”,而在于“生”。放生的过程重要的不是放生者的善心有多大,出发点有多好,重点在于,是否保证了被放生动物和放生地的安全。达不到此要求的放生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放生者和反放生者都需要先理清这个理念,明确放生的目的,并在放生过程中以此为行为原则。
康德认为,动物是工具,人是目的。在几个核心观点上,中西方的主流看法都比较一致。比如都肯定人类的中心和支配地位,认为动植物可以作为人的工具而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可以肆意对待动物,或者替动物决定一切。将陆龟丢进海里,将家养鲶鱼放置野外,这无疑是一种虐待,从结果上来看,与将它们放到炉灶上的锅里没有太大区别。
放生,是为了保护动物,而无论对于动物还是人,有尊重才能有保护。
拿着一箱蛇到公园放生,这是对公园游客的不尊重;把几百只狐狸放到山上,是对当地人的一种不尊敬;把动物随手放生到自己方便到达,却不利于动物生存的地方,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这种不尊敬很难被人看出是对动物有慈悲心。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学者萧瀚针对这一点提出:己所欲,勿施于人。人类如何对待动物,是理性反思与传统演进结合的产物,然而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是动物所欲,却实在有待验证。尊重,既是人与动物的尊重,亦是人与人的尊重。放生者搞不清状况就随意放生,这是对动物的尊重;放生者不把危险动物放生到有人居住的村落,这是对人的尊重。
没有尊重,何谈保护?又何谈慈悲?
法律监管:立法执法同样重要
早在1822年,英国国会人道主义者查理·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马丁法案”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是人类与动物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之后,法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推出了相关法案。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被法律所承认。
但是,中国至今只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反虐待动物法》的出炉依然遥遥无期。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我国于199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其第四章第23条规定了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但此条例并没有对放生人和放生对象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提到相关的处罚措施。
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还有一些细分的法律条款对部分行业的放生做出了规定,例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规定,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包括外来物种。其中,红耳巴西龟已被列为危险性外来入侵物种,所以巴西龟只可家养,不可放生。
然而这些法律条文却鲜有人知。
近年来,随着人们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放生现象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也不断涌现。这种情况下,规范完善的相关法规,则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法律,仍缺乏对于动物放生的规定,包括放生资格、放生申请、资格审核、过程监管、环境保护、后续追踪评估以及违规惩罚等方面的规定。而各地区也需要制定符合本地生态系统的放生管理条例,包括本地允许放生物种和严禁物种、具体放生程序、监管协调机构等。
此外,对于放生规定的执行和监管同样重要,以保证法律条例可以落实到实处,真正从法律方面实现放生的规范有序化。
科学宣传:
正确的宣传和引导
归根结底,放生问题多因为意识的偏差和知识的短板,这一部分,除了以法律规范和放生组织规定以外,正确的宣传和引导也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不少人已经意识到盲目放生带来的不良后果,也能在一定情况下指出他人不良放生的行为,然而落实到放生活动本身的方方面面,却知晓不多。众多放生事故也显示出放生者的知识短板是导致盲目放生的一大因素。
由此看来,专业知识普及尤为重要,不仅仅是放生方面的知识,放生的讲究(非仪式方面的要求)还有各类动物生活习性生存环境等硬性知识的普及。这需要大力度、多角度、多方式的全面宣传,学生课本、宣传材料上关于濒危动物有多可怜的内容也可以适当添加一些实用性强的内容,教小朋友如何正确在需要时对小动物伸出援手。否则只会像只告诉大家遇到突然疾病的人需要提供救助,却不告知如何实施有效的紧急救助一样,只会平添更多好心办坏事的人。
知识普及,任重而道远。
放生相关的法律不齐备,执法力度不够是现实,然而,现有法律对于放生的规定,却在众多放生事故中被当事人称“没有相关规定”,可见法律宣传的不足,也是造成《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的相关内容形同虚设的一条原因。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曾通过媒体呼吁,希望本着善良愿望、计划开展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的公众或团体,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研究制订科学的放生方案,或将野生动物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救护机构进行救护和开展放归自然活动。
然而,目前看来,这样的宣传力度仍旧不够。
放生事故频发,相关新闻很多,借此为契机进行科学放生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放生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放生活动,杜绝不当放生。同时严厉打击捕捉、贩运、买卖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这样,或许更能帮助放生活动快速走上正轨。
放生的重点不在于“放”,而在于“生”。放生的过程重要的不是放生者的善心有多大,出发点有多好,重点在于,是否保证了被放生动物和放生地的安全。达不到此要求的放生有百害而无一利。所以,放生者和反放生者都需要先理清这个理念,明确放生的目的,并在放生过程中以此为行为原则。
康德认为,动物是工具,人是目的。在几个核心观点上,中西方的主流看法都比较一致。比如都肯定人类的中心和支配地位,认为动植物可以作为人的工具而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可以肆意对待动物,或者替动物决定一切。将陆龟丢进海里,将家养鲶鱼放置野外,这无疑是一种虐待,从结果上来看,与将它们放到炉灶上的锅里没有太大区别。
放生,是为了保护动物,而无论对于动物还是人,有尊重才能有保护。
拿着一箱蛇到公园放生,这是对公园游客的不尊重;把几百只狐狸放到山上,是对当地人的一种不尊敬;把动物随手放生到自己方便到达,却不利于动物生存的地方,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这种不尊敬很难被人看出是对动物有慈悲心。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学者萧瀚针对这一点提出:己所欲,勿施于人。人类如何对待动物,是理性反思与传统演进结合的产物,然而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是动物所欲,却实在有待验证。尊重,既是人与动物的尊重,亦是人与人的尊重。放生者搞不清状况就随意放生,这是对动物的尊重;放生者不把危险动物放生到有人居住的村落,这是对人的尊重。
没有尊重,何谈保护?又何谈慈悲?
法律监管:立法执法同样重要
早在1822年,英国国会人道主义者查理·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马丁法案”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是人类与动物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之后,法国、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推出了相关法案。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被法律所承认。
但是,中国至今只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反虐待动物法》的出炉依然遥遥无期。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我国于199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其第四章第23条规定了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但此条例并没有对放生人和放生对象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提到相关的处罚措施。
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还有一些细分的法律条款对部分行业的放生做出了规定,例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规定,禁止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包括外来物种。其中,红耳巴西龟已被列为危险性外来入侵物种,所以巴西龟只可家养,不可放生。
然而这些法律条文却鲜有人知。
近年来,随着人们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放生现象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也不断涌现。这种情况下,规范完善的相关法规,则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法律,仍缺乏对于动物放生的规定,包括放生资格、放生申请、资格审核、过程监管、环境保护、后续追踪评估以及违规惩罚等方面的规定。而各地区也需要制定符合本地生态系统的放生管理条例,包括本地允许放生物种和严禁物种、具体放生程序、监管协调机构等。
此外,对于放生规定的执行和监管同样重要,以保证法律条例可以落实到实处,真正从法律方面实现放生的规范有序化。
科学宣传:
正确的宣传和引导
归根结底,放生问题多因为意识的偏差和知识的短板,这一部分,除了以法律规范和放生组织规定以外,正确的宣传和引导也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不少人已经意识到盲目放生带来的不良后果,也能在一定情况下指出他人不良放生的行为,然而落实到放生活动本身的方方面面,却知晓不多。众多放生事故也显示出放生者的知识短板是导致盲目放生的一大因素。
由此看来,专业知识普及尤为重要,不仅仅是放生方面的知识,放生的讲究(非仪式方面的要求)还有各类动物生活习性生存环境等硬性知识的普及。这需要大力度、多角度、多方式的全面宣传,学生课本、宣传材料上关于濒危动物有多可怜的内容也可以适当添加一些实用性强的内容,教小朋友如何正确在需要时对小动物伸出援手。否则只会像只告诉大家遇到突然疾病的人需要提供救助,却不告知如何实施有效的紧急救助一样,只会平添更多好心办坏事的人。
知识普及,任重而道远。
放生相关的法律不齐备,执法力度不够是现实,然而,现有法律对于放生的规定,却在众多放生事故中被当事人称“没有相关规定”,可见法律宣传的不足,也是造成《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的相关内容形同虚设的一条原因。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曾通过媒体呼吁,希望本着善良愿望、计划开展野生动物放生活动的公众或团体,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研究制订科学的放生方案,或将野生动物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救护机构进行救护和开展放归自然活动。
然而,目前看来,这样的宣传力度仍旧不够。
放生事故频发,相关新闻很多,借此为契机进行科学放生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放生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放生活动,杜绝不当放生。同时严厉打击捕捉、贩运、买卖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这样,或许更能帮助放生活动快速走上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