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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保险合同的实务中对风险进行评估应该是保险人的基本责任,但由于保险标的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且其通常置于投保人的控制下,因此,要求保险人对所有保险标的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况且,会把大量的费用转嫁给投保人。因此,当保险合同订立时,有赖于投保人的充分协作,对于危险事实据实告知,使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标的危险状况。于是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不但与保险人利害攸关,而且对般保人权益亦有很大影响。纵观整个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之设立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