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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多部行政程序立法表明,除了规范程序问题,大量实体问题也亟待规范,现在不仅要呼吁制定《行政程序法》,更有必要推动统一的《行政基本法》法典的出台
48位市直部门一把手参加、集中脱产培训一周,这是3月23日结束的汕头市政府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行政程序研修班”的基本情况。
“自从《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后,汕头市委、市政府一直在谋划‘规定’的更好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继湖南2008年出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后,2011年的4月1日,汕头市率先在经济特区和较大市推出该项“立法”。
汕头市长郑人豪将此举提到“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高度来看待。3月24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的“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高层论坛”上,这位法律科班出身的市长亦对“没有程序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理念深为认同,他坦承,“目前政府部门对行政程序的重视还有差距,程序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包括重大决策在内,在听证、沟通、公众参与方面做得还不够。”
然而,在“规定”出台一周年后,汕头的领导班子意识到,其能否落实至关重要。于是有了该市常务副市长郑通声带队进京培训的一幕。
王锡锌说,把官员全部拉到北京培训,之前有过多次讨论。到北京培训最大的好处是,授课者集中,而官员们从繁琐的工作中脱身,专门进行行政程序领域的培训“很有必要,也值得称赞”。
创新地方立法
上述论坛上,与会学者集中研讨了“规定”,以期为其实施提供支持。大家认为,与此前湖南、山东的立法相比,汕头并没有简单照搬,而是针对自身情况做了创新。
从体例上看,“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规定,这在此前的地方立法中并未触及。
《行政许可法》2003年通过之时曾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政府则相反。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小到办理驾驶执照、结婚证,大到开店、办企业都要经过政府审批。
当时《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称,“全国性行政审批事项最多时达4000多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一般也在2000项以上;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一项审批往往要经过几十道手续;审批条件不公开,程序不透明,审批文件语焉不详,常常搞得申请人往返奔波。此外,存在大量行政审批随意设置现象,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媒体甚至期待这部法律成为“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障人权的法律”。
不过此后《行政许可法》实施屡遭规避。原因之一就是,立法中对“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做了区分,其法律效力并不及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为规避法律留下了口子。
汕头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孙良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到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证的审批、政府机构内部的审批等直接以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规避掉了。”
国务院法制办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岳德也表示,“《行政许可法》的效果并不很好。”
孙良胜说,“规定”起草时就考虑到这个问题。当时讨论过要不要具体列举和界定“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但由于学术界对具体界定还有争议,最后达成的共识是: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和义务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遵守“规定”。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问题,亦进行了专章规定。在此前的采访中,有地方官员私下说,“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制已经成为一个大难题,现在的项目动辄资金巨大,涉及利益主体甚广,一旦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非常大,还可能无法挽回。”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听证,这方面的规定过去也有,但主要局限于立法听证,其他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要怎么做,‘规定’起草的时候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孙良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问题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最后用了23个条文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完整程序。
但程序要得到落实才是最重要的,比如在关于听证的制度中,“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现在听证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情况很多,这样的规定很有针对性。”
“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被提到更高层面。“规定”用整整一章来设计“行政公开”制度,对公开的内容、方式做了具体细化的规定,细致到具体的场所和方式,目标是达到“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索取相关资料”。“公众参与”方面亦有专章规定,从“重大行政决策”扩大到“行政执法”等各领域。
培育“官民互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对此表示赞赏,他认为,“程序法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法治就是程序之治。”
在他看来,抓住“行政公开”就抓住了问题本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程序的核心,抓住了‘行政公开’,一切工作就能迅速落实,一切腐败就能迅速被制止,干群关系就能迅速被修复。”
王锡锌则在多年前就提出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双引擎”理念。在他看来,“通过公开使政府的内部信息向社会输出,通过参与使民众的各种诉求向政府内部输入,构成信息的双向互动,通过这种信息输出输入的双向回路,完成官民互动,达到一种理想的治理状态。”
“这实际上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我始终强调,政府自身的管理体制创新才能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王锡锌告诉记者。
“规定”出台之前,王锡锌与应松年曾专程到汕头调研,为其起草提供智力支持。从实际条文看,这部规章相比之前的多部地方立法,“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特点更加凸显。
推进此种模式立法,在王锡锌看来有着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后我们的法治发展经历了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经济理性,到上世纪90年代的管控理性。近年来,在社会转型提出了两个重要命题:经济要持续发展,社会要持续稳定。在双重社会背景下,立法需要新的理念注入。”
“程序很重要,但过去更多强调封闭、管理,所以我们认为,不仅要有程序,而且要官民互动的新型程序理念。”在他看来,汕头市的立法中,从重大行政决策到执法各领域,“公开”和“参与”两个核心贯穿始终,实际上突出的就是要“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官民良性互动”三大目标。
王锡锌甚至提出,“双引擎”模式实际上将撬动当今政府面临的主要难题。首先是发展经济,“过去发展经济比资源比政策,都不可持续,只有保障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才是可持续的,这是提高竞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社会要持续稳定,王锡锌认为,“群体性事件也好、维稳压力也好,官民沟通的程序保障则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路径。”
此次论坛上,与会人员对该立法更期待的是落实。李岳德提出立法后评估,建议汕头对立法执行情况及时作出跟踪。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提出应有具体的机制保障“规定”实施。“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的选择性执法,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所以要加强监督的力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说得更通俗易懂:“现在进行了培训,下面看懂了,关键是如何照办?”
孙良胜告诉记者,《依法行政考核评估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汕头市委市政府正在牵头调研,具体方案还未形成,但思路很明确,将从政绩考核角度推动“规定”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则建议“汕头利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早日在地方层面上升为地方法规。”
过去四年来,从湖南省出台第一步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广东汕头、山东、四川省凉山州已相继制定类似政府规章。行政程序立法中“地方推动中央”的模式已渐显成效,而一部全国范围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法典无论从节约立法资源,还是回应社会现实来看,都成为必要。
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甚至提出,“地方多部行政程序立法表明,除了规范程序问题,大量实体问题也亟待规范,现在不仅要呼吁制定《行政程序法》,更有必要推动统一的《行政基本法》法典的出台。”
48位市直部门一把手参加、集中脱产培训一周,这是3月23日结束的汕头市政府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行政程序研修班”的基本情况。
“自从《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后,汕头市委、市政府一直在谋划‘规定’的更好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继湖南2008年出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后,2011年的4月1日,汕头市率先在经济特区和较大市推出该项“立法”。
汕头市长郑人豪将此举提到“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高度来看待。3月24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的“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高层论坛”上,这位法律科班出身的市长亦对“没有程序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理念深为认同,他坦承,“目前政府部门对行政程序的重视还有差距,程序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包括重大决策在内,在听证、沟通、公众参与方面做得还不够。”
然而,在“规定”出台一周年后,汕头的领导班子意识到,其能否落实至关重要。于是有了该市常务副市长郑通声带队进京培训的一幕。
王锡锌说,把官员全部拉到北京培训,之前有过多次讨论。到北京培训最大的好处是,授课者集中,而官员们从繁琐的工作中脱身,专门进行行政程序领域的培训“很有必要,也值得称赞”。
创新地方立法
上述论坛上,与会学者集中研讨了“规定”,以期为其实施提供支持。大家认为,与此前湖南、山东的立法相比,汕头并没有简单照搬,而是针对自身情况做了创新。
从体例上看,“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程序”做了具体规定,这在此前的地方立法中并未触及。
《行政许可法》2003年通过之时曾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理念是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政府则相反。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小到办理驾驶执照、结婚证,大到开店、办企业都要经过政府审批。
当时《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报道称,“全国性行政审批事项最多时达4000多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审批一般也在2000项以上;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一项审批往往要经过几十道手续;审批条件不公开,程序不透明,审批文件语焉不详,常常搞得申请人往返奔波。此外,存在大量行政审批随意设置现象,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媒体甚至期待这部法律成为“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障人权的法律”。
不过此后《行政许可法》实施屡遭规避。原因之一就是,立法中对“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审批”做了区分,其法律效力并不及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为规避法律留下了口子。
汕头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孙良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实际生活中,涉及到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证的审批、政府机构内部的审批等直接以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规避掉了。”
国务院法制办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岳德也表示,“《行政许可法》的效果并不很好。”
孙良胜说,“规定”起草时就考虑到这个问题。当时讨论过要不要具体列举和界定“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但由于学术界对具体界定还有争议,最后达成的共识是: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和义务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遵守“规定”。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问题,亦进行了专章规定。在此前的采访中,有地方官员私下说,“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制已经成为一个大难题,现在的项目动辄资金巨大,涉及利益主体甚广,一旦出现问题,造成的损失非常大,还可能无法挽回。”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听证,这方面的规定过去也有,但主要局限于立法听证,其他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要怎么做,‘规定’起草的时候提出要解决这个问题”。孙良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个问题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最后用了23个条文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完整程序。
但程序要得到落实才是最重要的,比如在关于听证的制度中,“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现在听证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情况很多,这样的规定很有针对性。”
“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被提到更高层面。“规定”用整整一章来设计“行政公开”制度,对公开的内容、方式做了具体细化的规定,细致到具体的场所和方式,目标是达到“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索取相关资料”。“公众参与”方面亦有专章规定,从“重大行政决策”扩大到“行政执法”等各领域。
培育“官民互动”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对此表示赞赏,他认为,“程序法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素,法治就是程序之治。”
在他看来,抓住“行政公开”就抓住了问题本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程序的核心,抓住了‘行政公开’,一切工作就能迅速落实,一切腐败就能迅速被制止,干群关系就能迅速被修复。”
王锡锌则在多年前就提出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双引擎”理念。在他看来,“通过公开使政府的内部信息向社会输出,通过参与使民众的各种诉求向政府内部输入,构成信息的双向互动,通过这种信息输出输入的双向回路,完成官民互动,达到一种理想的治理状态。”
“这实际上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我始终强调,政府自身的管理体制创新才能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王锡锌告诉记者。
“规定”出台之前,王锡锌与应松年曾专程到汕头调研,为其起草提供智力支持。从实际条文看,这部规章相比之前的多部地方立法,“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特点更加凸显。
推进此种模式立法,在王锡锌看来有着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后我们的法治发展经历了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经济理性,到上世纪90年代的管控理性。近年来,在社会转型提出了两个重要命题:经济要持续发展,社会要持续稳定。在双重社会背景下,立法需要新的理念注入。”
“程序很重要,但过去更多强调封闭、管理,所以我们认为,不仅要有程序,而且要官民互动的新型程序理念。”在他看来,汕头市的立法中,从重大行政决策到执法各领域,“公开”和“参与”两个核心贯穿始终,实际上突出的就是要“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官民良性互动”三大目标。
王锡锌甚至提出,“双引擎”模式实际上将撬动当今政府面临的主要难题。首先是发展经济,“过去发展经济比资源比政策,都不可持续,只有保障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才是可持续的,这是提高竞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社会要持续稳定,王锡锌认为,“群体性事件也好、维稳压力也好,官民沟通的程序保障则提供了现实可行的路径。”
此次论坛上,与会人员对该立法更期待的是落实。李岳德提出立法后评估,建议汕头对立法执行情况及时作出跟踪。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提出应有具体的机制保障“规定”实施。“目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政府部门的选择性执法,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所以要加强监督的力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说得更通俗易懂:“现在进行了培训,下面看懂了,关键是如何照办?”
孙良胜告诉记者,《依法行政考核评估办法》正在制定过程中。汕头市委市政府正在牵头调研,具体方案还未形成,但思路很明确,将从政绩考核角度推动“规定”实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则建议“汕头利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早日在地方层面上升为地方法规。”
过去四年来,从湖南省出台第一步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广东汕头、山东、四川省凉山州已相继制定类似政府规章。行政程序立法中“地方推动中央”的模式已渐显成效,而一部全国范围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法典无论从节约立法资源,还是回应社会现实来看,都成为必要。
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甚至提出,“地方多部行政程序立法表明,除了规范程序问题,大量实体问题也亟待规范,现在不仅要呼吁制定《行政程序法》,更有必要推动统一的《行政基本法》法典的出台。”