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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纳入立法规划到正式通过历经了十余载,其稿数易、七次审议堪称建国以来立法史上之最。所以如此,皆源于物权法事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每一个民众的切身利益,不同主体和利益集团对物权法有不同诉求,这导致了难以调和的物权立法争议。无疑,物权立法争议之大也是我国立法史上之最。在这一意义上,要正确理解、适用和完善物权法,必须把握物权立法的争议。由此,侯水平研究员主编的《物权法争点详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详析》)无疑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不惟如此,《详析》一书系统的体例、比较的理路、翔实的资料和批判的精神使其价值在同类著述中尤显突出。
一、《详析》有其个性体例,形成了严密的逻辑体系
1.《详析》的章节和议题,按物权法学理和物权立法体例编排,使物权法争议问题得以系统化,同时,它没有完全照搬物权法教科书的体系,而是根据物权立法中的争议点有选择的形成其体系。以第一章总则为例,它由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与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5部分的争议构成,符合立法思维模式,便于查阅和研习;同时,它没有系统阐释每一个理论点,而限于相关的争议部分。
2.《详析》对每一个争议问题,以丰富的资料、大量的引证进行概述,这种综述式处理不仅使其有重要的文献价值,而且有助于研习者高效率地收集、参阅相关文献。
3. 作者对争议问题的解析和探讨,构成《详析》的第二部分。该部分对争议各方的论证理路与论据在逻辑、法理、价值、实证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作者的见解。因此,《详析》对每一个争议的探讨都具有论文的形式和精髓。
二、《详析》内容充实、文风朴实、论证严密,体现了作者严谨缜密的学术态度
1.《详析》以大量的资料充实了它的内容。《详析》参考了530余部(篇)从古到今、从国外到国内与物权法争议相关的文献,勾画了其源流和基本脉络。以“物权法定原则取舍”争议为例,作者援用了30余人的典型著述,从作者来源地看,涵盖大陆、台湾、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从时间上看,从古罗马到近代而现代,贯穿物权法定的整个历史;从资料类型看,涵盖民法学、法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详析》对物权法学重要思想和制度的争议的梳理和传承方式,彰显的是厚重的学术积淀。
2.《详析》以唯实、求真的学术态度,探讨物权立法中的争议。以“担保物权是否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为例,我国通说和权威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作者经过法理、制度比较和制度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周密分析后指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的立法模式于法理不通,于担保实践有害,实不可取。
3.《详析》对争议问题的论证理路是可信赖的。《详析》对每一个争议问题的探讨都以对矛盾观点及其证据的对比分析为基础,经过多维度的考量,方有其结论。以“物权法定原则”的取舍为例,作者分析、比较了物权法定否定论、改革论和肯定论的既有证据,对每一证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
4. 合理批判是科学精神之必须,或许正因如此,《详析》有强烈的不唯上、不唯书的学术独立精神,这突出表现在其与众不同的学术见解上。例如,作者认为“债权行为中变动物权的意思表达的是对源于请求权的物权变动可能性的期待,而物权行为中物权变动的意思表达的是基于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的动态现实”;“基于现行规则与学理设计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创设登记异议催告程序”、“物权平等保护是在私法上的,不能够否定其他(公法)法律对不同主体的物权的差别对待和保护”,如此等等。
然而,《详析》并没有刻意“标新立异”的妄念。在对相当多的争点述评中,《详析》尽管其对一些既有论证可能有所质疑和补充,但仍旧认同了应该认同的命题。如对“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的论证”、“物权法规范化的论证”、“物权排他性的论证”、“所有权列举模式的论证”、“先占构成之所有意思的论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论证”、“空间权性质的论证”等等。对规律的认可,对科学的忠诚是任何批判者所必须的。《详析》透出的正是这种态度和精神。
(责任编辑 \ 陈金清)
一、《详析》有其个性体例,形成了严密的逻辑体系
1.《详析》的章节和议题,按物权法学理和物权立法体例编排,使物权法争议问题得以系统化,同时,它没有完全照搬物权法教科书的体系,而是根据物权立法中的争议点有选择的形成其体系。以第一章总则为例,它由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与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5部分的争议构成,符合立法思维模式,便于查阅和研习;同时,它没有系统阐释每一个理论点,而限于相关的争议部分。
2.《详析》对每一个争议问题,以丰富的资料、大量的引证进行概述,这种综述式处理不仅使其有重要的文献价值,而且有助于研习者高效率地收集、参阅相关文献。
3. 作者对争议问题的解析和探讨,构成《详析》的第二部分。该部分对争议各方的论证理路与论据在逻辑、法理、价值、实证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作者的见解。因此,《详析》对每一个争议的探讨都具有论文的形式和精髓。
二、《详析》内容充实、文风朴实、论证严密,体现了作者严谨缜密的学术态度
1.《详析》以大量的资料充实了它的内容。《详析》参考了530余部(篇)从古到今、从国外到国内与物权法争议相关的文献,勾画了其源流和基本脉络。以“物权法定原则取舍”争议为例,作者援用了30余人的典型著述,从作者来源地看,涵盖大陆、台湾、日本、德国、法国、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从时间上看,从古罗马到近代而现代,贯穿物权法定的整个历史;从资料类型看,涵盖民法学、法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详析》对物权法学重要思想和制度的争议的梳理和传承方式,彰显的是厚重的学术积淀。
2.《详析》以唯实、求真的学术态度,探讨物权立法中的争议。以“担保物权是否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为例,我国通说和权威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作者经过法理、制度比较和制度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的周密分析后指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的立法模式于法理不通,于担保实践有害,实不可取。
3.《详析》对争议问题的论证理路是可信赖的。《详析》对每一个争议问题的探讨都以对矛盾观点及其证据的对比分析为基础,经过多维度的考量,方有其结论。以“物权法定原则”的取舍为例,作者分析、比较了物权法定否定论、改革论和肯定论的既有证据,对每一证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
4. 合理批判是科学精神之必须,或许正因如此,《详析》有强烈的不唯上、不唯书的学术独立精神,这突出表现在其与众不同的学术见解上。例如,作者认为“债权行为中变动物权的意思表达的是对源于请求权的物权变动可能性的期待,而物权行为中物权变动的意思表达的是基于登记或者交付的物权变动的动态现实”;“基于现行规则与学理设计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创设登记异议催告程序”、“物权平等保护是在私法上的,不能够否定其他(公法)法律对不同主体的物权的差别对待和保护”,如此等等。
然而,《详析》并没有刻意“标新立异”的妄念。在对相当多的争点述评中,《详析》尽管其对一些既有论证可能有所质疑和补充,但仍旧认同了应该认同的命题。如对“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的论证”、“物权法规范化的论证”、“物权排他性的论证”、“所有权列举模式的论证”、“先占构成之所有意思的论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论证”、“空间权性质的论证”等等。对规律的认可,对科学的忠诚是任何批判者所必须的。《详析》透出的正是这种态度和精神。
(责任编辑 \ 陈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